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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交警大队违规移动测速

2018-8-26 15:30:54发布59次查看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五是一人得病众人吃药,因为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就要遵纪守法的司机多交罚款。政府官员也许是没有掌握真实情况被新宁县交警大队蒙骗,在试着打察边球,也许是政策水平有限,心中根本没有人民群众,做出这种严重损害广大司机利益的决策。不能因为该路段发生过交通事故,就要让路过此处的司机付出罚款的代价,而且,凡是在此路段受罚的车辆,并没有在此路段发生过交通事故。新宁交警回应事故与上年同期下降,主要是设置的減速带、警示标志标牌起作用,司机自发减速安全快速通过。并不是因为增加移动测速就减少了交通事。
三、诉求
1、建议取缔该测速点。理由是:a、该路段已经设置了减速带、警示标志标线,驾车经过此处自然会减速行驶,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预防发生交通事故。b、该路段已经有一个固定测速点,再增加移动测速纯属多余,造成同路段限速标志混乱,只是增加交警大队的罚款收入而矣,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影响了公安交警和政府的形象,尤其影响艮山的旅游。c、如果按公安部2013(455号)通知精神落实,超速50%以上才处罚,那么限速应当在50公里/小时才有意义,(但这种标准的双向两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更加不可思义),限速60公里/小时就失去意义。因此,建议撤销该路段的移动测速。
2、请求起动责任追究。a、明知公安部有明确规定(2013(455号)),而且2015年之前就开始执行的,为什么又做出违反上级通知精神的决策,交警大队是执法主体,应当承担责任。b、交警测速本身就是警示驾驶员安全驾驶,把警车放在路边居民屋里,却把测速枪架在公路边,其目的是多抓超速的车,多罚款,不是为了警示驾驶员减速安全驾驶,这样的执法不规范,执法警察应承担责任。
c、新宁交警大队为了多抓罚款,以预防事故为幌子,拒不执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交警支队低速大队是审批机关应该承担责任。
d、建议审计局对该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造价进行审计,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总之,我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反映驾驶员的心声,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感谢呼声提供了发声的平台。该文我本来写了三个部分,一是s218线道路情况,二是基本事实,三是诉求。编辑给我发表了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表示理解。
快过年了大家都需要钱花,何况新宁这样的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就搞点过年大牌的钱,望各位理解支持。
政府机关都能依法依规办事就好,高层的好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哪里有社会、国家进步的获得感!
交通法规鲜血凝成,自觉遵守保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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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2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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