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刘启龙户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意见中称:你户无视乡人民政府和县七家联审意见,在未取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址建房的行为违法,改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县规划办,乡人民政府对你户违法建设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合情、合理,结果,该通知发出之后,当地群众自发组织了请愿活动,仅日,平江县公安又对刘启龙采取了强制措施。
刘启龙家住三阳乡金窝村,一家七口居住在土坯危房之中,但刘启龙的危房改建申被平江的控建规划堵塞,结果,乡人民政府和县七家联审无人敢批。但当地村民的帮助,2016年4月3日,刘启龙才拆除危房,开始改建,结果,同月21日,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组织了强拆,随后发出红头文件,认为暴力强拆的行为是合法、合情、合理,
本人认为:善政应当从简、恶政才是想精。如果讲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复议、诉讼的时间与权力被谁驳夺了。如果讲情,农户的危房为什么不能改造加固,农民的生命安全为什么不能受到保障。如果讲理,农民已有的居住空间为什要受到行政的侵权来限制。
从人类的本质性质来讲,吃穿住是人类生存必须条件,其后的法律才是人们尊崇的条件,现人们的生存受到危急。但附属条件优于了必须条件,这样的合法、合情、合理是真正的合法、合情、合理吗?
看看刘启龙这些老房子,这样的居住条件该不该拆建了。
三阳乡人民政府在通报中写道:“同意参照现行征收政策给予过渡费,对刘某户按标准发放过渡费”。我想问:把农民的房屋拆除来发放过渡费,这个现行征收政策是谁制订的,过渡的时间有没有限制,为什么三阳乡会出现十年以上的过渡费,农民想建住宅房,你三阳乡十年也规划不了位置,如今为什么还要壮大过渡费享受的队伍,这到底是恶作为还是懒作为,我希望三阳的主管部门平江县委作解释。
看一看刘启龙的宅基地,拆了又能做什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是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才给予处罚,请问:刘启龙的社会危害是什么?如果一家七口,露宿街头,就没有了社会危害吗?这样严重恶劣的问题,我希望平江抓典治型。
我国在暴力拆除违法建筑中,被执行人有自焚、跳楼杀、自残相对抗的,也有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阻挠的,还有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而干警使用武器不当致人死伤的……正因如此,国家高层三令五申,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了强拆的必须条件,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等行为坚决不能拆。请问:平江的三阳,你做到了吗?
发展的宏伟蓝图需要民生,民生的问题大于一切,民生的问题压倒一切,七家联审也必须注重民生,规划蓝图也必须考虑民生,
2016-06-03 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