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辆在沅江出事故,被交警大队扣车55天,居然要收我1750元的停车费,太黑啊!
李小虎律师:行政扣押须有度,扣押停车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扣押停车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李小虎律师,法学学士,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截至2016年9月,已参与办理案件7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千余万元。 擅长领域: 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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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湘a5d09k车主,您的投诉已收阅,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连晚调查核实;沅江交警大队涉案停车场委托我公司管理,明确规定:涉案车辆法定时间十五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用,超期未处理车辆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定价是由政府指导定价,收费文件是依据【2014】服102号文件,立有收费公示牌,价格举报电话12358。欢迎各位司机朋友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沅江众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
2018年元月31日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他人”,“他人”就要依法免费负责保管好被扣车辆不受损失……“他人乱收费”交警大队要负责任。
2018-01-31 14: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