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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检察院:为何不能纠正当地法院法官的枉法行为

2018-8-23 17:18:45发布30次查看
我是一起客运车辆股份转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受害者,名叫骆次成,由于当地法院法官的枉法行为,导致我在当地信用社的所有存款不翼而飞,为此,本人就此案上访多年,又经相关媒体记者公开报道过,但一直未果。2016年5月份就此案事实经过依据由法律专业人士在网上公开之后,引起市检察院领导的关注,检察长当面表态要把此案作为申请监督程序处理,叫我把相关材料和依据交到检察院,等待审查结果。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打电话叫我到市检察院沟通过几次,问我有什么想法,有什么要求,我说只要你们依法审查、办案就可了。可是经过半年漫长等待之后,得到了一份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其理由是:把一份与本案无关的合同书的部份条款作为不支持抗诉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两个原则。一是合同法;二是忠于客观事实真相。为此本人就将该决定书拿给几位专业律师过目,探讨之后,都发出同样的心声。都认为:这纯粹是办案人员故意装疯卖傻、将错就错,敷衍当事人的一种托词,根本就不是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的依据,于是,本人就直接理论,得到的回应是:1、办案人员水平、观念、认识存在问题,我个人无能为力;2、我院办案程序走完了,你可以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其它别无选择。
面对这样的结果,我真是无比愤怒和感慨。为什么在张家界地区一位安分守纪、诚实守信的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会如此艰难!难道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具备是非对错的分辨能力和与法官枉法行为挑战的浩然正气吗?难道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只具备走程序、指舵子的功能吗?试想:象这样的检察官办案人员怎么能够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象这样的人民检察院又怎么能够成为国家法律尊严权威的捍卫机构,又怎么能取信于民,获得人民的拥护和信赖,人民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又怎么能够得到保护和伸张。为此,本人特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就此案核查问责,从而让法律这把利剑在张家界地区也能闪耀出它应有的锋芒。
是吧
检察院的职责:
代表国家公诉犯法人;
对法律进行监督;
对行政诉讼受理,不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法官??退休以后资产过亿的是法官,是政府官员。
  各位网友,关于骆次成的发贴,现作如下说明:
关于骆次成申请监督一案的情况说明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过程
2002年4月12日,骆次成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了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客运分公司的一辆由湘潭至张家界的重庆北泉牌客运车,双方签订了《客运承包合同》且由湘潭市公证处予以公证(与客运公司发生承包关系的承包主体为骆次成一人)。该合同书规定“车辆、车辆营运班线及有关牌照所有权属甲方(指客运公司),乙方(指骆次成),在承包期内拥有经营使用权”。承包期为“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
骆次成与他人对客运车合伙经营半年后,因经营效益不佳,欲将其承包的合伙份额转让。
2002年10月10日,骆次成与熊某达成《购车转任协议书》,约定由熊某以85280元买断骆次成此车的半个股份(骆次成与他人各占一半股份),熊某当日给付骆次成8000元购车款,次日又给付37280元,由骆次成收回10日收条后打了45280元的总收条。在办妥上述事项后,骆次成才将其与客运公司签有客车承包合同之事告知熊某,并将合同交给熊某。当时,熊某因急于跟车去湘潭,未来得及了解该合同的内容而将其置于家中。10月12日,骆次成持一份欠条,在熊某去湘潭不在家的情况下,经熊某母亲之手将熊某存于南山坪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枫树联站的2万元存款据为已有。同日下午,熊某由湘潭返回家中,翻阅骆次成与湘潭客运公司签订的客车承包合同,方知骆次成完全隐瞒了与客运车有关的重要事实。熊某在得知自己受欺诈后,便与骆次成协商退车返款之手,但未果。随即,熊某将骆次成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购车转让协议并返还购车款。 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因熊某申请保全,对骆次成在慈利县南山坪乡信用社的2万元存款予以冻结,2003年3月1日先予执行。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骆次成在签订购车转让协议时构成欺诈,于2002年12月13日判决撤销《购车转让协议书》、骆次成返还熊某购车款65280元及2万元购车款欠条一份。骆次成不服上诉。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4月1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骆次成在信用社的存款依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执行。
骆次成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03年5月3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骆次成再审申请。   骆次成不服,于2016年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审查认为骆次成在与熊某签订《购车转让协议书》时隐瞒重要事项致熊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期待利益受到损失,属于欺诈。因不符合监督条件,2016年12月23日决定不支持骆次成的监督申请。
二、关于本案骆次成所反映的问题的说明
(一)当地信用社存款是否不翼而飞。上面已经介绍相关情况,系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生效判决而冻结、划拨。至于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骆次成没有向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救济权利,也没有申请监督,不属于本案审查监督范围。
(二)关于是否构成欺诈。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由。本案,骆次成在庭审中明确表述系在签订购车转让协议后才将《客运承包合同》给熊某,在签订合同《购车转让协议书》时,没有告知该《客运承包合同》所载明的车辆的所有权、运营班线以及有关牌照属于湘潭客运公司、承包期限只剩下一年半、转包还需要向湘潭客运公司申请并同意等重要事项告知熊某。而从《购车转让协议书》的表现内容,双方约定的是骆次成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熊某,熊某认可和期待的是车辆的所有权,熊某是基于骆次成享有车辆所有权而与之签订《购车转让协议书》,骆次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熊某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进而依据错误的意思表示实施签订《购车转让协议书》这一民事行为,基于该错误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损害了熊某的利益,骆次成在签订《购车转让协议书》时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因熊某的请求撤销《购车转让协议书》并判决骆次成返还熊某购车款及购车款欠条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案办结后对申请人骆次成的后续工作情况。本案审查终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申请人骆次成不服,曾经来访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当面给其说明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并告知还有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若发现判决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等救济途径。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24日
严查湖南郴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看有没有工作不作为的贪官。
2017-02-19 15: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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