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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法院一审判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枉法判案

2018-8-23 9:59:07发布45次查看
尊敬的省纪律检查委和监察委:
经查实: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王堂堂审判长在一审原告莫再琪的诉讼代理人刘放律师(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原系双清区人民法院在编职工,在双清区法院工作10余年,并长期在民庭工作,与一审合议庭成员在民庭共事近6年。刘放律师本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之规定;一审合议庭成员更应落实“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我们认为:王堂堂一审合议庭成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行为,就是对案件不公正审理的表现。换一角度,由于刘放律师在本案一审阶段诉讼代理行为没有依法得到制止,本案一审审判长王堂堂与刘放律师之间有“曾经同事”关系,根据《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规定》第四条和《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刘放律师原是双清区法院在编工作人员的事实,我们是近期偶尔得知,但在其民庭工作近6年,与一审审判长王堂堂亲如兄弟,审判人员明知而不制止,目的无非是想偏私裁判,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请省纪律检查委和监察委对该案依法监督,还我们公正,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举报人:张志云13907390997
肖松楠13973598522
希望有关领导关注事件发展走向,换老百姓一片蓝天
网友:
你好,对于你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对我院工作反映的情况,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查明的情况
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一庭庭长王堂堂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五人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并进行了判决,该案上诉后,现已发回重审。我院纪检监察通过对主审法官的询问以及对相关案卷的调阅,该网友的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关于刘放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说明
刘放律师,2001年正式调入我院从事书记员工作;2010年6月调至双清区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王堂堂在核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时,询问被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罗律师、刘律师,对刘放律师担任原告莫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被告张某及罗律师、刘律师均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认为刘放律师虽然曾在我院工作过,但其不是法官,不属于回避范围,二人没有在一个庭室工作过(当时刘放系民二庭书记员,审判长王堂堂系刑庭法官,两人仅普通同事关系),加之刘放调离法院长达7年之久,在被告对刘放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是同意刘放担任原告莫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后,从现有材料上看,审判长王堂堂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并未有故意偏坦原告、损害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王堂堂同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规定的错误理解,造成诉讼程序出现错误,实属不该。尽管王堂堂同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为了严肃审判纪律,我院已责令王堂堂同志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院范围内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我们会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双清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8-04-13 1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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