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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查处龙山县桂塘镇政府违法强制拆迁行为

2018-8-23 16:09:13发布87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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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湖南省纪委:
我们是龙山县桂塘镇村民,龙里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被拆迁人,我们支持龙里公路建设,但要求按照征收当年的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事与愿违,我们合理的诉求却被龙山县人民政府及桂塘镇人民政府以及拆迁人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一系列违法行为所践踏,现将情况反映如下,请求中纪委、湖南纪委依法查处.
一、龙山县人民政府从2012年12月11日发出龙政函[2012]121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后至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失职,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根据龙政函[2011]62号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精神,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龙山洗洛至里耶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公司。
龙山县人民政府从2012年12月11日发出龙政函[2012]121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随后,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拆迁人与我们被拆迁人于2013年至2014年签订了系列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均按照《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州政发[2009年7号)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非行政机构,且没有行政机关授权,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正因为拆迁人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而且长达几年不将补偿款到位,致使与被拆迁户积怨太深,以至于我们上访寻求解决。
龙山县人民政府、桂塘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放任拆迁人违法实施拆迁安置补偿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渎职责任。
二、龙山县人民政府、桂塘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5日对我们被拆迁户实施强拆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向永清等11户)于2015年5月11日向龙山县人民法院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诉讼过程中,拆迁人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是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一份是龙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庭长电话联系我们所委托的律师,告知该案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律师建议我们撤诉后打行政官司,并说不撤诉将裁定驳回起诉,最后我方撤诉并立即以龙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了起行政诉讼,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们(向永清等11户)出具了材料接受清单,根据现行立案登记制度,我们11户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及相关材料,应当可以证明我们被拆迁人向永清等11户已经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依法举张诉讼权利,但龙山县人民政府、桂塘镇人民政府确无视法律规定于2015年8月5日组织社会人员100多人对我们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我们在现场解释,要求暂缓强拆,但被龙山县人民政府、桂塘镇人民政府的拆迁人员野蛮控制致伤,并用手铐将我们铐往桂塘镇政府关押,直至第二天凌晨4点才将我们放回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政府没有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权力。就是强拆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桂塘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今天,政府强拆的行为如猛兽,给我们百姓带来的是恐慌和后怕。以前的乌龙山剿匪记现在又在重演。不同的是土匪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我们就行,但正因为涉及到拆迁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起码的诉求都不能得到满足,也正因为利益的驱动,让拆迁人与政府成为利益共同体,打着公益事业征收的幌子,却干着损害百姓利益的实事!政府公权力的乱用应该得到有效遏制。我们希望中纪委、湖南省纪委特别关注,为民做主!让乌龙山成为一片净土!我们也希望乌龙山的管理者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人!
红网百姓呼声:
关于火岩征地拆迁引发的帖子,我们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统一回复如下:
一、龙里公路建设项目情况
龙山洗洛至里耶公路改建项目(简称龙里公路),于2011年11月由湖南省发改委批复立项按二级路标准建设,公路全长102公里,项目总投资6.97亿元,建设工期36个月,按合同工期2016年5月完工通车。该项目征地拆迁涉及的农业人口均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自拆自建,龙里公路建设需拆迁火岩街上房屋39栋,征用宅基地5宗,张彩娥等43户均与龙里公司办完了相关征地拆迁手续,仅剩朱某一户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结合龙山县旅游总体规划,为将沿火岩街上段打造成宜居宜游的景点,由县发改立项、县财政另行筹集资金高标准建设了火岩安置区,仅对火岩街上沿皮渡河公路外侧的张彩娥等拆迁户集中安置宅基地。截止2015年5月底,安置区40多户新房基本建成,大部分拆迁户已主动搬入新居入住。张彩娥户居住县城,虽得到了安置的宅基地但至今仍未动工修建新房。目前,龙里公路k23至k37段路基工程除火岩街上500米外,已经交由路面施工项目部进入铺设水稳施工阶段。
二、2015年8月5、6日组织集中帮助拆迁情况
2013年1月起,火岩街道向昌福等拆迁户与龙里公司自愿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真实、有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后由龙里公司预付50%拆迁补偿款,搬迁完成后龙里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拆迁补偿款。2013年2月7日起,龙里公司对拆迁户先后支付了50%房屋拆迁补偿款。
从2014年8月起,火岩安置区宅基地开始交付拆迁户做新建住房使用,截止2015年5月底,安置区43户新房基本建成,已具备搬迁腾地条件,不少拆迁户主动搬入了新居入住,仅张彩娥一户虽得到了安置的宅基地却至今没有动工修建新房。
2015年7月15日桂塘镇人民政府在火岩街道定点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并在没有拆除的18栋房屋墙面上分别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分别对18户进行了逐一走访,采用宣传车宣传或电话告知各拆迁户于7月25日前自行完成搬迁,逾期没有搬迁的,镇政府和龙里公司将组织人员集中帮助拆迁。
2015年7月23日补偿款余额全部支付到各拆迁户帐户。收到补偿款和搬迁告知后,余下的18户拆迁户中仅有8户没有主动搬迁。
2015年8月5日、6日,桂塘镇人民政府与龙里公司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另雇请了70余名当地农民工及运输车辆5台帮助没有搬迁的张彩娥、向经政等拆迁户搬迁屋内物件,对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拆除的房屋进行了集中帮助拆除,对未签订协议的应拆房屋正在按程序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正常开展,桂塘镇人民政府与龙里公司共同制定了《火岩街道房屋集中帮助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分设宣传动员组、安保维稳组、运输组、拆迁组、法规政策咨询组、医疗服务组、后勤保障组共7个工作组。在8月5日依法进行的集中帮助拆迁公务活动中,张彩娥一家阻挠拆迁工作,她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交流3个多小时后,虽赶到了火岩街上但迟迟不到现场,当开始帮她家搬东西的时候,张彩娥率二儿子、大儿媳、孙子并鼓动向经政夫妇,与自称记者人员携带摄像机、手机,强行冲入警戒线,蛮横阻扰拆迁工作,被强制带离现场进行疏导教育。集中帮助拆迁依法、文明进行,对张彩娥家的的物件造册登记后被集中存放在火岩小学教室内。
帖中相关人员关系说明:向昌福系桂塘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是自愿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张彩娥是向昌福配偶,向永清是向昌福与张彩娥夫妇长子,张秀平是向昌福与张彩娥夫妇的儿媳。
衷心感谢广大网友对龙里公路建设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广大网友对龙里公路建设各项工作积极监督!
龙山县桂塘镇人民政府
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28日
2015-08-27 1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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