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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永定区张衎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2018-8-25 14:58:18发布44次查看
张家界交警违法办案,打击报复当事人
  我是张衎的母亲 ,也是被告人张衎的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张衎交通肇事犯罪所出示的证据及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追究张衎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定罪量刑的标准,所指控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有鉴于此,我为张衎做无罪辩护。
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犯罪,在事实上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程序上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结合本案所指控的犯罪证据进行分析,辩护人认为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事实真相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
1、请交警部门公布当时的现场视频和现场摄像,还原事情真相。本案发生在张家界市子午路老检察院的“丁”字路口,道路现场有交通信号管制、人行横道标示线,事发当时交通指示信号运行正常,事发路段装有监控,只要交警部门公布当时的现场视频和现场摄像,还原事情真相,什么都清楚了。也不存在在这里的口舌之争。连起码的现场视频和现场摄像都不敢公布,请问交警以什么定罪 。
2、从事故现场图看被害人自己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看现场图,被害人不是行走在人行道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3、行人闯红灯违法。事故发生后我们记录了当时红绿灯情况:左转弯车灯红灯60秒,黄灯2秒,绿灯22秒,共84秒,行人灯红灯66秒,绿灯18秒,共84秒。车灯转绿灯时,人行灯已经变红24秒。这说明车子是在人行红灯24秒至46秒之间通行的。是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
4、张衎没有违法。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看起诉书,诉状上起诉张衎在这次事故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请问张衎在这次事故中违反了其中的那一条,张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了,因为是绿灯没有停车,左转弯车速本身就不快,三档小油门,20至30码,此处限速50码。当时有一辆小车从公交车的左侧的那条左转弯车道上超车直行往三角平方向去了,人行横道没有人。湘g01537在当时没有违章记录,从现场图和张衎的证言看张衎没有违法。
5、张衎违反条例应该按违反条例进行处罚。
6、交通警察没有客观、全面、及时、合法的收集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从案卷中可以看出。没有做到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没有送达当事人。
7、交通警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公正”。从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可以看出行人具有违法性,但是在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规避这一事实。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两份责任认定书对事实认定发生变化,(2013)第043认定书“张衎驾驶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使,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撞倒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被告人张衎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正常行走,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8月6日交警支队在执法检查中,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为“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证据不确实充分”而据此予以撤销。(2014)第001号重新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为“被告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技术生疏,安全意识差、驾车行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横过道路的行人,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在重新认定书中,没有写明行人是否正常行走,仅仅讲行人无责任。并且就行人横过道路是否行走人行横道等都不再予以查明表述。从这两份事故认定上看,行人横过道路时是否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没有进行认定,对事故的责任成因及行人交通违法性进行了模糊处理,从而认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对张衎是鸡蛋里挑骨头,对行人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公正吗?
8、从本案证据及事故认定书进行法律分析,鉴于本案发生在一个有特殊要求的地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均负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所以,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追究被告人的违法而对行人是否遵守交通法规行为置之不理,对事故处理不公正,在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基础上主观认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横过行人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安全意识差毫无事实依据,交警部门以被告人无驾驶资格为由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责任划分不公正。
9、检察院以张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提起公诉,请问检察院2013年1月29日的一般交通事故够得上重大事故吗?看看交通事故划分标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事故大小区别的标志在于是否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人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人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再看犯罪事实清楚,一是没有现场视频,二是没有现场录像,现场图相撞点在斑马线外,照片也显示距离斑马线几米,事实就是行人违法,张衎驾车正常行驶。三看证据确定,充分,现场图,照片是真的,视频录像有,不敢公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假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编码是唯一的,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怎么会出现019号和063号两个,我们还发现一个,内容是假的,一共就出现了三个。请问证据确定,充分吗?
10、交警部门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在此次事故中,熊春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天是她要张衎开车的,车主并不知情,六路车队每辆车的司机只有一个,没有副班司机。此事六路车所有的师傅、队长、站务都可以证明。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来分析,仅就可以证明被告人张衎无驾驶资格行为的违法性存在;相反,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害人横过道路时候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此,本案追究被告人张衎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事实没有证据予以充分证实,定案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综合全案证据,是行人的违法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衎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张衎无罪,以维护法律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违规违法
1、文书造假。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证据《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编号为z063号和编号为z019的司法鉴定是假的,是交警部门暗通司法鉴定机关伪造并出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假文书,请常德司法鉴定所和交警部门出具真正的编号为z063号和编号为z019的司法鉴定,看是不是与此次事故有关。 我们现在知晓的还有一个编号。请问交警部门提供和参与造假是什么行为?
2、签名造假。2013年3月5日和3月8日交警部门将编号为z063号的《车辆痕迹鉴定检验报告书》和(2013)第004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张衎。《送达回证》显示送给熊春花,事故责任人为被告人张衎,熊春花既非本案事故当事人,也非被告人张衎处理事故的委托代理人,也不是被告人张衎同住的成年家属。而交警部门将事故处理文书送达给没有关系的案外人。并且根据熊春花于2013年1月29日在《事故现场勘察图》及2013年1月30日、2014年5月23日、2014年8月6日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来看,送达回证上“熊春花”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
3、还是造假。市交警一大队的道路事故案卷目录中记录,司法鉴定书的日期2013年2月5日,常德明鉴司法出具的是2013年3月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2013年2月8日。这说明痕迹报告没有出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出来了。请问交警部门是先有痕迹报告还是先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落款日期有三个:保险公司的是2013年2月25日,伤者的是2013年2月26日,被告的是2013年3月8日。如此严肃的事情,被交警视为儿戏。不知道谁是真的?
