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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邮政局:我的劳动权益为什么没有保障?

2018-8-28 19:02:57发布38次查看
南岳区邮政局:我的劳动权益为什么没有保障?
廖岳贤,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船山村广伏组人,因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失去社会保障的乡邮员。
电视台播放过廖岳贤将一生奉献给乡邮职业的事迹,如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廖岳贤自1984年南岳区邮政局成立时起即聘任为南岳区拜殿乡乡邮员,1996年冬天,南岳区邮政局以乡邮员轮换的理由将其辞退。从1984年到1996年,是廖岳贤乡邮员职业的第一个10年。廖岳贤被辞退后,拜殿乡观音村刘国胜接替做拜殿乡乡邮员。拜殿乡位于南岳区西北向,每天要爬山越岭投送邮件,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养家糊口都困难,刘国胜做到第四年,坚决辞职不干了。于是,南岳区邮政局于2000年4 月起继续聘用单身生活的廖岳贤做拜殿乡乡邮员。2011年,岳林乡乡邮员赵智慧辞职,南岳邮政将岳林乡的投递业务划入廖岳贤的投递范围,并增加从南台寺出西岭一条景区邮路。廖岳贤的投递范围占南岳区88平方公里面积的一半。2015年底,南岳区将岳林、拜殿、龙凤三乡合并为寿岳乡,廖岳贤的投递业务复盖范围再次扩大,不仅负担原拜殿、岳林两乡和南台寺出西岭邮路,再次增加从胜利坊至祝融峰中心景区邮路,其整个投递区域复盖面积达60平方公里,占南岳区地域面积的70%。廖岳贤不会骑车,全靠两条腿走路,原来的岳林、拜殿两个乡镇和南台寺出西岭邮路,每个投递点送达一次至少需要二天,祝融峰邮路可以乘车投邮,但沿路投递,要一天才能一个来回。廖岳贤只有一米四身高,要在一个星期五个工作日翻山越岭在崎岖山路奔走投送,工作量严重超越身体极限。作为劳务派遣工,廖岳贤不能拒绝,如果拒绝,安排下岗。南岳邮政要求每个投送点一周投递两次,2016年1月25日开始执行,至月底,只有一个星期了,减2天休假,五天走遍所有投递点,有些投递点完成两次投递,有些投递点只走了一次。2016年春节2月7日,2月14日春节假期结束,廖岳贤到中心景区邮路的树木园投递邮件。树木园收发室林美秀要求每周投递邮件3次,廖岳贤负责投递邮件范围宽,不能答复林美秀的要求,于是将南岳邮政投递班长戴永忠和主管副局长李训华的电话告诉林美秀,让其直接给领导反映。就是这个做法,惹恼了南岳邮政。在接到林美秀的投诉电话后,廖岳贤被停职,接着被罗织材料,作出将廖岳贤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华惠公司的决定。
廖岳贤热爱乡邮员工作,在乡邮员岗位前后工作了26年。2014年,南岳电视台走基层栏目播出廖岳贤二十多年热心基层乡邮员事业的节目,赞扬廖岳贤执着乡邮事业的奉献精神。曾几何时,廖岳贤却因让树木园收发员林美秀给南岳区邮政局打个投诉电话要求改善投递业务而致廖岳贤被解除劳动合同。
廖岳贤在乡邮员岗位上的一波三折
廖岳贤乡邮员工作经历一波三折。其一波,是1996年被辞退。
其三折之一,2007年底被改制,从合同工变更为劳务派遣工,与南岳邮政只有劳动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被无形中解除。其三折之二,南岳邮政于2013年着手乡邮代办制改革,华惠公司秉承邮政意图于2013年3月解除南岳邮政两乡邮员杨桢桂、廖岳贤的劳动合同。由于代办制改革不成功,衡阳市华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仍然按原合同让廖岳贤、杨桢桂继续原来的工作。
2016年3月,第三波袭来,廖岳贤让林美秀给南岳邮政打投诉电话惹恼了南岳邮政分公司,南岳邮政将廖岳贤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华惠公司立即解除与廖岳贤的劳动合同。在乡邮员岗位上工作26个春秋,期望在乡邮员岗位退休的廖岳贤, 年龄58岁的时候,划上了乡邮员职业的句号。
法院不为民作主,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维护劳动权益,廖岳贤申请劳动仲裁,接着是提起诉讼。廖岳贤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华惠公司和南岳邮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赔偿。劳务派遣行业利润丰厚,其负责人刘某即看准行业前途从人事劳动部门下海做起劳务派遣,经营华惠公司。其与劳动部门的深厚渊源,廖岳贤在劳动仲裁中失利,应该得到16年的经济赔偿只得三年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和第47条规定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不计算廖岳贤第一个10年乡邮员工作年限,仅按2000年4月起至2016年3月计16年计,32个月经济补偿计135872元。可是,从仲裁到二级法院的判决,只判决劳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赔偿2013年8月起代办制改革以后的三年经济赔偿25476元。
判决的司法不公有以下方面:
一、审判组织成为南岳邮政和华惠公司一方代言人,不认可廖岳贤自2000年4月至2016年3月连续不间断工作16年。
关于连续工作16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2000年4月起重新担任乡邮员;一是16年乡邮员工作未出现间断。
第一个方面,即廖岳贤自2000年4月起重新做拜殿乡乡邮员。被告南岳邮政分公司和华惠公司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也没有否定廖岳贤自2000年4月起做乡邮员的事实。在廖岳贤举证证明2000年4月起再次做拜殿乡乡邮员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廖岳贤举证的证据视而不见,认为“上诉人廖岳贤称从2000年4月至2016年3月不间断连续16年从事邮政投递工作,但无证据证实从2000年4月开始就与南岳邮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查的审判组织,像代言人独立提出反对意见,表示这个审判组织所持立场不公正。
