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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江家坪村农民遭遇违法拆迁,恳请政府查贪污

2018-8-25 3:29:30发布21次查看
恳请政府查处贪污,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尊敬的各级政府,法院领导:
我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江家坪村一个普通的农民,因为遭遇违法拆迁,贪污补偿伪造拆迁补偿协议,我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几年走下来,毫无结果,我文化不高,也许写的材料描述也不是非常精准,我就实事求是,写写多年来维权过程产生的一些问题,给政府法院反应一下我家的情况。
第一点:恳请政府查处贪污,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恳请政府法院同意三份《拆迁补偿协议》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笔迹鉴定
控告人遭遇违法征地拆迁在维权过程中意外获取全家三份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3月25日立刻就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6月21日,原告应省政府法制办要求与律师前往法制办,法制办领导郑友,张少波同志就了解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求原告提供夫妻证明,代理律师委托手续,要求同意申请笔迹鉴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要求原告提交笔迹鉴定材料,协商笔迹鉴定机构(为公平公正,工作人员让我自己选定笔迹鉴定单位)。2016年10月17日收到省政府法制办文书三份,湘府复驳字(2016)75号,湘府复驳字(2016)74号,湘府复驳字(2016)76号,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经过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之后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受理行政复议,也同意了笔迹鉴定,怎么过去这么久,才判断原告超过法定时效?原告没有签过任何协议,不存在超过法定时效。伪造协议,贪污补偿这样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以超过法定实效驳回。并且,这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仅仅伪造了签名,贪污了补偿,证件和照片就完全可以看得出。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控告人要求撤销合情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专门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控告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四个
1:(2015)长中行征初字第00270号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点开庭至今,没有见过任何判决书。审判长贺元芳,与代理审判员刘青,董强强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老百姓委托律师来开一次庭审,来回车费,吃住,老百姓不容易呀。经过一年多时间,原告控告之后,法官作出枉法裁判,以政府程序瑕疵枉法裁判,老百姓不懂得程序还有什么瑕疵,老百姓只是希望通过这些方法,知道征地补偿款发放到了哪里,都分给谁了?怎么分的?政府的程序瑕疵和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难道有冲突吗?要求公开必须公开的,市政府推国土局,国土局推街道办,街道办推村委会,村委会不理不睬,兜兜转转的结果就是不能公开。(2012)政国土字第2062号土地审批单6384381.1元的土地补偿款原告没有领取,益阳康雅医院第一期国有土地59.47亩土地招拍挂的土地补偿款原告没有领取(原告的甲鱼养殖场位于其中),被告也没有举证这些项目省政府的土地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495号土地审批单土地补偿原告没有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湘府复驳字〔2016〕75号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行初564号,2016年10月27日立案,超过一审法定时效六个月不开庭。审判长廖国娟,代理审判员陈邵明,彭杨三人组成合议庭。老百姓等不来传票。经过控告,好不容易开庭了,二个多月后终于盼来了一审判决书,法院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2017年8月8日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让原告一家苦不堪言。法院对于原告强烈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认为不在此次案件审查范围之内驳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案件本身就是针对伪造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政府法院为什么对于笔迹鉴定这样能够查清案件的申请就是不同意?作为政府法院,为了查清贪污腐败行为,难道没有责任吗?2018年1月8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询问通知书,由李小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淑芳,审判员谷国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杨利葵担任法官助理,由粟雅莉担任书记员,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3点在高院1818会议室调查询问。上诉人2018年2月1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212号判决书,以一审理由驳回起诉。村委会委托开发区征地拆迁没有任何证据。法官仅凭一份村委会出示的《集中安置村民报告》,判断是村委会征地拆迁错误。上诉人没有签过伪造的拆迁协议,不能以不是行政合同驳回。拆迁人一栏明确写明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合同下面盖章的也是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安置部。被告答辩是村委会套用了合同,一切法律责任都应该村委会承担明显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因此,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驶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2010年11月25日益阳市规划局规划审查例会纪要(益规审字【2010】31期证明此次征地拆迁是经过行政部门批准产生的行政行为。
2:建设安置基地安置被征地拆迁的村民,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是行政部门职责所在。
3:拆迁协议显示拆迁人一栏为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盖章的也是益阳市派出机构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部。
4:《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是益阳市人民政府〔2007〕4号令执行。
3:湘府复驳字{2016}76号提起行政诉讼,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行初565号,超过一审法定时效六个月不开庭。审判长廖国娟,代理审判员陈邵明,彭杨三人组成合议庭。老百姓等不来传票。经过控告,好不容易开庭了,二个多月后终于盼来了一审判决书,法院以原告系村委会委托开发区拆迁,领取了补偿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2017年8月8日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让原告一家苦不堪言。2018年1月8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询问通知书,由李小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淑芳,审判员谷国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杨利葵担任法官助理,由粟雅莉担任书记员,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3点在高院1818会议室调查询问。2018年2月8日上诉人收到湖南省高院判决书(2017)湘行终1213号,法官以上诉人超过法定时效,征地拆迁系村委会委托开发区征地拆迁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人既没有签订过伪造的拆迁协议,也没有领取到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上诉人和康雅医院用地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此判决系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法律依据错误。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
