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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六个疑问,望桃江县国土局给出明确答复

2018-8-25 2:18:00发布37次查看
一问:如何认定的陈某原宅基地山体滑坡不能建房?请出示相关实地考察证据。当地百分之九十的村民房屋都依山而建,为何陈某家情况特殊
二问:为何不对良田使用者和当地村民询问,使其知情,相互讨论,在其他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批准?百姓的知情权为何得不到保护?
三问:程序是否正当?手续正在办理,为何可以开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问:为何非得使用良田?为何使用他人良田?陈某自己无?据村民反映,陈某被分配的地可建一个庄园,请求政府调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问:如符合建设条件,陈某原宅基地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问:陈某是否该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附近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周围四家合资建设,如陈某在此建设,是否该承担相应义务?
以上提问,基于事实和法条,请有关政府认真回答。避而不答,相互推诿,让政府失去自身公信力,群众找好请求上级政府解决问题。
网友:
你好!你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反映 “百姓六个疑问,望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给出明确答复” 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问:如何认定的陈某原宅基地山体滑坡不能建房?请出示相关实地考察证据。当地百分之九十的村民房屋都依山而建,为何陈某家情况特殊
回复:陈某现住房屋为其丈夫与其公公、婆婆所有,房屋后山较高,坡度较陡,坡脚距离房屋最近处仅一米,且于去年已发生过山体滑坡,我局于今年11月1日到陈某家实地勘察,其老宅距离山体太近,确实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本着对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原则,该处不适合原址改建。当地村民房屋虽然依山而建,但面临地灾隐患相对较小,没有明显的地灾威胁,我局并没有为陈某家搞特殊照顾,完全按照实际情况办理。
二问:为何不对良田使用者和当地村民询问,使其知情,相互讨论,在其他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批准?百姓的知情权为何得不到保护?
回复:陈某符合申请建房条件,且我局完全按照建房审批程序进行了初审,当地村民小组成员已签字认可,我局已于2017年9月6日对陈某申请建房一事进行了公告,村委已于2017年9月26签署了同意建房意见。不存在群众不知情的问题。(附公告照片、村民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照片)
三问:程序是否正当?手续正在办理,为何可以开建?
回复:我局于11月3日组织规划、用地、耕保、执法等相关股室到陈某申请建房处实地进行了选址,经实地勘察,该处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户符合申请建房条件,可以建房。目前,该户申请建房手续只待鸬鹚渡镇政府例会通过,就可以上报批准。但该户因建房迫切,未办理好批准手续,就于2017年11月4日擅自动工打基础,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已对其行为责令停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桃国土资责〔停〕(2017)969号)。该户目前已停止施工,我局要求该户必须在办理好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问:为何非得使用良田?为何使用他人良田?陈某自己无?据村民反映,陈某被分配的地可建一个庄园,请求政府调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
回复:陈某建房的土地现状确为本人承包的责任田,属规划建设用地,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举报人认为“陈某被分配的地可建一个庄园,请求政府调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该事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问题,可向当地经管部门反映。
五问:如符合建设条件,陈某原宅基地如何处理?
回复:陈某现住房屋是其丈夫与其公公、婆婆共同所有,且房屋已多处开裂,已存在安全隐患。现陈某公公已经去世,但其婆婆仍然在世,属于其丈夫的住宅在新建房屋建成后,我局建议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六问:陈某是否该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附近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周围四家合资建设,如陈某在此建设,是否该承担相应义务?
回复:陈某对于附近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应由村组内部协商处理。
感谢网友对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此复
以下问题还有疑问,望再次解惑。
其他临近村民反映其建设影响农作物的耕种,导致周围村民造成收入损失的,是否有核准建设的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宅基地是否该重新归为村民所有,重新划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我局建议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到底要不要拆除,谁来拆除,不该有具体规定?
“举报人认为"陈某被分配的地可建一个庄园,请求政府调查反映情况是否属实"。该事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问题,可向当地经管部门反映。”为何归该部门管,请出示部门规章或相关行政法律。  
2017-11-10 2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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