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给红网、东安县宣传部及各界关注红网的领导和社会人士拜个晚年!
我叫文祥林,现年53岁,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村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12054***。于2010年在东安县政府旁边贷款修建了一座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房,2012年租给本县邓爱平开“鑫宇国际酒店”,因其多次违约,2015年被县、市、省三级法院一致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东安法院执行局长李洪涛(现已被处分、免职)负责本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爱平先后将其湘m95858奥迪汽车转卖,长沙岳麓区住房转卖,将已查封的幼儿园转让,已查封的房屋出租等资金转移,证据提供给东安县法院,法院调取了更多证据后,原执行局长李洪涛、副院长邓定桥、正院长蒋江陵先后4次将材料送到东安县公安局,都被回执送至东安法院。东安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3日在红网上回复:“2017年11月29日,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邓爱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卷移送至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大队接到案卷核实,发现案卷资料不全,有些法律文书未加盖法院公章,要求法院补齐案卷后,于当日受案并将报案回执送至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调查,于2017年11月29日申请立案,东安县公安局法制部门经过审批,认为被执行人邓爱平是否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方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东安县人民法院应继续调查,取得这方面证据后再将案件移送东安县公安局。2017年12月11日,经东安县公安局审批,依法对邓爱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当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东安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文祥林。
东安县公安局
2017.12.13”
我一直请求东安县法院继续调查取证,邓定桥副院长总是说:“按程序办”。“按程序办”是邓院长的惯用语,本案执行4年了,毫无结果,不知邓定桥副院长按的是什么程序?
我只好又一次找到正院长蒋江陵,蒋院长一副无奈的表情,说:“我都亲自把案卷送到公安局去了,公安局不立案,你还叫我么办?”
蒋院长的确是一位好领导,他很忙,特别是最近在东安法院查出了几个,他更是忙不过来,这我理解。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已有4年之久了,房屋仍未返还,约200万元租金分文未收回,被执行人多次将财产转移、转卖,说公安不立案,法院似乎没办法了。那就请东安县法院下一个没办法的通知书或在红网上回复,被执行人邓爱平多次将财产转移,究竟是我提供的证据不属实还是法院工作没到位,或者是东安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13日在红网上回复的是假话,故意刁难你们法院。
再想问一句:东安县法院领导,我在此之前,在红网上于2017年8月23日、 9月4日、 9月11日、 10月31日、 11月13日、 11月27日、 12月13日先后共发了7个贴子,而你们只是歪出事实地回复了一次,现在李洪涛局长被免职了,今天请法院领导如实回复。
蒋院长,请理解,执行已经4年了,我的确拖不起了,且银行贷款逼得我走投无路,您说我该怎么办?
文祥林
电话号码:13607464121
2018年3月5日
尊敬的网友:
你好!我院收到涉东舆情快报,对《被执行人多次转移财产,东安县人民法院究竟管不管了》一帖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文祥林同志反映的将自己的房屋“2012年租给本县邓爱平开鑫宇国际酒店,因其多次违约,2015年被县、市、省三级法院一致判决租赁合同解除”是事实。文祥林诉邓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本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文祥林与被告邓爱平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邓爱平支付原告文祥林自2015年6月27日至返还租赁房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原、被告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2015年租金568218元为标准计算);三、被告邓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祥林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16日延期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违约金170460元;四、驳回原告文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邓爱平不服上诉,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关于文祥林同志反映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爱平先后将其湘m95858奥迪汽车转卖,长沙岳麓区住房转卖,将已查封的幼儿园转让,已查封的房屋出租等资金转移”的情况。因本院当时已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两处房产,中国银行抵押贷款时评估价960万元,减去中国银行贷款480万元,远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所以本案原承办人同时不可能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幼儿园等所有财产都采取执行措施。2017年8月4日,当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两处房产进行司法评估后发现评估价仅423万元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该笔贷款有关经办人现已被中国银行追究责任),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已将车辆、幼儿园转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爱平在法院执行期间转让车辆、幼儿园等财产,且转让财产所得没有用于履行判决书义务,应追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责任,两次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文祥林发帖所称邓爱平将“长沙岳麓区住房转卖”,经查,邓爱平夫妻在长沙并无房产,只是其妻王海燕曾签了一份商品房申购单,后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从现有证据看,邓爱平并无将“长沙岳麓区住房转卖”的行为。
3、本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存在因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原告文祥林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12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严格按程序办事,及时于2015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爱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邓爱平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积极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15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爱平有关银行账户,于2016年4月6日扣划了其银行所有存款32000元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文祥林。2016年6月因被执行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立案,本案依法暂时中止执行,2016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民申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又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依法驳回后,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执行到位20万元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文祥林。我院高度重视本案的执行,院长蒋江陵组织双方调解一次,邀请县政法委副书记秦少智参与调解二次,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未能达成协议。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邓爱平及租赁房屋实际占用者湖南鑫宇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独立投资人蒋筱勇下达《通知书》,限在2017年1月7日前迁出并返还房屋给文祥林。因双方就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添加附属物的权属等问题存在争执,被执行人一直到2018年2月才搬出申请人认为可以搬出的物品,其余装修及物品的权属待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请求书》提供线索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权证号为712001172的房产及权证号为01011523的地产等不动产,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房产证号为015794,面积1027平方米的房产”、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房产(房产证号015794,面积1027平方米)”、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之妻王海燕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中心二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东安县房权证白牙市镇第712001172号)”、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地产,证号东国用(2009)第01011523号,面积为1625.57平方米”、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5)东法执字第688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爱平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的地产,证号东国用(2009)第01011523号,面积为1625.57平方米(含温馨家园3号楼占用的部分面积)”。因上述两处房产、土地均系银行的抵押物(于2015年3月31日本案起诉前办理他项权证抵押给东安县中国银行贷款480万元,该两处房产中国银行贷款时评估价为960万元),中国银行已起诉邓爱平要求优先受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处理,对该两处房产的拍卖款处置依法需等待中国银行诉邓爱平案的结果。
感谢文祥林同志对本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建议意见,本院将更积极主动、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顺利执行本案。
东安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8-03-05 09: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