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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条人命冤案等待昭雪!

2018-8-23 19:01:56发布36次查看
申诉状
两条人命,枉法判决。神圣法纪,任意践踏。歪曲事实,欺压百姓,有冤难申。
申诉人本着党和人民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神圣语言,打铁还需自身硬,走群众路线的方针。我们坚信,总有清官,为民廉政。特此告状如下:
申诉人:闫兴龙(死者闫绵金之子,死者闫建新之兄)
康桂香(死者闫绵金之妻,死者闫建新之母)
闫峥 (死者闫绵金之孙,死者闫建新之子)
现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龙潭村太塘组
被告:株洲县电力局法律认定的营业单位及法人
请求事项: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株民终字第330号民事裁决。特请求上级领导核实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查处,违纪违法的电力局以及本案的所有行为并追究判决此案的法官,用法张冠李戴。特要求株洲县电力局承担两条人命的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期间家庭的直接损失。
案情和诉讼过程:
1994年,闫子华因组上的经济问题与我家时有矛盾冲突,利用电力局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违法供电的条件,私自用铁丝围成电网,布满在我家和他家交界的60平方丈的稻田内外,电网装好后,他就离家去长沙做生意。造成我家闫绵金、闫建新父子被电击身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到长沙抓获罪犯闫子华。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全县公审。最后有关系介入,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赔偿3.66万元。当时出了安葬费2万元,剩余至今未执行,多次申请执行,法官打官腔(闫子华是一个包工头)。当时法院合议庭合议是4.66万元,而判决书上只写3.66万元,有计算证据在内。
同时,公检部门责令株洲县电力局送电至龙潭水泥厂,再从水泥厂转供龙潭村的照明用电接搭在生产线上,未安装任何保安设施进行问责,责令为期半年的停电整改,电力局默认了过错,对负责职工进行更换,而且开除了乡农电站站长刘石凡。而对于死者家属没有任何赔偿。
株洲县人民法院(1994年)株县刑一初字第116号判决,对检察机关开庭时对株洲县电力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认定没有支持,我不服,上诉到株洲市法院,中院作出(1995年)株中刑终字第26号裁定维持原判。我不停的申诉,株洲县法院又作出(1996)刑字第12号又被驳回。我仍然没有停止申诉,连续向市人大、市检察院、省人大、省检察院、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领导人李鹏、朱镕基、乔石、江泽民等领导提出诉讼。回函是:“你的来信已转,3105,3106,3108,3109.”。由于我不断申诉、上访、请求伸冤,除吃尽人间苦头外,家庭已是倾家荡产一贫如洗,妻子服毒自杀。女儿读书一包方便面吃两顿连续一个月。心痛吗?人心都是肉长的,翻阅法律条文,实实在在有理,也咨询过律师。律师说,你这官司不要打,你家官场没人,你又没有钱,没有胜算,现在有理没理法官说了算。也咨询过法官,法官说世道如此,我从事法院工作28年,骑自行车走过整个株洲县,你这是奇案。为此案我妈妈时常昏倒,不省人事。将心比心,谁家遭受此案,何尝不是悲惨。少数领导还冷嘲热讽,迫使我说谎贷款。1999年3月中央召开人大会议,我上京喊冤,我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部门的热情接待,心想冤情有望。后湖南省代表团接待,通过株洲市人大本案已落。于2000年8月5号,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知:你追诉株洲县电力局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另行起诉。我又借贷款立案。可万万没有想到,株洲县人民法院2001年3月13号,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当时我心口疼痛难忍,口吐鲜血,就有寻死念头。8年心血,付之东流。借助无门,无奈而无奈。后来有人介绍有一个位湖南省义务普法先进工作者,名肖润生,这个人不吃你的饭,不要你出路费,土改时的老党员,见过彭德怀、邓小平等中央首长,到中央开过会。于是我又找到此人,请他做代理。此人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并且开始取证,落实真相,再次上诉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2001)株民终字第33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行承担立案费。老党员接到判决书后,老泪纵横,并说:我们那时的党多么廉政,现在少数党员的心是黑的,没有人性,更谈不上讲什么法律,发誓再也不普法了。肖老当年73岁,为此案取证在卷。
