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吉民初字第491号文件上诉人哭诉书
一、 哭诉基本情况
本人罗成锋,在2014年受到被告人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陈秋杰邀请,将参与被告公司承接的财政局宿舍10栋501室的房屋装修工程(木工施工),采取雇佣形式进入工地做木工,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方催促进度,经被告方允许,由原告方邀请木工工人王锋进入工地作业,但在2015年3月3日下午1时30分许,原告罗成锋在与王锋同在工地进行木工作业,进行天花作业时,使用射钉枪固定,造成右眼被铁钉及水泥块打伤,由王锋及时骑车送往受伤地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完全破裂,必须在当时下午6时左右进行右眼摘除手术,原告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家属,在家属赶到时,王锋,被告公司工程部部长陈秋杰,财务罗女士在场情况下,被告公司及时交付手术费用,并共同守护陪同原告罗成锋做完手术,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守护并交付费用治疗原告,在手术结束后,被告公司派遣工程部部长陈秋杰多次看望,并交付工伤医疗费1000元,并且双方确认收条,在态度上被告公司已确认属于工伤事故。
二、对于判决我非常不服,我做出几点疑问,法院认为你们的判决公平吗?你们吉首市人民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你们就是这样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吗?
1、 你们判定订立口头协议,正确吗?
疑问: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民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 )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方如果承认口头 ,被告用什么证明这八条存在,八条何在?怎么证明,起码第7、8条怎么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必要成立条款,有吗?协议怎么成立?
2、你们认定的法律事实中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有什么证据?
(1)、被告公司一直是不按时间支付我木工工资,你们用什么证明是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你们是在掩盖事实,我是一直用领取生活费方法,被告公司分几次付款给我,你们看过被告公司的付款证明吗?你们这样判定是在掩盖事实,帮助被告人违背法律捏造事实。
3、你们确认法律事实中,陈秋杰又为原告罗成锋交纳了医疗费1000元,并送给原告罗成锋现金1000元,难道你们睁着眼睛说瞎话吗?难道法律还有正义之言吗?
疑问:在初审时,我方提交了材料中第9条中,收条上写的清清白白,收到工伤医疗费1000元,上面有被告公司工程部部长陈秋杰签字,他们在态度上已认定,但为什么你们认定是送,难道被告方陈秋杰是送,收条难道不算法律证据吗?并且在陈秋杰上庭也认定了事实,你们这样睁着眼说瞎话,职业道德何在?
4、你们确认事实中,承揽关系正确吗?
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制安类预算表确定工程造价,在被告要求的工期内完成施工,这个有证据吗?如果是承揽关系,设计施工图纸、制安类预算表有我的认可吗?有签字吗?设计施工图纸我方没有签字,都是按照被告方公司技术员指导下进行施工。如果承揽关系,定作方只需要工作成果,不能参与施工过程,难道这个法律你们法院都不懂吗?
根据判决书被告提供证据第3条,木工设计图及制安类预算表,我方签字认可了吗?我们认可了吗?再说上面的木工工资是16000多元,给我的11000元,是正确吗?从来没有给过我方该预算,正确吗?这是在掩盖事实。预算书经过木工工资包函了安全措施费,安全防护费,保险费,税金等吗?被告方为我提供了这些吗?你们难道建筑法都不懂吗?何为承揽?这两点被告方都没有,并且有承揽合同吗?叫承揽吗?我只是一个被告公司雇佣工人,被你们说成承揽,对吗?
5.根据你们的判决,判定为承揽关系,驳回原告罗成锋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负任何责任,这样正确吗?
假设我是承揽关系,被告方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难道是合法吗?工地上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难道就没有责任吗?被告方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没有提供安全防护等保护农民工权益措施,难道被告方公司就没有责任?你们法院就这样判定责任的,你们法院难道就这样掩盖法律的?
三、事实
我是一个为被告方做木工的工人,只是一个农民工,我也只有领取到被告方的基本木工人工工资,是被告方雇佣的工人,在财政局10栋501号房施工时遭成右眼失明,已是事实劳务关系,现已失去大部分劳动力,希望还我公道。我上有80多岁的父母亲,现自己右眼睛失明,已失去很多的工作机会,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都很难维持,何况父母亲,现在被你们法院掩盖事实的判决,我们现在已无力承担法律诉讼。只有去借钱诉讼,我也不会放弃,我相信在中国还是法制社会,你们这些掩盖事实的人我就连死我也要把你们揪出来,你们这些人还有人性吗?你们在里面为小利掩盖事实,得不到好报,如果我得不到合理的判决,我将不会让你们好过,我一只眼睛一个公道都换不回来,天理何在?
四、还我公道
根据法律上来讲,我是一个为被告方做木工的工人,就连施工材料,甚至小到一个钉子等都是被告方提供,我只有带了自己的基本常用工具,提供了劳务,领取了劳务工资,法院就判定了承揽关系,并且被告方没有为工人买任何施工保险,就安排施工,吉首市人民法院何来公道,在吉首市法律就这样欺压百姓,我想问在吉首市还能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吗?
根据人性来讲,我右眼是在被告方承包的工地造成的,已成劳务事实,一个人在被告方承包的工地为被告方进行劳务作业,图纸、技术、材料、施工条件(并不完善)等都是被告方提供情况下,怎么能被告方没有责任呢?道德、法律还能保障吗?吉首市人民法院还能相信吗?请问。
有这事?请检察院介入
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关注,公平,公正。
一个做工的工人,失去了一只眼睛,竟判出这样的结果,并且有书证的东西也判定为送,没有证据的东西(一次性付款的工资费),判定为一次性已经结算完毕,何来证据。承揽个人对吗?一个企业就没有责任了吗?吉首市人民法院还能相信吗?法律还能相信吗?
吉首法院确实不顾法律事实,典型的官商勾结,黑!!!
你们的法院就不懂法律了吗?就不讲法律也不能这样判,还有人性吗?人性道德都失去了的判决,上诉人难怪要上网的,因为这样的判决都出来了,都不敢相信法律了。我希望还所有农民工公道
正义何在,真心不公道啊!
希望法院合理判决,还农民工一个公道,本身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就应当受到保护
在现在社会还会有这样不公平的判决,看样子纪委需要介入调查了,不懂法律的人都看的懂了啊,吉首市人民法院确实有问题
楼主是包工头吧,既然是包工头,就应该预见到工程的法律风险,不能接活的时候是包工头,出现纠纷了就是农民工哦
吉首法院的判决天理不容
永远都是做工的吃亏
支持上诉,公道在人心
法院的判决确实不顾事实依据,不顾法律的严肃性
这样的判决,让人心寒,人道在哪,以人为本的核心喃“?
一看就知道里面有水分,可能需要纪委还公道了
农民工外出打工,弄瞎眼睛居然不算工伤
典型的官商勾结,中国的法律是有钱人的法律。
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关注,公平,公正
工人没有太多的法律知识。所以选择了相信法律。如果事情都是这样结果。人应该拿什么保护自已。我们该相信谁。。。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包工头。法律不是依法办法。有证可据。为什么在这么多疑问的情况下。不仅不保证农民工。做出这样的结果。真替读了多年所谓的法的人感到可悲。可耻。。。。。。。。。可悲。可耻。。。。。。。。。
再怎么说也算是违法分包吧,怎么可能一点责任没有呢?
2015-07-20 00: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