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4:湘府复驳字{2016}74号提起行政诉讼,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行初560号,2016年10月27日立案,法院2017年4月19日开庭由审判长贺元芳,代理审判员陈蔚宇,董强强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7年4月27日,原告收到枉法裁判判决书,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2017年5月8日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无视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无视原告要求行政长官出庭应诉的申请,大量的房屋面积消失,补偿项目大量消失的情况出现了,难道政府和法院不应该为农民做主查清案件吗?此案2017年11月7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ems邮政快递1004170987192),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询问通知书,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周春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春玲,刘颖,书记员邱冰。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3点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12会议室进行询问调查,2018年2月23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湘行终651号,法官以上诉人没有签过的《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争议焦点,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吗?上诉人没有签过任何协议,争议《拆迁补偿协议》是不是行政合同或者民商合同有意义吗?法官认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受村委会委托进行的征地拆迁,证据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哪一条哪一款授予了村委会征地拆迁的权利?甚至还能委托上级行政部门来征地拆迁?既然村委会委托开发区来征地拆迁,开发区为什么盖上自己的印章?怎么不盖上村委会的印章呢?村委会套用了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的合同,证据在哪里?村委会强迫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部套用合同的吗?伪造协议贪污补偿,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村委会让开发区拆迁安置部做的吗?上诉人因伪造协议贪污补偿提起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吗?上诉人第一时间获取伪造的拆迁协议,立刻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时效了吗?因为伪造协议贪污补偿提起的行政复议,难道签名的真假,不是本案应该查清的事实吗?上诉人再三要求笔迹鉴定,为什么不同意?法官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当时的法律法官,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未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强行把一个上诉人没有签过的《拆迁补偿协议》认定为民商合同,也不利于纠纷解决。行政庭法官认为这是民商合同,只能去法院民事立案,难道民事立案后,不是人民法院审理了吗?既然都是人民法院审理,那为什么行政庭就不能审理呢?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更多应该考虑审判的便利性,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法院制定,不存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区分,人民法院内部仅系分庭管理,民事和行政审判庭也非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驶审判权,而是统一以人民法院名义行驶审判权。因而,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仅具有法理分工和管辖指引功能,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践中,民事协议可能交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协议也可能交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法发(200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行政合同”明确列为一类行政案由。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已将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枉法裁判,协议上明确写明拆迁人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该事务处由益阳市人民政府设立,原告以益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复议合理合法,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法官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认定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是行政行为,不应该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告针对伪造协议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就在受案范围。法不溯及既往在原告的认知理解,就是应该按照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实行才是正确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院认为该《行政诉讼法》实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不应该纳入现实行的《行政诉讼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我2016年3月知道有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立刻行政复议,难道法不溯及既往?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行政诉讼法适合我的案件。法官为了达到包庇行政单位违法行为,枉法裁判。不仅破坏司法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司法良知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没有良知的法官也不应该坐在审判席上。法官在了解了整个案件以后,还能昧着良心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封死正义的窗口,让原告一家未来没有希望。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征地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
被告即没有提供是村委会委托开发区拆迁的任何行政法律方面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是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和益阳高新产业拆迁安置部制造的,法官以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法》征地拆迁为由认定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做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商事合同与事实不符,法官以原告一家领取补偿是在村委会拆迁就是村委会干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在村,自从有征地拆迁以来,所有补偿就是在村委会领取,难道法官就可以认定,原告所在村的征地拆迁都是村委会干的吗?法官无视原告提交法院证据1益阳高新区拆迁安置部写给原告房屋补偿信纸,内容明确载明补偿金额,原告提交法院证据5,房屋补偿领款单,原告明确这是原告征地拆迁时唯一签过的,落款清清楚楚是益阳高新区拆迁安置部,而且有高新区干部经手邓树平,审核张礼平二个人签名,这二个签名和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面这二个人的签名一模一样,证明这份证据真实存在,也可以证明此次征地拆迁资金来源是益阳市派出机构发放,法官视而不见,睁眼说瞎话,还可以认定此次征地拆迁是村委会干的?从而推定益阳市政府也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原告全家违法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伪造,补偿被贪污,原告是谁也找不上,找政府,政府各个单位都推卸不是他们干的,为什么征地拆迁时,各个部门都参与,高举着是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的文件政策?
