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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网友请求对龙珠湖公园溺水身亡事故进行赔偿

2018-8-25 3:54:54发布25次查看
关于请求对龙珠湖公园溺水身亡事故赔偿的申诉
汉寿县人民政府:
本人谈自凤,女,30岁,系金爵华府小区业主,因丈夫罗亮,33岁,于2018年6月25日在龙珠湖公园溺水身亡,丢下我和4岁儿子及双方父母撒手人寰。丈夫是四代同堂的家中独生子,长辈均有疾病缠身,儿子尚小未意识到他将永远失去人生最大的支柱,失去了为他遮风挡雨的父亲,家中失去了顶梁柱。对于这些,是何其的不幸和悲惨,特请求汉寿县人民政府对未尽安全义务的单位,龙珠湖公园的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具体申诉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18年6月25日晚10时许,罗亮等四人一同到龙珠湖大门东侧,其中三人到湖边观赏台去游泳,约几分钟第一个下水的罗亮体力不支,求救,在岸边的一人当即打电话给“110”和“119”在溺水后10分钟内两队警察都赶到了现场,但消防队成员只给了两件救生衣及在两个同伴要求下再给了一根护生绳索,让两位非专业人员(罗亮的同伴)下水施救,便没有任何相应的专业措施,由于当时一片漆黑,两人摸了一阵,没有找到罗亮。此时围观的群众还不断提出质疑,为什么警察只站在岸边观看而不施救。不久警察分析罗亮已溺水身亡,便放弃了打捞,与此同时,警察便带罗亮的两个同伴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可是到6月26日凌晨三时消防队派了两人,分别划了一条单人船在湖中寻找,到凌晨5时消防队再增一条三人小船放下划钩,共三条船和在岸边的拉绳配合,到6时26分才将罗亮拉出水面。可是这样的悲剧真的没有办法挽回吗?不是,如果在消防及警察及时赶到后能采取积极的营救措施,通知专业的救生人员,调集专业的救生设备,我相信是有机会挽回一条年轻生命的。
虽然我们心情无比悲痛,也心有不干,但亲属们还是商量,让死者早些入土为安。为防止社会不安定事态发展,为不扩大政府建设的娱乐工程影响,随即将死者运往岩汪湖电排料理丧事,于2018年6月27日6时出殡。
二、现场观察
龙珠湖公园占地数百亩,道路畅通,大小湖连接,已处于开放状态,近段每天都有上千人散步,全天数十人游泳。而湖面四周没有围栏,尤其钓鱼台或叫观鱼台临水3米以上,没有警示牌,没有水深说明,没有栏杆,没有任何防患、急救工具和设施,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劝阻游泳者,晚上路灯也不明,安全隐患巨大。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单位回避逃匿
1、铁建五局是龙珠湖公园的建设单位,我的亲属们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去建设指挥部,他们关门或拒不理睬。
2、汉寿城投公司是龙珠湖公园的投资方,我的亲属们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来到他们的办公楼。主要领导不在办公室,另一个不知名负责人说“我表示同情,我的办法是号召员工每人捐献100元钱”。讥讽式的打发了我们。
四、维权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我丈夫罗亮自溺水事故至出殡3天时间,没有一个代表或某一个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过情况,亲属上门责访责任单位不是关门,就是拒不承认有责任,这样才向县人民政府提请求申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在制定规划时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龙珠湖公园至今安全设施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设施全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我丈夫罗亮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是由于龙珠湖公园在建设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
五、我的诉求
综上所述,鉴于我微薄能力无法承担起这个家,只有请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应有的赔偿和照顾。不然,只有携幼儿逐级上访,哭诉案情。
申诉人:谈自凤
2018年6月27日
首先,对题主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其次,题主的遭遇也是警示很多有着“无所谓”“我不会出事”的人,人有旦夕祸福。“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是老祖宗的至理名言。像题主先夫这样,晚上10点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环境下下水游泳,已经是自立“危墙”之下了。时间和环境决定了一旦有事,救援难度高,救援成本大。从题主的描述,看不出“警察只站在岸边观看而不施救”的元素。毕竟警察也是人,不可能警察就应具备所有救援技能。在当时的环境下,警察也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每一个警察他们也是丈夫、父亲。在不具备专业救援技能条件下,没人敢拿自己的生命为赌注去救一个已经溺水一定时间的人。可以肯定有一些人很高尚和伟大,愿意用生命去救援,但这是自愿,不能道德绑架。 同一公园连续两天有人溺亡,没有栏杆,没有任何防患、急救工具和设施,没有相关工作人员,这样未完工的公园能对外开放?
