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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林业局,你为何如此任性?!
资兴市林业局,“官僚主义”作风很严重?!
最近听说因为丫和村“江楼楹”山场的事情,在网上吵的非常热,我是紧挨着这个山场附近村的村民,因此到网上看了一下,看完之后,我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资兴市林业局竟然会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明显歪曲事实的“回复”,发布的内容十分的荒唐。我没有搞懂,作为我们当地村民一看就知道明显错误的事实,为什么资兴市林业局还敢发布,这样的政府部门我们还敢相信吗?这样的政府部门是否还代表人民?
为什么说资兴市林业局歪曲事实回复:
1、资兴林业局说:“江楼楹山场从58年划为国有归滁口国有林场管理近60年”,但这不是事实。这坐山从解放至今就是丫和村在所有并管理,丫和村在山上有耕田、旱土、人工林、茶树等,甚至还有房屋在这坐山上,这些事实当地人都知道,也可以非常简单地看到。我想林业局到现场看一下就应该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了。
2、资兴市林业局还以《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为依据认定“江楼楹”山场为滁口林场,资兴市林业局在这个里面也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是典型的“官僚主义”。理由是:“江楼楹”山场处在大远村、黄草村、加田村、丫和村四个村的中间,如果这坐山是滁口林场的话,那么就必须跟我们这四个村同时签订界限认定书,而不是只跟丫和村签订认定书。这个协议其实反过来证实了这个山场是丫和村的。据我了解为什么会有这个协议,是因为当时滁口林场骗丫和村说要征收开发这坐山,同时还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后来都没有执行。当然这个认定书的由来可能林业局会说不知情,但是一坐山跟我们四个村交界,如果真像资兴市林业局所说是滁口林场的话,那么林场会只跟丫和村签订界限认定书吗?我想小学生都懂的道理,资兴市林业局难道你不懂吗?请你们来现场看一下吧!
以上资兴市林业局犯的两个低级错误,我一个农民都一眼能看出来,你们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难道就看不出来?我想应该不是智商的问题,说明你们已经严重脱离实际,脱离我们基层老百姓,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
说句实话,我不是丫和村的,但是我觉得资兴市林业局在处理这个事情上确实应该好好地总结一下经验教训!
哈哈,怎么又是资兴市林业局,帖子的内容写的很有道理哦!资兴市林业局的人真的是很不讲道理,真的是“太黑,水很深”吗?
这近网上关于林业局的帖子很多,特别是一篇《千古冤案,我被资兴市林业局“强奸”了!!!》,因为标题引人注目,所以每篇每帖都浏览了一下。再我也有一山林纠纷,正在行政诉讼阶段,对山纠纷的调处知识有些了解。前段时间到林业局办事,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正在谈论江来任山场问题,并有一本丫和村与滁口林场分别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还有一份代表建议答复函,因为是调解材料,所以我也翻阅一下。应该说对这个事有个粗略的了解。今天在网上又看到这篇《资兴市林业局,“官僚主义”作风很严重!》的帖子,说的又是江来任山场问题。本人忍不住也谈点观点和看法: 一、首先我对林业局就江来任山场权属问题的回复的看法 : 这是林业局的回复:(一)主要问题。贴吧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江楼楹”山场(面积930.5亩)的权属问题。
(二)回复情况。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以县人委会为主,由县委农村工作部、人民法院、林业局、滁口林场等五个单位联合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对全市119万余亩(包括“江楼楹”)土改未分和无人管理的山林进行了清理, “江楼楹”山场正是在那次清理中被划为国有归滁口林场经营管理。1958年滁口林场国有山林登记表中登记蒋楼楹(与江楼楹同指一块山场)山场,面积1000亩(其中油茶50亩),历史成份为土改未分。该山场一至由滁口林场经营管理至今。1989年11月7日经市国有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组代表陈良富、曹春跃、李跃华,清江乡政府代表黄特平,丫和村代表朱中文、黄仁异,滁口国有林场代表陈琦、刘才训等四方代表到江楼楹山上现场查看后,确定了该山场四至界线和具体面积,面积为930.5亩,并形成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协议认定书明确了该山场山林权属为滁口国有林场所有。1990年资兴市政府将该山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证给滁口林场。1993年,清江乡丫和村委会、大远村委会对该山场提出争议,1993年12月3日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对江楼楹山场作出了处理决定,江楼楹山场山权林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清江乡丫和村、大远村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林业局对江来任山场权属问题回复所列举的几项证据是真实存在的,本人目睹过,楼主可去查阅。 2、林业局对江来任山场权属问题回复所列举的几项证据都是《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林业局只是对江来任山场的权属情况进行了介绍、说明,并不是裁决。江来任山场的权属裁决,已在93年由当时的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市法制办依法作出,并以政府文件下发。 3、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对江楼楹山场作出了处理决定,江楼楹山场山权林权属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清江乡丫和村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今己21年多,按法律规定己经生效。