原告再三说明全家没有任何人签过拆迁协议,递交笔记鉴定书要求全家做笔迹鉴定,提供了全家签名样本,提供了以往各种文件书面签名习惯,证明原告一家从来没有签过协议,几份拆迁协议同一个名字就有各种模样的签名,难道原告还能在相同的时间之内签出各种模样的名字吗?这合乎常理吗?而且养殖池照片和养殖证就完全可以看出,大量补偿项目被贪污,面积也不对,为什么法院要强行认定,这是民商事拆迁协议?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张少波同志在法庭之上,说原告应该自己申请拿到原件去做笔迹鉴定,原告经过多年维权,还是在律师的帮助之下,意外获得这几份伪造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原告有能力自己拿到原件做笔迹鉴定吗?而且被告还有几份安置协议也说是我们签过名同意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拿到这几份协议。
其他再多行政复议,再多行政诉讼,律师指出再多的违法点,法院都以原告一家是村委会征地拆迁为由或裁定驳回,或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或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这样多,政府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村委会征地拆迁,法院以双方默认,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套用,这种说不过去的理由来判案,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英国大法官丹宁爵士的名言“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的审理。”控告人强烈要求公平审理。中央领导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原告一家,被违法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伪造,补偿被贪污,到处申诉,复议,诉讼达多年。为什么就没有任何结果呢,是原告一家无理取闹?信访至开发区,国土局,益阳市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益阳市国土局干部好心建议行政诉讼,结果诉讼又是这种情况,如果诉讼是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已经无路可走。老百姓维权举步维艰,即要花费金钱,还得耽搁时间,毕竟,我们还要生活下去,失去土地,失去养殖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坐以待毙是不行的。中央领导说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补偿被贪污,协议被伪造,政府和法院理应为群众查清事情,恳请政府法院不要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该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
第二点, 恳请政府不要掠夺。
征地拆迁谋发展,农民没有不愿意支持的,中央政策也好,法律也好,都提到,要让征地农民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未来生活有保障。政策,法律,在拆迁面前,一纸空文。我们三姊妹的房屋建房成本,装修成本,在拆迁时,连本钱都拿不到,养殖场甚至连十几年前的本钱都没有拿到,父母兢兢业业几十年,到老了也就积攒下了一点房屋,征地拆迁时补偿的钱拿出来买安置房都买不起,装修还得搭进去一大笔,这跟抢劫有何不同?全家五户(姚燕红,姚军,姚建国,姚志光,姚望新)上千平方米的房屋,外加一个特种甲鱼养殖场(水面1.8亩),及大量的附属设施,包括了搬家费,奖励费,二户半年的过渡费,全部补偿一起才五十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二元,这样的补偿合理合法吗?补偿一点点钱,还得自己掏钱买质量揪心的安置房,自己还得掏钱租房,一租七年,现在就算领取了安置房钥匙,装修这一大笔钱,又去哪里找?在拆迁中,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世世代代居住的宅基地,失去了生活来源,农民征地拆迁一无所有,一拆致贫谁来扶?我们全家靠种地,养猪,养鸡,种菜,养殖为生计,拆迁之后突然失去经济来源,生存受到很大威胁,又无外出工作经验和其他劳动技能。一大家子陷入绝境。征地拆迁无活路。
不仅掠夺财产,还不依法安置,法律有规定,男女不能平等吗?没有。但是一遇拆迁,这条村规民约的法律出现了,我们有自己的房子,按照拆迁安置办法,本应该安置60平方的标准,结果因为是妇女,只能30平方,我们的孩子是独生子女,本应该和男性的独生子女一样安置30平方,也没有,不仅这些权益被剥夺,我们因为是女性,安置费,过渡费全没有,我们拆掉自己房屋,每个月还得自己掏钱租房住,一租就是七年。希望政府不要掠夺。因为告状的原因,父母安置房已经缴纳多年房屋建房款,安置房分配前一夜,安置房屋被撤销。我的父母没文化不识字,靠勤勤恳恳勤俭节约养活我们四姊妹,看着母亲因常年操劳歪曲的手指,七十多岁的老人,还能活到我维权成功争取到应得的补偿吗?
