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郑建锋继续霸占
湘乡树人中学的幕后原因
湘乡市某些领导坚持把严重违法乱纪,且与树人中学毫无关系的郑建锋继续担任树人中学主管,同时利用职权无理阻止我们恢复股权,目的是勾结郑建锋联手霸占树人中学,牟取巨额好处。
郑建锋根本没有办学继承资格,因为郑湘沛本身就是一个事实股东,他没有投资,他的投资是假的。早在2000年我们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多次在董事会上提出,也当着郑湘沛的面指出,他的投资是假的。湘乡公安局经侦队进驻树人中学以后,我们多次向该局请求调查郑湘沛的虚假投资,立案查处郑建锋的违法乱纪行为,由于官员包庇,公安局一直没有受理。
2001年,谭赐林、郑湘卫、孙铁牛(已故)到王会计那里查看过郑湘沛的收款收据。郑湘沛投资8万,投资收据是郑湘沛开的,收款人写的是郑湘沛、陈松葵。图章盖的是树人中学的公章,不是财务章。陈松葵是负责外勤的,根本不管财务。我们询问过他,他说他根本不知道这回事,他不可能去收钱。李军投资12万元,收款人是郑湘沛,把陈松葵写成监证人,完全是假收据。学校严格规定,学校经费往来全部要通过财务室,由出纳杨吉生开票,盖财务室的公章。郑湘沛自己交钱,自己收钱,不通过财务室,盖学校公章,明显是作假。
郑建锋在霸占树人中学期间,严重违法违纪
一、行贿。
2004年向湘潭中院送去40万元,郑建锋自己在教师会上宣布,湘潭中院也不否认。并把湘潭中院中层干部请来湘乡游水府,吃喝玩乐,回院时打发一汽车礼品。同年,送给湘乡市检察院负责树人案件的副检察长潘乂乂干股26.9万元。我们举报以后,湘潭检察院、湘潭纪委两次来调查,在有关人员的包庇下,把其说成是归还潘乂乂岳父的借款搪塞过去了。
二、搞虚假出资
2004年元月,郑湘沛、郑建锋为他们的家属做假账,开假收据,为郑湘沛的儿女制造虚假出资共9人,153万元。其中,郑湘沛39万元,郑建锋22.7万元。被公安局经侦队发现,公安局进行侦查,有人包庇,不了了之。
三、伪造《树人中学变改举办人协议书》,谎称树人中学已转让给了他。
2003年,为了寻求学校发展,学校领导人陈上求、郑卓奇和郑湘沛商量,决定将树人中学举办权转让给上海浦东一家公司,保留办学权15年。由浦东公司投资扩大基建规模。达成了一份意向性协议。陈上求、郑卓奇、郑湘沛对意向协议条款表示同意,陈上求、郑卓奇签字后,送给郑湘沛签字。这时,郑湘沛变挂,不同意签字,叫陈、郑留下协议书,他再考虑一下。陈、郑退出树人中学以后,郑建锋将这份协议书的最后一页,即陈、郑签字的一页保留下来,改为转让给他的协议,把受让方改为郑建锋(因为是意向协议,未装订成正式文本,是一般打印件,前面部分可随意变改)。在签名的一页,郑湘沛和郑建锋加上自己的签字,便将这份虚假协议报送领导机关。(查协议原文就可真向大白,因原协议是8k,伪造的是16k)
四、篡改校史。
将陈上求、郑卓奇于1993年发起创办,由其侄子郑卓奇将郑湘沛拉进来联合创办的树人中学,篡改为于1987年由郑湘沛以个人身份,以启智二校为基础申报创办的,是郑湘沛吸收陈上求、郑卓奇加入的。然后出具《请求重新认定树人中学的报告》,报请主管机关批准,承认树人中学是郑湘沛一个人举办的.当时为了报批方便,陈上求征得郑湘沛同意,借口启智二校转轨的名义申办的.实际上树人中学和启智二校无任何关系.査看1993年7月,由陈上求、郑卓奇、郑湘沛联合签订的办学协议就可知道这份创办协议沒有一个字提到启智二校。郑建锋的请求认定报告没有被主管机关认可。
五、与有关官员勾结,利用树人中学宅基地开发房地产。
2010年前后,房地产交易火热时,郑建锋与有关官员勾结,利用树人中学这块黄金宝地开发房地产。他们秘密集资,每股10万元,以办学为名,扩征了10亩地(这块地至今闲置在那里,八年了)。他们背着我们同房地产商谈判。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商量好,于2012年由市委专案组正式向我们宣布:树人中学是由陈上求、郑卓奇、郑湘沛三人联合创办的。现在陈上求、郑卓奇退股了,学校归郑湘沛一人所有。郑湘沛的儿子要将这块地出卖给房产商,这属他们的私家事,我们无权干预。我们当即提出强烈抗议。房地产买卖暂时受阻。。
六、勾结有关官员,利用树人中学牟利。
树人中学是问题学校,一直处于侦查阶段。但是,一边侦查,一边被评为全国优秀民办学校、湘潭市优秀民办学校,骗取国家奖金。有两次奖金是1.8万元,有一次是2万元。一边查处,一边给奖,这件事引起了原省委领导重视批示教育厅查处,教育厅会同湘潭市教育局、湘乡市教育局前来调查。因为郑建锋的后台很硬,调查被搪塞过去。
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侵害股东权益。
湘潭中院于2004年12月11日(2004)潭中民三终字第75号作出终审判决:“湘乡市树人中学与郑湘卫双方签订的《投资办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决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郑湘卫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54000元投资款存入了树人中学的账户上,树人中学也应按合同规定支持给郑湘卫约定的款项。”郑建锋直到现在,十三年了,没有向郑湘卫支付给约定的款项。
湘乡树人中学侵权案受害人股东:
湘乡师范委托代理人:冯世杰
股东:谭赐林(在长沙)
股东:杨吉生委托代理人李志军
股东:郑湘卫
2017年 6 月 21 日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有关股权的问题,要解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上访是没有实际意义。
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也只能依法行政。
不管你有多么真诚,遇到怀疑你的人,你就是谎言。
不管你有多么单纯,遇到复杂的人,你就是有心计。
不管你有多么专业,遇到不懂的人,你就是空白。
所以,关键不是你不够好,而是你没有遇对人。
别太在乎别人的评价,懂你的、不用解释。不懂你的,解释也没用。不需要解释,做好自己。
2017-06-21 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