应该说1993年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发〔1993〕10号)处理决定书是对江来任山场权属问题目前的最后定论。 所以个人认为林业局的回复实事求是,并无不妥。没有歪曲事实。 附:《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二、关于资兴林业局说:“江楼楹山场从58年划为国有归滁口国有林场管理近60年”问题。个人认为他这种说法也没有错。因为1958年滁口林场国有山林登记表中登记江来任山场,面积1000亩,历史成因为土改未分。并且是在1958年滁口林场建场时,由当时的县人委会牵头,由县里的六个部门组成资兴县国有山林清理委员会,按当时划分国有山林的规定,把江来任山场以土改末分山林类别划归国有滁口林场的。这是处理国有林场与周边山场争议的重要证据。并且在93年市政府处理该山场争议时已将江来任山场裁给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滁口林场的山林都是从附近乡镇的土改末分、无人管理山场以及外县没有跟管的山场划过来的,有些地方把村民居住地附近的山场都划归了林场,确实给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据我了解林场考虑到当地村民困难以及生产生活方便,有些山场或租赁给当地村民经营或默许村民开荒种土,但山权还是属于滁口林场。在江来任山场内象楼主所说的“丫和村在山上有耕田、旱土、人工林、茶树等,甚至还有房屋在这坐山上”,这种情况应该存在,对山上的人工林与茶树问题,滁口林场与丫和村有个协议。清江乡有个人大代表就这个问题也提了个代表建议,林业局进行了答复,并提出了解决建议,现滁口林场与丫和村正在协调。江来任山场问题,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该可以通过协商协调、依程序尽可能的给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方便。但切不可在网络上歪曲事实造势,甚致抵毁林业局。这样网友会怀疑楼主的动机和目的!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专业人士,表述不准确之处请见谅!
三、楼主所说:“资兴市林业局还以《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为依据认定“江楼楹”山场为滁口林场”。这种说法或叫错误或叫不准确,我看了林业局的回复,林业局并没有以什么单项的证据来认定江来任山场的权属,他只是就在山林纠纷调处中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江来任山场属滁口林场的主要证据材料进行了介绍。1993年,当时的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己经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依法、依程序做出了处理决定,将江来任山场裁决为国有,归滁口林场管理,当事各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隔21年,己经生效。且之后,江来任山场权属没有新的处理决定和判决,依法规1993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书是江来任山场权属目前最有效力的证据。《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属协议类文书,可作证据,但他只是证据链之一。 四、有网友提岀要林业局自行撤销1993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书,理由是程序错误,强追迫了丫和村当原告。依据是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错可以依法自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这句话本是对的,但关镜是政府(或者说林业局)没有发现1993年的处理决定书有错,不存在强制丫和村当原告问题。再一个事隔21年,当时丫和村的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他们是吃干饭的?会被别人强迫当原告?发现程序错误会不复议?不起诉?你有证据证明程序错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岂能由你说错就错!说撤就撤!还是哪句话,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解决问题!搞网络造势,搞网络攻击,想达到不可告人目的,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
楼上“塘涌清泉”发言虽然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但是看后总结:
1、证实楼主说的1、首先声明本人纯属个人意见,只是就网上及平时了解的情况经分析后发表的个人意见,前面已经说了“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专业人士,表述不准确之处请见谅!”,也就可能会有一些象楼上所说的“主观色彩”,但观点绝对是客观公正的。
2、目前证据显示,从法律上认定冮来任山场属滁口林场所有。
3、《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真实存在,丫和村和滁口林场都有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单位章,这个协议只是证据链之一,不是唯一证据,也不是决定性证据。
4、1993年的政府处理决定书,依法己产生效力。致于说他是否违法和错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由法定部门、依法依程序才能确认。时隔20多年,政府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说违法就违法,说错就错,那岂不天下大乱?
5、据我所知江来任山场问题林业局没有立案,只是作信访件处理。那天正好是滁口林场一副场长来交材料,我和他熟悉,是他主动要我看下他的证据材料。江来任山场争议93年政府己裁决并生效,个人认为滁口林场可在网上公布相关证据材料,以正视听!
据理力争,探讨问题争论可以,别对个人和单位进行攻击!如果错了,有错就改,有错必究,也不是什么丑事,连面对错误的勇气都没有,那就没什么说的,如果没错,理直气壮,身正不怕影子斜。网上争论事情,不存在利用网络造势,网络攻击,一个鸡巴大的事情,搞网络攻击,上升为敌我矛盾,没有那么严重吧。足以证明楼上的楼上政治觉悟是相当高的,为我们资兴有如此高的觉悟的网民也好,公务员也好,点个赞!
"塘涌清泉"发言前后矛盾,暴露更多问题!
