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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法官律伟胆大妄为、枉法判决

2018-8-27 6:45:55发布50次查看
常德市政法委、常德市纪委领导:
我们是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同乐村二组村民,现通过媒体向常德市政法委、常德市纪委公开投诉、举报鼎城区法院法官律伟胆大妄为、枉法判决的有关情况,恳请市政法委、纪委领导对律伟枉法判决的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同乐二组14户(本组共26户}村民因与本村10组村民旷某水面承包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5月11向鼎城区法院蒿子港法庭递交诉讼材料,依法请求立案诉讼,但蒿子港法庭一直拖延、迟迟不予立案,村民经过艰难维权,才终于于2016年8月3日立案,但遗憾的是在立案之前的2016年7月,原告之一黄志先因病死亡(其死亡前已办理好委托诉讼手续),2016年12月4日,鼎城区法院蒿子港法庭作出(2016)湘0703民初1422号判决,但众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志先在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前已死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07民终162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8月4日,鼎城区法院再次立案,但2017年10月30日,鼎城区法院法官律伟胆大妄为、枉法判决!判决案号:(2017)湘0703民初1619号
事实和理由如下:
1、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立场严重不公
伪签的《同乐二组沙潮面积转让协议》,甲方仅有村民组长阳文忠一人签字,再无其他任何村民签字。
《同乐二组沙潮转让协议附件》除组长阳文忠外,仅有几个村民签字,在其签名的几个人中,同乐二组根本没有“季振坤”、“王任安”二人。
该协议和附件,再审法官却认为合法有效,这是审判立场严重不公! 季振坤”和“王任安,同乐二组根本没有此”二人,根本没有的人签名,其协议有效?难道律伟法官真不懂法?
2、 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法官 律伟认为同乐二组村民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召开村民大会仅通过对外发包5年),满足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中的形式上的要求,却忽视了“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实质要求,再审判决确认,仅有及个别农户代表在《农户代表签字表》上进行了签名,但这远不够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这一数额要求,又怎能据此认定其发包行为符合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呢?
综上, 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立场不公。
被告公开扬言:有钱使 得鬼推磨、不惜用钱摆平官司。
法院艰难立案、法官枉法判决,谁充当了幕后的保护伞!
我们强烈请求政法委领导依法督办 再审此案,维护司法公正!
村民代表:高谷清 徐祥云
2018年1月17日
都是本村的村民,也都是本村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家都有使用权,怎么协议都不为过,反正肥水不流外人田
2018-01-17 0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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