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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装修好的房子被大火毁于一旦,宜章县供电公司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8-8-26 19:03:26发布45次查看
2012年8月9日夜,我家突然发生火灾,刚装修好的房子毁于一旦。作为事故责任方—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直没有赔偿。起诉法院后,可一审二审都不支持诉讼而败诉。一年前,案件己申诉至省高院。为讨回公道,4年来我放弃了事业,艰难地行走在维权路上。
一,供电公司具有疏于履行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之过错责任。
事发前几天夜里,我家电表箱烧坏,电表烧焦,空气开关烧熔,我立即拔打3722110电力抢修电话。第二天上午供电公司派了三个人来到我家楼下,查看线路后,收取我家人200块钱维修费并承诺负责搞好。过后带队班长有事先离开,只留下王见军一人作业。王见军对烧熔掉在地上的空气开关和电表箱里没有空气开关是完全能够看见和知晓的。因而王见军对该安全隐患的存在是明知的。在未作任何处置只换个电表,也未告知我们没装电源总开关情况下就说搞好了。然后将电表箱用专用铅封封死后就供电。没过几天家电短路,由于没有空气开关跳闸切断电源而发生火灾(经宜章消防大队火灾原因鉴定为:线路无保护措施)。这次事故完全是供电公司派出的维修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王见军本是司机根本不懂业务(火灾事故后供电公司为逃避责任,马上安排王见军去办电工证。后经省级媒体三湘都市报,记者调查核实:火灾发生是8月9日,报考电工证是8月23日,发证是9月28日。铁的亊实证明,维修员王见军属无证上岗),假如是一个懂业务的电工就能排除隐患,至少不会供电,就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因而供电公司的不作为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供电公司未尽到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好的责任。
本案原审,二审法院多处出错。我是拨打电力110电话要求对其线路检修,并不是如判决书所说是“电力公司普查发现的”。这是两种概念两码事。假如是普查发现的没有装空气开关还情有可原,可我是线路出了问题后通过电力110这个平台报修,况且他们也收了200块钱维修费并承诺负责修好,这并不是义务劳动属有偿服务。这样的线路也算搞好了?它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吗?可原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为原告住宅线路安装空气开关。另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换电表时,也没有明确要求被告为其安装空气开关”。还有“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强制性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在为用户安装电表时安装空气开关”。那我请问我花200块钱请你来搞什么的?我是线路有问题,才请你来维修的。空气开关(就是原来的闸刀开关)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不懂不奇怪,可你们作为专业人员,难道不懂它的重要性?还要用户要求装你们才装?国家法令法规早就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096—2011,其中第8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873条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由此可见安装空气开关不仅是国家法令法规的硬性规定,也是电网技术规范的严格要求,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而特殊侵权又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与赔偿义务主体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员实施的致害行为,可称为人员侵权;二是由赔偿义务主体所有、使用、管理、作业、施工的物件或设施致他人损害的侵权,可称为物件侵权。本案性质的侵权是属于特殊侵权中的物件侵权。对本案的审理,供电设施的产权归谁并不重要,甚至毫无意义,关健是由谁(主体归责)及凭什么(事由归责)对该设施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也即归责问题。人们所谓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为解决“归责”问题服务的。该供电设施由谁安装、管理及维护的问题,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原审法院并未将责任定在侵权上,而是错误地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上纠结。将产权关系为核心来裁定此案,在理论和实务上有两大缺陷:
1、不符合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基本理念。如果说对传统物件侵权案件坚持产权归责原则,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理论责任自负过错担责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对本案仍然固守产权归责原则,则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责任自负过错担责基本原则的背离,也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基本原则的否定,更是对供电企业在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上缺失责任心的纵容,其结果必将导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丧失。
2、不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方向。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适当兼顾案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在法律范围内,以追求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为目标,这也与党中央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相一致。通过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积极发挥法律在平衡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对本案的栽定应直奔主题而去,将重心放到侵权构成的核心问题上,而不应当舍本逐末地纠缠于产权及其分界点问题。
三,责任分明,谁之过?
《电力法》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供电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以上条文均赋予了供电企业对虽不属于自主产权的供电设施一样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的电表箱产权虽属于用户,但通过供电企业对其加封后,实际管理完全控制在供电企业手中。用户私自拆封视为偷电。这次火灾原因就是因为电表箱里没装空气开关。毫无疑问责任完全在供电企业。电力作为一项高危特殊行业,更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湖南省电业局多次下文要求各供电企业,认真做好对所辖区供电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电力作为“垄断行业”长期以来对内管理松懈,认为出了事最多是内部追责。加之《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令法规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偏袒供电企业,所以他们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抛之脑后,久而久之就形成习惯性违规违章。“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血的教训要引以为戒,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摒弃“垄断行业”“电老虎”之观念。彻实肩负起社会责任,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刻放在心中,
人民法院应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而义不容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公平正义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事求是,敢于纠错,不纸上谈兵,把抽象的文字变成现实、把沉睡的条款摇醒,最立竿见影的还是要马上行动,拿出举措,要掷地有声,要铿锵有力,要让民众感到:法律的尊严,法治就在身边,法治与你我他息息相关,法治靠得住。同时希望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敢于担责,积极赔偿。诚心以对,取信于民。真正做到 “你用电,我用心 ”的社会承诺。
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
郭小阳
2016年10月25日
听不懂,人家是收地换表钱又不是给你维修线路。
郴电国际上市公司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本案看责任完全是维修工麻痹大意造成的。人家是线路有问题才叫你们去维修的。
你的家电为何短路?这么重要的原因你一句带过?你这官司羸不了
供电所应负全部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都错误明显。法院要纠错,依法依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供电所没有尽到保证电力设备使用安全的义务,作为电力经营管理单位对供电设施具有监管责任。
一个字,赔!不赔就搬到他家去住!打官司《电力法》都是袒护他们的。
供电所要负全责。这样的电工要追责到底。当地政府官员要问责。老百姓供养着你们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2016-10-25 14: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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