1、你既然承认带有“主观色彩”,你怎么又“客观公正”了呢?
2、你说只是听林场的讲,那你听了别人丫和村讲吗?你看了别人的证据材料吗?如果没有那你就是“胡说八道”了!
3、没有人否认《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的存在,别人只是说,但是这个“东西”明显违背了常理,不能作为认定山场归滁口林场的依据,甚至这个证据正好说明了山场是丫和村的。你如果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就从幼儿园开始重新学吧!
4、你们已经“强奸”别人当了“原告”,是非也已经非常清楚,对这个问题就请你不要狡辩了!已经公认了!
5、根据最近网上的发言,结合你们林业部门的回复,可以基本确定,你们确实在欺压别人农民!
占农民土地,村民集体请愿,资兴市人民政府怎么办?
最近我村村民集体请愿,村民请愿的原因是:资兴市丫和村全村400多人,属于资兴市偏远山村,我村唯一的依靠就是我村1万多亩土地。1961年林权“四固定”和1981年“林业三定”时,国家依法确权给我村16000多亩的土地,靠着这16000亩土地我村解决了温饱,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可是近几年来,滁口林场利用其与林业部门的特殊关系,伙同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在没有进行任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首先将靠近东江湖的面积为930亩的“将来任”山场侵占,然后又采取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勾图的方式将我村“西边岭”13000亩土地划到自己名下,至此滁口林场侵吞我村集体土地将近14000亩,剥夺了我村将近90%的土地,断送了我们致富的唯一依靠,致使我村成为了全乡乃至全市最贫困的村,大部分村民被迫离开家乡。
2012年有人大代表实在看不下去,以人大代表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滁口林场明知理亏,便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承诺提供相关证据,可是一直没有兑现。村民知道情况后群情激奋,多次上访,联名向有关部门请愿,要求政府查清事实给农民一个交代,可是已经将近两年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惊闻该消息后,我百思不得其解,疑虑很多,在此请教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滁口林场是林业局的下属单位,但山场不是随便能够改变性质和有关国土资料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国土部门查了相关资料?如果查了结果是什么?能否公开?
2、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是需要征收征用的,而一个市(县)一次征收1万多亩的土地可不是件小事情,但是为什么大家都选择了沉默?
3、有关山林权的法律规定“林业三定”确定的山场是不能随便改变的,为什么有关行政部门会改变有关权证,依据是什么?有关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
3、滁口林场利用其特殊优势跟农民争土地,无论从知识,还是从财力上都比农民有优势,将一个村1.6万亩土地占了1.4万亩,占了将近90%,如果确实如此是不是有点过分?有关部门应不应该认真查一查?
4、滁口林场是不是还存在采取相同手段侵占其他村集体土地的情况?
本人是丫和村村民,从小生活在这个村里,这两个山场也一直是我们的依靠,现在突然听说被滁口林场侵占,心情万分悲痛,作为一个农民知识、信息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希望资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主持公道,消除疑虑为谢!
丫和村一个普通村民
2014年11月11日
1、有诉求从正常渠道申诉;
2、有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3、解决问题可走法律程序。
楼上的说的好,可是当今正常渠道好是好,老百姓走不不是走不通,就是走了也遥遥无期!你是资兴执法部门的吗?请你帮助投诉人,让他们走正常渠道能够处理好这个事情,为你点赞!
资兴市林业局,难道没有一点羞耻心?
1、个人意见,是对事实的个人分析判断,也就是你所谓的“主观色彩”。但发言的依据是客观事实,立场是公平、公正。
2、我看过双方的信访调解证据材料,我是实话实说。另请自己先回去“从幼儿园开始重新学”做文明人。
3、《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是真实有效的,且明确认定江来任山场归滁口林场所有,岂能说“这个证据正好说明了山场是丫和村的”。这前面已阐述;“这个协议只是证据链之一,不是唯一证据,也不是决定性证据”。
4、个人认为不存在强迫当“原告”问题。前面已阐述。
5、客观来说,此事林业局不存“欺压别人农民”问题。
楼上的发言,让人很怀疑:
1:你究竟是谁?你如果不是林业局工作人员,你凭什么查看别人的证据材料?如果你看了,林业局的办案人员是不是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了?
2:帖主已经把问题讲的很清楚了,《清江乡丫和村与国营滁口林场山林权界协议认定书》是存在的,但是证明的是这个山是丫和村的,否则就会自相矛盾,帖主指的意思是林业局的工作人员不要再犯这种低级错误了!别人已经被“强奸”一次了,不要进行湖南省纪委书记:要及时回应网络和群众关切:要积极稳妥处置涉腐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要建设舆情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上报重要网络舆情;要坚持分级分类处置舆情,按照权限及时核查,严肃查处舆情涉及的违纪问题;要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网络和群众关切。
2015-08-27 23: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