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本人于2017年6月30日在岳麓区学士街道“湖南瑞恩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办学地址:学士路江山帝景哈佛一期商铺2楼)为小孩报名参加婴幼儿早教,并签署了《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协议》、一次性缴纳“早教教学费”全日班12个月费用26460.00元,并赠送拍照(没享受),于2017年8月21日入班就读。2017年8月-2018年1月教学均可安计划进行,2018年春节后,3月份开始学校出现了大量人员异动,一些托班孩子的家长变成了托班的老师,据了解很多都老师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有些以前也都不是从事教育行业的。导致班级比较混乱,老师对孩子的照顾也不够精细。班级安全事故比较多,就我家孩子两个月被咬伤2次。4月24日眼角被撞的很严重,一个星期才好。5月17日额头撞了一个包,手被刮伤。此外,接孩子时,脸上时常脏脏的,经常一个脚有袜子,一个脚没有袜子。致使孩子产生严重厌学心理。
二、投诉具体内容:
综合上述事实情况,我与家人商量后决定退学,与校方商量后,校方表示:同意退学,且要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结合小孩实际上课的节数)扣除费用。所交费用12个月,经校方核算,所报时长剩余时长为4.5个月。按校方核算,4.5个月总共退费2480.6元。我们认为校方完全是强行扣款(收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三、校方无视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校方提供的合同是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纵观其提供商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协议》内容,均是单方面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其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显失公平的不平等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四、具体诉求
1、要求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总价/总课时(12月)*实际已学课时】的方式退费,26460-(26460/12*7.5)=9922.5元。
李志员律师: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得以条款剥夺或损害对方权益,或规避已方责任、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格式条款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依据一般标准进行解释,无法解释的,可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本案中,chengcheng1000提供的剩余学费退还公式符合一般标准解释,是合法的。至于违约责任,应视约定,如果约定合法则依之,不合法则减之。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工作手机:18684696348;13974976057;电子邮箱18684696348@qq.com;工 作qq:44977957;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
由于湖南瑞恩教育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出差,管理者没有及时反馈信息按自己意愿结算,造成中间的误会。所以我求助了政府。目前,公司已注入一批优秀有经验的老师。特别感谢学士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红网,让这件事情愉快和平的解决。同时也谢谢各位关注此事的朋友。再次谢谢大家!
2018-05-30 13: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