现在电视经常播放,二战的日本人在中国搞人体实验,细菌战争,共产党领导人民打垮日本人。党啊党,我家的冤案何时得雪?可怜天下哪个贫苦农民经得起这样的周折呀!这个精神实验也难受呀。我坚信党,相信法律的公正,无法更改。我全家与株洲县电力局的矛盾一直没有终止。至今20年没有交电费,株洲县电力局也默认了。2014年5月13号,来了一份律师函在卷,足以证明,我家在维护自身的权利没有终止。
株洲市中院判案认可了:
1、 关于解决龙潭水泥厂转供龙潭村用电问题的协议。当时的厂长文桂华是在株洲县电力局威逼经常停电的情况写下的协议。与事实、法律根本不相符。只是有过协议,用电仍然接搭在生产线上。1991年至1994年没有任何改变,直至发生命案。龙潭水泥厂厂长文桂华因不懂官场事务,上任八个月被免职。在电力局的配合下,老厂长文开生重新上任。村里用电还是搭在生产线上。这个协议只是1991年的一块遮羞布。而法院、法官拿来作为证据,这不是张飞杀岳飞,杀了满天飞吗?讲故事,纯粹是狼狈为奸。1994年我家两条人命身亡,公检法拍照取证,村用电仍然接搭在生产线上,而生产线根本不能安装漏电保护器和互感器。1991年至1994年供电违章,电力局明知并放任,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不承担法律责任吗?有证据在卷。
2、 法院认定,用电不属电力局和龙潭水泥厂的维护范围,故电力局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律为什么规定电力局是法人,企业独家经营,不是贪官又是什么?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43条、49条、130条、134条、123条,二法人58条、61条,电力法24条、25条、26条、54条,湖南省电力工业文件(湘电字1991,141号)(湘电字1992、491号)(湘电字1993、83号)(湘电字1991、146号),刑法14条、25条、26条、30条。我所提供的法律依据视而不见,法官口出狂言,没有法律依据。
3、 法官判案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那么为什么把我的诉讼请求驳回呢?这只是进一步证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4、 4法院参照1984年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1984年水电农电字14号管理条例。作为此案的法律依据,这都是一些过期的,不规范的,不健全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新的法律生效后,应该用新的法律实施判案。法官判此案不用91年后的法律,偏偏翻阅早10年的旧条例,这无非是踩倒原告吃被告。湖南省电力工业局文件,湘电用字(1991)146号明确规定: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允许送电、用电,如有违反并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案法官将此文件不用,把已经作废的老条例拿来判案。这不是欺压弱势、鱼肉百姓又是什么?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全家向你们请求伸冤。还我家两条人命一个公道。责令株洲县电力局承担违法供电的民事责任。特敬请给我一个回复,我全家万分感谢!
此致
全家叩拜
伸冤人:闫兴龙、康桂香、闫峥
申诉人联系方式:15973319204(闫新龙)
2014年8月7日
如属实 可直接去最高人民法院 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 可以百度下 2个法院的网址里面有投诉方式。 另外问下管理员 我又没违法论坛的法律法规 为什么不让我言论通过。(已截图)
为何此案这么多次都是法院判决败诉?公理何在?
还权于宪法,还百姓一个公道。
顶一下。
玩忽职守,官官相护,草菅人命,还理于民,公理何在,冤情何以得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奈何贪官何其多,利剑头顶悬,人在做天在看,公道自在人心。
民众的基本权利逗保证不了,法律是为民设的还是为官制定的,此冤不昭,何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于正义,将置法律的威严于何地,司法机关如何交一份满意的发卷给民众。
法律是为民,帮助民众解决问题的,但是现在法律已经有了变质,倾向于官而疏于民,如果这样,我们还要法律干嘛,希望法律还事主家属一个公道。
为何此案这么多次都是法院判决败诉?公理何在?还权于宪法,还百姓一个公道。
官官相护何时了,习主席会看见的。
如果申诉人是个人大代表,估计也不会发生那么多次的上诉和败诉。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空话,希望我们的社会是个健全的、干净的法制社会。顶一下,愿冤情早日昭雪~~!
申诉之路如此艰辛,申诉人却二十年没有放弃,对法律公正的执着追求精神,值得敬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是不是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帮帮这位无钱无权无势无依无靠的草民百姓。真冤必昭,错案必纠。现如今,百姓对法院判案时有不信任感,普遍如此的话就值得司法界深思了。
2014-08-24 1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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