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检察院于2007年11月26日以涉嫌行贿罪将曹珍珠(已故)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0日释放,同日曹珍珠会计廖振泽向耒阳市检察院填写保证书,并交纳保证金35万元,耒阳市检察院出据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款人陈琳,彭小红。
事后,因该案证据不足,没有事实未起诉。当事人十年间多次到耒阳市检察院讨要处理结果,要求退还保证金,检查院工作人员不理不睬,至今无结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三日内退还保证金给当事人,而耒阳市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规法章视而不见。
无奈之下,当事人于2017年4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反映事实情况。在上级部门监督下,耒阳市检察院由龙哗雅(科长)负责该案。9月通知当事人到检察院协商,10月当事人带其律师再次协商,检察院龙科长却说他最大的权力只能退还保证金30%(10万余元)。其理由有三:
一、保证金已上缴财政。
当事人不明白,检察院十年没有处理结果,也没有法院判决书,保证金怎么就上缴了财政?就算上缴财政也应该给当事人一张票据吧,还协商什么呢?法律能做交易码?
二、因曹珍珠(已故)矿山“超深越界”而被处罚。
矿山应属于国土部门的管理权限,耒阳市检察院有如此大的权力越权管理吗?
三、保证金是非法所得,已被没收。
一个行贿案件,一没有证据事实,二没有法院判决书,非法所得一说从何而来?
以上三大荒唐理由,让律师哭笑不得。由原本行贿的刑事案件变成后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耒阳市检察院这种自圆其说的行为,难道不是在为自己随意侵占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寻找借口吗?不管耒阳市检察院有多少无理荒唐的理由,都该给当事人一个处理结果,行贿案法院的判决书在哪?关于矿山“超深越界”而被处罚,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在哪?非法所得一说,又从何而来?当事人在十年间不知所犯何罪,且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的前提下,被耒阳市检察院处罚35万元。是否可以怀疑耒阳市检察院办理黑案,私分巨额保证金。
我们无奈也没有更多要求,只想知道犯了何罪而被处罚。这不算是什么要求吧?这点权利老百姓有吗?
在此特恳请纪委检察部门对此事深入调查,查清事实还我们一个公道。我相信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理念指导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望相关上级部门酌情调查还百姓一个公道
耒阳的你跑桂东这来打报告干嘛?
来桂东避难,当事发帖对罪检察院恐惧要报复,桂东山高皇帝远的地方,避难是最佳场所
2018-06-04 20: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