4、送达时间地点造假。送达(2014)第001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和撤销认定书的时间地点造假。案卷上记录是2014年9月29日16:30,地点是市交警一大队。事实是2014年9月30日。张衎被羁押后在看守所里面才送达的。再看交警队2014年9月29日写的抓捕经过2014年9月28日,我队民警钟屹,吕红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高桥路段将正在驾驶6路公交车的犯罪嫌疑犯抓捕归案,并于当日执行拘留。28日已经执行拘留,29日被告怎么能出现在市交警一大队。真是漏洞百出。
5、通知家属时间造假。交警通知家属逮捕张衎的时间实际是2014年10月10日15时04分02秒,被叫18974490627,时长1分17秒 有通话记录为证,交警又一次把时间提前1天。2014年10月9日下午三点多,检察院还没有研究,我在检察院等结果。办案人说没有好大个事,再说看守所5点以后只进不出,今天是出不来了。5点多研究结果出来了。办案人脸色难看,对我说,你请律师吧。
6、交警部门对相关法律文书未依法进行送达,侵害当事人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交警部门的《送达回证》来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于2013年3月5日送达给案外人熊春花的《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编号为z063号,而公诉机关所展示的证据里面《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编号为z019号。被告人张衎自始至终没有获得或者知晓编号为z063号和编号为z019的司法鉴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而由于交警部门违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这一法定权利丧失,两份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在关系没有查实,不能成作为认定事故和划分责任的依据。(2014)第001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和撤销认定书是在张衎被羁押后在看守所里面才送达的,再一次侵害当事人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7、案件到检察院后,我是张衎的母亲,要求做张衎辩护人,杨检察官说可以,要我办手续,我办完了所有手续后,杨检察官又说要开会研究,最后以我系车主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我为张进行辩护。请问有什么利害关系?再看杨检察官写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张衎的刑事责任,短短几句居然出现这样的错误,可以看出此检察官工作多么马虎。
8、交警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规定,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硬性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不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行移送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到法院后,我作为张衎的母亲根据法律规定再次申请作为被告人张衎的辩护人要求为其进行辩护,但在开庭前杨检察官把法官叫到隔壁,不知道说了什么又以我系车主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我为张进行辩护,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直系亲属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请问杨检察官为什么我不能为张衎进行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搞得这样复杂 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是不是对我们实名举报的打击报复,解释也只有这个!
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强烈要求此案重审。返还我的辩护权。同时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每一案!
上次张家界交警四中队联合他人强收老佰姓的血汗钱,收钱不开条子,就是这种德行,不过上级也不回复。中国就是这样,看样子习主席的反腐总部要设在张家界交警部门了。
交警队的除了知道收钱以为还知道什么呢?习大大什么时候才能来张家界呢?
张家界是一个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发生这样的事情简直是给张家界的脸上抹黑,领导们都干什么区了,怎么就没领导出来过问一下这件事情呢?
一看就明白了,别人有后台,自认倒霉吧!再说你指望张家界交警队给你主持公道,还不如相信母猪会上树!
张家界交警队的胆子也太大了吧???!!!顶风作案??!!这样的事都敢做?他们不知道习大大抓的很厉害吗??
建议省里核查,严打不法行为
法院是一个严肃的地方,希望法院的法官们不要像交警队和检察院那样的儿戏,能够彻查此事,主持正义,千万不要让广大的老百姓失望了!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掉,在我们眼中如此神圣的地方竟然如此龌龊,太让我们失望聊,太让我们心寒聊!!
现在交通法对于行人闯红灯抓的越来越严了,我前不久还在网上看见一行人闯红灯被判负主要责任,怎么在张家界就不一样了呢?是不是张家界真的有“土皇帝”啊??
你这就不明白了吧?你得罪了交警叔叔呗,交警叔叔们是多么“伟大”的存在啊!!你怎么能够得罪他们呢,得罪他们有你受的!
别人撞死人的都没你们说的那么严重呢?越来越不懂....
其实很简单,把当时的监控视频拿出来,一看不就清楚明了了吗,还用的着这样那样的吗?
张家界不是有天网工程的吗?这时候该它们发挥作用了啊!调取监控视频看看就好了啊
法院应该好好的审理此案,才对的起头顶上和身上的那颗国徽,绝不能助长歪风邪气!有时候弱者不是想象中的那个,应该以事实依据说话。
张家界的少数交警就是这样的一群人
闯红灯猛于虎,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不顾生命安全要闯红灯呢?
像这样的事情换做是哪个师傅来开都是不可避免的,行人闯红灯才是根本,如果行人不闯红灯字谜会发生这种事情呢?司机开车怎么在其他的地方就没出车祸,偏偏就是她呢?说到底还是行人的错,如果你自己按交通法规来,我想你也不会那么倒霉了,人家都给你治疗了,合理的赔偿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搞成这样呢,张家界每年发生那么多交通事故也没见搞到这种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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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省里上访去
为什么这个社会是这样呢
2015-01-13 16: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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