公园还没完善,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连续的溺亡事件不应该引起重视吗?
中建五局建设中没有交付使用,不应该对市民开放。没有救护器材,没有护栏,更没有监管人员,深水区没有一个警示标志你们一个失误给别人的家庭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今天又有一名受害者葬身在此处请问这样的事情真的不能避免吗?请给受害人一个说法好吗?
承建方中建五局,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给居民带来了惨痛的悲剧!
最可恶的还是中建五局,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给居民带来了惨痛的悲剧!
楼上那个评论的,你是想体现你多有文采有文化是吗?口若悬河的说这么多大道理,事情没发生在你身上是吗?多一点善良和理解吧,我和她不熟,但是身为女人能想象的到突然失去丈夫留下四岁小儿相依为命的那种绝望,
我是做乐园的如果上诉属实,你们这么大2个单位不给予赔偿?天理何在?做公园的运营部都知道,每个设施、区域都应该有个提示牌(可免责)难怪常德水上乐园做不起来的!连个基本常识都没有?快点给人家赔偿协商,躲不了多久的,老天是有眼睛的!^_^
这个社会是冷漠的,但是也是温暖的,冷漠是无情和自私,温暖是公道自在人心,这样的家庭,这样的打击,想必不是所有女人和家庭能接受的,人死不能复生,但是对于现在还活着的人,应给她们一个安慰和公道,这样才让她们能更好的面对以后得的生活,死者也能在天之灵也会得到一份安宁。。。
出了这种事情作为旁观者我看来觉得很痛惜,但是我们也还是需要讲究事情的事实性,上面写到没有警示牌这个就有点尴尬了,出事当天我在事发地点离死者不远的地方就有很醒目的两块牌子,每隔不远就有一个。我相信经常逛公园的朋友们应该都有看见。像这种公园地带人群密集的地方都会有安全告示。而且牌子是死的.规矩是死的.哪怕就是设了围栏又有什么用,人是活的,安全常识是人人都需要重视的而不是靠这些规矩或他人来约束。当时发生这件溺水事件的时家属斜后方的长石凳上就能醒目的看见四盒吃完扔在地上的宵夜盒子和五六个空酒瓶。死者明知喝了酒又还吃了那么多东西进去还非得下去游泳。就是个有一点常识的人知道不能暴饮暴食后下水。而且还是在喝了酒的状态下。
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给居民带来惨痛的悲剧
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事故终将发生。相关部门应付重要责任。
作为人道主义,龙珠湖应该给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好给家属一点安慰,毕竟人命关天,
上面的评论朋友,如果拨打110.119后期望职能部门给予帮助救人,也是在道德绑架的话,那以后还要警察和消防干嘛?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真不懂你说的这些!
作为人道主义,龙珠湖应该给死者家属,应有的补偿,作为安慰,毕竟人命关天。
你通篇大论除了用歪理摆脱责任就是推脱,遇难者固然有错。但不能因为遇难者有错就可以免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1、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2、没有明确用语标示提醒大家注意事项!
希望上天老天有眼,政府给个满意的答复,给死者家属一个眷顾,
一看楼上这位的评论就很专业,而且写了这么多字,真的是用心良苦?我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不懂多少法律,但是还保有一点做人的良心和懂得基本的职业道德;我不是汉寿人不知道龙珠湖是谁开发的、后面的老板是谁,但是有一点我还是懂得,那就是不管是楼盘还是公园,在没有建好交付使用之前肯定是应该有围墙或者围挡隔离,这是对周围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最基本的保护和保障,如果连这些都没有无论受害者有多大的问题建设方都有不可推卸责任!其二,以我浅陋的见识,事发时受害人的同伴报警时一定是明确告知了是有人溺水,无论��内还是国外,接到这样的报警求助电话大家都应该知道该做出怎样的处置预案、带怎样的救援设备……但是从受害人家属公布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应该肩负起救援责任的武警消防战士还是警察都成了岸上的围观者(从发布的情况看),楼上这位针对我们接警到场的武警、警察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反应竟然说是一种正常的、自保的、明智的、正确的行为,那我不妨提个建议:把110、119这些什么的都取消了吧,反正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我们的警察叔叔首要应该考虑的是自身的安全,那这么些职能部门就拆了吧,还可以给国家、给老百姓省下不少钱!至于说到场的消防武警和警察不下水是因为不具备专业技能、没有救援设备,那我就只能呵呵呵了……
公园还没完善好还没交付使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应该封闭式管理却对外开放,早晚都有人游泳,却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制止!!给居民带来惨痛的悲剧
2018-06-29 09: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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