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监察委领导:
我是曾宪雄,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津市市澹津路53号,身份证号43078119700****
2014年4月25日杨继太(身份证号43072319660828****)和向我借款20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三个月结付一次,杨继太于2014年4月28日、5月1日先后支付给杨继太全部借款。2015年5月1日,我同意杨继太借款延期一年至2016年5月1日,利息按《借款协议》计算。2015年12月,我发现杨继太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催促其提前还款,杨继太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到期后,杨继太一再拖延,仅结付利息至2016年2月1日,20万元本金未还。
为此,我于2016年2月17日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将杨继太与其妻戴晓梅共同列为被告,并委托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丽香(电话:13875115873)将杨继太与戴晓梅婚姻状况证明和财产线索提交给了澧县人民法院,并对两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可法院只査大连银行、长沙银行,四大国有银行根本未查。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判决杨继太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但判决书未将戴晓梅列为被告,我多次向垱市法庭李庭长(电话:1397428****)及代理律师提出异议,他们均告诉我在判决书生效后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追加其妻子戴晓梅为被执行人。
澧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该判决时发现杨继太与戴晓梅在法院审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期间,为逃避债务,于2016年5月恶意串通突击办理离婚登记,将夫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等财产全部约定归戴晓梅所有。
我多次向垱市法庭提出申请执行意见:我借给杨继太20万元,是在杨继太和戴晓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杨继太是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加戴晓梅为被执行人。可垱市法庭一直采取拖。直至2016年9月,将案子移交到澧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我多次向执行庭申请追加戴晓梅为被执行人,执行庭荣法官(电话:1397420****)给我看了一个通知,全文如下:
转自郝诗卫:
通知:关于夫妻债务执行,经请示最高院执行局领导,请各中院局长转辖区法院:1、追加规定生效后,涉及夫妻一方债务,不通过追加解决,而是直接执行方式解决。如判决明确为一方个人债务,由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另一方不服,按227条救济。如判决未明确为一方个人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共同债务,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配偶(含后已离婚)个人财产,异议的按227条救济。2、之前已经追加尚未审结的案件,终止追加程序,直接按上述办法处理。’’
按照上述通知,我个人理解为我的判决书未明确为杨继太个人债务,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推定为他们的共同债务,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配偶(含后已离婚)个人财产。
可执行庭荣法官一直坚持不执行戴晓梅,要我重新起诉判决。
澧县法院说法前后矛盾,在整个判决执行过程中处处袒护被告,请监察委领导帮我厘清事实,声张正义。
另吴**(电话:15*******)告诉我曾牵线杨继太与垱市法庭李庭长认识,请领导查明中间有无利益输送。
曾宪雄
电话:1508479****
网友:
你好!关于你与杨继太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工作的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我院已收悉,我院将尽快与你取得联系,并随即调查核实。
澧县法院
2018年4月17日
要相信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建议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
哈哈,不奇怪
贴子发出来之后,澧县法院在网上承诺马上和我联系,可七天过去了,澧县法院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
2018-04-17 14: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