第三点:恳请政府不要搞表面文章,形式主义。
原告拿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1行初560号,看到法官写到,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7月14日,8月18日和9月29日先后四次对此案进行协调。是协调吗?政府出示过怎么处理的书面文件吗?6月21日,原告应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和律师前往法制办,法制办领导郑友,张少波同志就了解伪造《拆迁补偿协议》要求原告提供夫妻证明,代理律师委托手续,要求同意申请笔迹鉴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要求原告提交笔迹鉴定材料,协商笔迹鉴定机构。这样是算一次协调吗?
7月14日,所谓的协调,原告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协调了什么。
8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会议签到,原告也没有参与,通过法院诉讼,被告举证来看,会议主要内容是就鉴定机构选定,协调处理本案征求意见,意见的结果是益阳市市政府不同意笔迹鉴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难道这也是协调?
9月29日在江家坪资管委的会议,倒是各部门都参与了,但是这协调具体协调出什么结果吗?原告一家再三和领导说明,没有签过任何协议,村干部狡辩亲自看我们签过协议,双方都强烈要求笔迹鉴定,为什么不同意笔迹鉴定呢?而且,村委会也不承认违法征地拆迁,原告一家补偿的面积和补偿的项目都没有搞清楚,这样的协调没有一点实质性内容。
第四点:恳请政府不要推卸责任。
通过复议,湖南省益阳市政府答辩,我们拆迁是因为村委会委托益阳市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安置部拆迁。村委会才是拆迁主体。拆迁协议眉头就写着拆迁人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合同盖章的也是益阳市派出机构。市政府答辩称,是开发区套用的。合同还可以随便套用吗?通过复议,湖南省政府的答辩是,被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我一拿到拆迁办给出的这三份伪造协议,律师马上就给我行政复议,难道我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犯罪行为,难道可以以超过法定期限包庇贪污犯罪,不管过去多久,政府部门都应该查清事实,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且,我也依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提供了笔迹鉴定申请书,也提供了笔迹鉴定样本和鉴定机构,还有拆迁时,本人签过的空白房屋领款单的线索(这份证据上面有二个工作人员邓树平,张礼平签名,与伪造的拆迁协议上面的签名是一模一样的,证明在政府部门保存得有这份证据,这份证据就是我在律师的要求拿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拆迁安置部干部让我去这里找原件时在开发区财务室那里看到的,我当时看到立刻就确认这是征地拆迁时我签过的空白房屋领款单,只是后来拆迁安置部的工作人员签上了金额和姓名),省政府法制办为什么经过七个多月的侦查,就因为益阳市市政府认为我选定的笔迹鉴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不是司法鉴定单位为由就拒绝笔迹鉴定呢?这样的鉴定机构如果都不能鉴定,那只有哪里的鉴定机构才能放心鉴定呢?