另一方面,是廖岳贤从事邮政投递连续十六年不间断的问题。前面讲到第二折,南岳邮政搞乡邮代办改革,廖岳贤被华惠公司无辜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又重新安排上岗,回到原岗位工作。在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月中,由于投递业务需要,南岳邮政一直留用廖岳贤和杨桢桂两个乡邮员,所以投递工作没有中断。南岳邮政留用廖岳贤,使其自2000年4月起重新做乡邮员连续16年不间断。对以上事实,廖岳贤尽自己努力做了举证,其证据包括原担任岳林乡乡邮员的赵智慧出庭作证、廖岳贤一直为其投递报刊的退休教师曹云翔出庭作证、岳林村赵祝林的书面证言(代理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岳林村村委会的证明,他们证明:2013年廖岳贤一直在岳林投递邮件,从年初至年末都没有中断。曹云翔为了证明他是知道真实情况的知情人,特地带了自己订阅的报刊到法庭,证明他不是人云亦云,而是亲历的事实。对于如此确凿的证据,南岳邮政只是否认。在此应该说明,对于前述事实,南岳邮政不能只简单地否认廖岳贤的证据,南岳邮政的否认廖岳贤的证据,其主张即为没有留用廖岳贤。如果没有留用廖岳贤,就应该另有其人在负责投递,取代廖岳贤在进行投递。如果有人取代廖岳贤,就应该说明事实,拿出证据。在一审法庭质证过程中,南岳邮政理屈词穷,没有拿出证据。一审、二判决都没有要求南岳邮政举证,仅以南岳邮政不认可廖岳贤举证的证据,对廖岳贤在华惠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被南岳邮政留用不置可否,而以华惠有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工作年限中断。
南岳邮政否认留用廖岳贤,包括证人赵祝林未出庭作证。因此廖岳贤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赵祝林出庭作证。二审对待证据的态度更奇葩,虽然对证人发问了解情况,却不置评证人在法庭的证言,而以律师收集赵祝林的证言时廖岳贤在场,认定收集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就要收集证据,包括向知道情况的证人收集证言,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他自己可以向知道情况的人收集证据吗?答案是肯定的。判决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时廖岳贤在场的理由,不认定证据的效力,实际是禁止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退一步,主持庭审的法官认为律师收集证据时不应当事人在场,而又如何理解证人在法庭当着当事人作证。如果法庭认为当事人参与调查不对,证人到了法庭,法庭可以当面询问证人,以证人在法庭的证言为准。二审判决的奇葩,就是听取证人的法庭证言,而以取证的形式否定书面证言。以如此作法,转移话题,避开案件的事实。
二、关于华惠公司2013年解除廖岳贤的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的争议。
事实的真相是:华惠公司于2013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廖岳贤支付经济补偿5580元,向杨桢桂支付经济补偿5580元。廖岳贤在收到补偿时出具了收条。对此,二审判决认定:“.廖岳贤从华惠公司领取5580元经济补偿金并出具了收条 ,另在衡阳市就业服务处失业保险科领取了当年6、7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由此表明廖岳贤与华惠公司之间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且华惠公司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衡阳市邮政分公司与华惠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第五条第3项写明:“除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另有约定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按国家规定依法应支付派遣劳务人员经济补偿金的由乙方承担。”因为华惠公司支付给廖岳贤的经济补偿来源于衡阳市邮政分公司(南岳邮政的上级公司),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又由华惠公司安排廖岳贤在原岗位上班,市邮政分公司通知南岳邮政分公司收回经济补偿。南岳邮政分公司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廖俊正负责负责收回经济补偿。廖俊正将经济补偿收回后,其款项汇到了衡阳市邮政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收款帐号为王雅琴帐号。廖俊正办完事,复印了汇款单并加上“说明”交给廖岳贤、杨桢桂作为收回经济补偿的凭据,其“说明”内容是:“解除杨桢桂、廖岳贤劳务合同时,派遣公司付给两人共计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由于杨桢桂、廖岳贤两人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间较近,要求他们把上次付给两人的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上缴,而后我通过转账方式,上缴给了市人力资源部王雅琴。”对衡阳市邮政分公司收回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表示:“虽然之后廖岳贤又将5580元交付时任南岳邮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廖俊正,但并不能说明其与华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恢复,廖俊正收存5880元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合法本案不予审查,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判决以华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作为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对衡阳市邮政分公司收回经济补偿却当成“廖俊正收存5880元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合法本案不予审查”,对一个事实的前后变化表达了一边站的司法不公正。
