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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劳动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018-8-24 5:27:29发布48次查看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你们好
我是石建新
因我原工作单位拖欠我工资,拒不按约承担逾期给付工资责任,和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在2010年7月2日将相关情况向劳动局递交了书面举报材料,要求查处。在等待处理结果期间,因发现我举报人身份被泄露向当时驻劳动局的纪律检查委员陈建勤反映了相关情况。到10年11月17日,劳动局在厂方还有19500元的到期工资义务没有履行,还有逾期给付此19500元工资按约应当加付的262722.91元经济补偿金责任没有承担的情况下,凭空以“该厂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为由撤销了案件,还不告知诉权,又不加署承办人姓名,致使我无法向厂方行使上述19500元应付未付的到期工资和262722.91元的逾期违约经济补偿金的财产权利,当场间接造成我个人上述19500元工资和262722.91元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共282222.91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间接造成我到目前为止因厂方凭上述撤案决定、拖欠我上述19500元工资自撤案决定日至今、按约应当加付我约200万元逾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间接经济损失,及我不得不通过其它的合法途径来还原事实真象挽回上述损失,已经也还将耗费我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目前尚无法估计的其它间接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国家在我和我所有知情亲友(特别是我妻和我正步入社会的子女)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扭曲了我所有知情亲友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都认为如今的政府不可靠,如今的社会没指望),同时也导致国家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来还原事实真象,造成国家目前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的特别严重的后果。
上述事实,除醴劳社监消告字(2010)45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和已被劳动局撤销的厂方拖欠我工资、违约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外,还有我为挽回上述损失提交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证据及仲裁委员会的两次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等书面证据可以从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予以证实。上述损失也不因我是否已经挽回或此前和日后是否放弃客观存在。上述全部不良后果也不因是否已被依法认定而真实存在。
负有对我原单位违约、拖欠我工资查处职责的劳动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嫌疑人)在厂方还有19500元的到期工资义务没有履行,还有逾期给付此19500元工资按约应当加付的262722.91元经济补偿金责任没有承担的事实没有查明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的规定撤销和批准撤销案件,拒绝履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法定职责,间接造成我至今直接间接约2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国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解释全部条件、给我个人造成的损失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二)“玩忽职守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案标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已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所指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特别严重”的程度。这是其一。
其二,嫌疑人一在查处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一案中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颠倒黑色、掩盖事实真象、凭空捏造 “该厂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以劳动局的名义撤销案件、造成我至今约2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和上述其它严重 后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解释全部条件、给我个人造成的损失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滥用职权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所指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其三;嫌疑人在我等待处理结果期间,因我发现我举报人身份被泄露向当时驻劳动局的纪律检查委员陈建勤进行了反映的情况下拖延办理并最终撤销了案件,致使厂方拖欠我工资、违约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并最终造成我至今约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司法解释全部条件、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嫌疑人为了使其撤案行为不被依法纠正,故意不告知诉权还掩盖身份,手段可谓卑劣。
综上所述,负有对我原单位违约、拖欠我工资查处职责的劳动局工作人员撤销案件的行为不仅是拒绝履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同时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已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犯罪,且尚在追诉期限之内,特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石建新
2017年12月28日
拉出去枪决,最恨这种人。
谢谢正义之士==路不平的声援,相信会有国家管理部门处理。
石建新是我真实姓名,1316743****是我联系电话,随时欢迎有关部门向我了解情况。
贴中“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指请求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查明上述案情事实,认定上述撤案行为违法且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行政、刑事责任予以纪律行政刑事处罚。
  我 石建新,在08年底与瓷城纸制品包装厂(以下简称厂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产生400元工资厂方尚未支付 [有我在厂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中已提交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并已经该会在醴劳仲案字[2011]对劳动局的回复辩解
一:有关部门会审查理由是否成立,本人不稀罕。
二:进一步证明“因我原工作单位拖欠我工资,拒不按约承担逾期给付工资责任,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劳动法》至于劳动仲裁查明了一些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的事实,为我挽回了一些损失的作为与你劳动局没有查明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的事实,还捏造“该厂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撤销案件造成我工资、违约金损失的不作为无任何关系。这一点不因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而改变。
但后面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足以证明你劳动局先前的撤案决定没有查明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的案情事实。
仲裁裁决也足以证明撤案决定中的“该厂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纯属凭空捏造。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仲裁,是我在劳动局不但违反违反《宪法》你劳动局以“该厂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为由撤销案件,但事后经仲裁查明,到你劳动局撤案之日厂方仍有数月已到支付期限的工资义务没有履行,仍有拖欠这些工资的数次违约责任没有承担,这不说明你劳动局在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监察案中没有查明事实又是什么?
综上所述,劳动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厂方违约拖欠我工资的监察案中违反《宪法》为使本举报或称投诉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公平公允的正确处理,欢迎劳动局及其有关人员继续跟贴为自己辩解
2017-12-28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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