第五点,恳请政府有诚信。
征地拆迁时,政府是暴风骤雨,雷厉风行,威胁恐吓无所不及,我们拆迁,只有十来天就要过年,请求在老屋过完最后一个年再拆都不行,挖机挖断路,电剪断,我们含着泪水冒着雪雨,拖着板车,为了所谓的安置基地,要安置拆迁多年没有安置的200户村民,作出牺牲,搬家到了出租屋,期盼着政府的承诺,九个月以后住进安置房。结果等来的只是土地,宅基地彻底破坏以后,遥遥无期的安置。土地荒芜在那里,再也无人说要建安置房(结果是这块地并不是建安置房,变成商业开发)。这一等就是七年,征地拆迁时补偿的一点点钱,全部用来租房。政府在没有水,没有电,基础设施一样没有修好的情况之下2015年12月强行交房。直到2017年1月9日才送水电。有谁体会过我们这些被拆迁的农民,为了节省几块钱租住在破破烂烂的房子里长年累月的煎熬。
第六点,恳请政府不要踢皮球。
无意之中的一次百度拆迁,开始了我的艰难维权之路。2013年开始,我信访,各个部门递交材料,通过各种方法,申诉,益阳市国土局信访办建议,我这种问题,只有诉讼,才可以解决。我听信了他们的建议,认为说的有道理,现在是法治社会,应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只是没有想到,这只是政府踢皮球的开始。出现问题,政府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各个部门开始了世界杯,你只要不告我这个部门,你告别的部门都可以,推诿扯皮。所有的行政部门都在空转,没有任何部门作出回应。诉讼至法院,要不就枉法裁判,要不就久拖不开庭,开庭也不下判决书,上诉半年也没有任何消息。
第七点,恳请政府不要贪腐。
通过律师取证,维权过程,发现不仅仅违法征地拆迁,还伪造拆迁协议贪污补偿(我们征地拆迁时,还不知道政府的政策,也不知道拆迁是要签协议,更加不知道我们还可以要求看补偿标准,甚至还不知道拆迁还有法律,就因为对政府的信任,政府说什么我们就相信什么,经过证照对比,发现大量房屋面积和补偿项目消失)。农民淳朴忠厚,信任政府,甚至从来没有怀疑过政府,如果政府都说谎,欺骗,那这个政府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农民依靠政府,出了问题找政府,现在的政府,农民找不上了,甚至门都不知道从哪儿进了。要找,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多少人死在上访的路上?多少人为了维权,颠沛流离?多少人投进了监狱?多少人被关进了精神病院?这一路走来,看到的,遇到的,听到的,无不让人心寒。
第八点:恳请政府不要忽悠。
土地补偿我村一直是益阳市开发区管委会截留15%,村委会截留65%,说是要留下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村民虽然不同意,但是也没有办法,直到现在土地补偿开发区是不截留了,村委会还是截留55%,缴纳社保的时候,我们被逼迫为父母缴纳了101145.6元社保,我申请信息公开,想知道为什么要缴纳这么多钱,政府为我们缴纳了多少钱?益阳市政府法制办答复认为这是秘密,我想不通这有什么秘密,难道我们不能了解,社保政府给我们缴纳多少,自己又为什么缴纳这样多吗?我们的土地补偿款截留在政府部门,当初截留的理由就是要给拆迁农民缴纳社保。(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办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我们既没有领到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没有进行安置,社保还得自己缴纳。
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个人账户或者统筹户,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国发2006 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国办发2006 29号),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办发2006 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办发2006 32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在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第九点,恳请政府守法。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该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国家公务员,都是社会的精英,不会不懂法,也不可能不懂法。但是,就是这些懂法的工作人员,却干着违法的勾当。征地拆迁,本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程序执行。实际情况是这是不可能的。湖南省益阳市政府答辩,我家拆迁,是村委会委托开发区拆迁(也无委托书和行政依据,答辩称系双方默认),征地拆迁,村委会能拆迁吗?村委会委托上级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拆迁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都不管用了,基本农田,审批权在省和国务院,拆迁严重违法。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引发的上访,成千上万的人受到了影响,如果政府依法办事,这些问题根本就不会发生。希望政府守法。原告前往街道办和书记反映,指出政府违法征地拆迁,书记说,违法征地全国各地都普遍,征地没有不违法的。法律都是摆设。政府的违法,造成农民的生活赤贫,农民为了争取到一点点权益,常年奔波在政府和法院及上访的路上,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而违法的政府为了维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老百姓盼望政府带头守法。只有政府守法,百姓才有好日子。
写信人: 姚燕红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201213528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江家坪村第四村民组
联系电话:15308428770
2018年 3月15日
县级以上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驶下列职权,(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018-03-16 09: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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