三、关于合并计算廖岳贤在南岳邮政工作年限与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
提出主张的背景:邮政转变用工方式,没有支付以前的经济补偿。在实行派遣用工后,衡阳市邮政分公司轮流与华纳、泓雁、华惠三个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虽然一再变更劳动关系,都未给予经济补偿。
华惠公司与廖岳贤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劳动用工,在其被辞退时,应该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进一步阐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其中特别明确“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廖岳贤在南岳邮政的工作年限无可否认。南岳邮政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不断变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廖岳贤自己的选择。对于这个问题,廖岳贤在法庭举证了衡阳市邮政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写明:“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符合用工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经乙方认可后,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二审判决不采纳廖岳贤的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质证要求,而轻信南岳邮政代理人的一句话,不要求南岳邮政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断然不采纳廖岳贤的证据,认定廖岳贤以不能证明“非本人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明显的司法不公,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表现为不要求南岳邮政和华惠公司承担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表现为《劳务派遣协议》能够证明“变更用人单位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的证据不予质证,等等,通过这些违法表现,而以“上诉人廖岳贤称从2000年4月至2016年3月不间断连续16年从事邮政投递工作,但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从2000年4月开始与南岳邮政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是由南岳邮政公司安排其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华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二审判决违法认定事实,最后只能有一个结论,不支持廖岳贤要求支付16年经济赔偿的请求。
南岳邮政的违法行为,还表现不按照《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为在职合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廖岳贤虽然有26年邮政工作的工作年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只有劳务派遣期间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自己缴纳的4年养老保险,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只有13年的养老保险,现在接近退休年龄,如果自己不续交养老保险,将拿不到退休金。
我国是法治国家,2017年8月中央电视台播放法治国家系列电视记录片,说明依法治国是主流,司法公正是主流。本文多次提到的衡阳中院审理本案的审判组织,事实上完全流于形式,只有审判长一人主持庭审,并且没有交代合议庭另二位审判员没有参加庭审活动。违法审判直接打脸国家法治,导致以个人行为取代审判组织,作出司法不公的判决。
楼主的案件有事实、有依据,裁判客观公正,其本人和代理律师都非常清楚:
一、劳务派遣于法有据,实施劳务派遣后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从此告别了过去无序用工的状态,这是一个历史分水岭,是国家法制的重大进步。期间,诉讼请求人一直未提出任何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一年的诉讼时效,对历史的追溯应依法办理。
三、2013年解除廖岳贤劳动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依法享受了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6至7月领取了失业金),期间,与衡阳市华惠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后再建立适用中断,因此,其主张连续法律不予支持。
四、廖岳贤在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主动到华惠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法院裁判,并于2017年4月18日与衡阳市华惠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履行协议》,领取了该款项,争议全部终结。
五、整个案件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
2017-09-01 17: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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