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刘建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0日,系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石校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4325031964121****
报告人:周桂秋,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7日,系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石校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43250319650907****
一、报告事由:
1、2016年本村党支部书记刘光仁(2次严重警告处分)为强占刘建军,刘交军兄弟祖业宅基地双方有矛盾,多次没有达成协议,后于本年6月26日双方将宅基地等兑换达成协议。(附后)但刘光仁事后不履行协议。于本年8月29日强行在我兄弟两老宅基地动工造房。刘交军之妻肖群星前去说理,刘光仁仗村支书之权势,一家四口对肖群星行凶殴打。肖群星向周桂秋电话求救。周桂秋前往现场说理,反被刘光仁之长子刘志远之姘妇邓志敏凶神恶煞的咬破鼻子,鲜血直流。刘光仁趁机用锄头对周桂初行凶殴打,肖群星再电告刘建军,刘建军闻讯赶至现场询问刘光仁发生纠纷原因时,邓志敏再次用钢针、钢铲殴打肖群星,刘建军上前劝阻,邓志敏又持铁棍将刘建军头部打伤流血。刘建军用手将邓志敏推倒在红砖上时,刘光仁又用双胞胎红砖猛击刘建军,再电告其亲姐刘阳生,尔后,刘阳生夫妇赶至刘光仁进行劝解时,而邓志敏仗黑恶势力之权威用灭蚊剂罐子猛击肖群星头部,并脚踢前去叫肖群星,周桂秋回家吃饭的已怀孕的(刘建军之女刘飞腹部,此后,刘建军一家四口去涟源市二人民医院治伤未回之机。下午七时邓志敏闯入我家,持鹅卵石将我儿刘志明头部及左臂击伤,并捏死母鸡12只,在这生命处于危险时,刘志明向刘光仁求救:伯伯要出人命了。而刘光仁回答说:要打,就是要打,今后还要打。此黑恶势力凭借黑恶村支部之权威至高无上践踏贫民鱼肉百姓。百姓有冤无处伸,生命任宰割,上诉无门,哭天无路。
2、2016年10月18日,茅塘镇党委为关心石校村支书之伟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亲房和在场相关人员关于建房矛盾及纠纷问题再次达成补充协议。(附后)双方心平气和,无半点语言。可到2017年1月16日刘光仁伟业竣工,刘光仁放纵刘志远之姘妇邓志敏大显黑恶势力之权势,鱼食贫民。晚上9:30分左右,手持铁棍,(现保存在我家)砸烂我家堂屋后门防盗门强闯民宅,大吵大闹,捍死母鸡两只。不知谁人报警,茅塘派出所干警及村秘书及时赶至现场,对其进行了教育,并送至刘光仁家,并要刘光仁严加管束教育。待派出所干警走后,在刘光仁的权势下,目无党纪国法,当晚11点多钟,从刘光仁家提来大粪撬开我家大门,又重砸防盗门,用大粪泼洒在满堂屋地面及神龛上,抢走母鸡4只,抢走我女儿刘飞两箱商品服装66件,并扬言要打死我两个孙子。我们夫妇全家于当年1月17日就将此案向茅塘镇派出所,政法委综治办如实反映,并要求立案,并每天都同样反映了该事实并求助镇党委派出所,请求各级领导调解处理这打砸抢私闯民宅等案。直到当年1月23日综治办肖松根主任调刘光仁去综治办,并责令刘光仁正确处理,调解好这一事项。而刘光仁回答的是大不了支部书记莫当了,等等。尔后再无人敢言。直到2017年1月25日下午镇党委政法委书记邓志勇同志为了社会稳定人人过好春节,镇里出钱安排石校村村主任杨志强带人来我家清洗了神龛及墙壁。
3、2017年1月26日(即大年三十日)晚上10:30分左右,邓志敏因2016年8.29至2017年1.16日晚的违法犯罪行为无人过问无人敢言就更加放纵。又再次砸烂我家大门,撬开防盗门,三番五次的重闯我家,手持红砖,恶狠狠的冲向正在厅堂玩耍的两个孙子及两个侄女,此际周桂秋及时向派出所报了警。我儿刘志明为了保障儿童莫出意外,将邓志敏进行捆绑控制免出意外后患,此情况石校村领导及茅塘镇人民政府,石校村民都具有证明,并签名盖章(附后)本属正当防卫,并未还击。
4、2017年7月20日晚上八九点,茅塘派出所将我儿刘志明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一押就在看守所,直到9月28日才发逮捕证明。羁押于涟源看守所至今已九个月零九天了。其实邓志敏的轻伤是陈旧伤,是故意诬陷刘志明。我们多次申请重新鉴定,现涟源市公检法不予审判和释放,真是以诬再诬接五连诬,哭天无路,我刘建军无畏生死关头才将邓志敏拘留七天。
二、请求事由:
1、邓志敏多次打砸抢,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
2、邓志敏多次深更半夜砸撬门窗私闯民宅,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邓志敏侮辱公民人格,污染祖宗神位,污染环境卫生,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三款。
4、邓志敏不听公安干警劝阻教育,多次侵犯公民住宅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2013年8月邓志敏犯前科破坏公私财物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有前科。实属重犯、屡犯、惯犯。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理应从重处罚,而在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权威下,仅拘留七天,法理何在?相反的涟源市公安局,检察院利用邓志敏的陈旧伤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刘志明诬陷入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涟源市公安局及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5、2017年7月20日晚20到21时,茅塘派出所干警未出示法律文书,将我儿刘志明抓捕,且羁押于涟源市公安局看守所,至2017年9月28日上午10时,茅塘派出所才出示法律文书—逮捕证。
6、刘志明与刘光仁家、邓志敏纠纷一事,2017年5月茅塘镇党委、政法委书记邓志勇组织茅塘派出所指导员廖志勇、司法所周玉喜、综治肖松根主任在茅塘镇二楼会议室调解时,邓志敏提出有轻伤,邓志勇指出要邓出示轻伤鉴定书,但邓志敏及其母邓仔根却说没带,现直至今我方一直未见轻伤鉴定书。
7、邓志敏的轻伤,我们全家及所有目睹者表示万分质疑,我们向茅塘派出所,涟源市公、检、法多次书面申请,恳切要求对邓志敏轻伤提出重新鉴定,提取2017年1月28日下午五时,邓志敏入涟源人民医院诊断时的胸部正斜片,胸部ct片,三维重建片,聘请专家重新鉴定,现涟源市公检法不予采纳。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涟源市公、检、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并剥夺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宗明显的正当防卫,涟源市公检法故意栽桩诬陷,已将刘志明羁押已九个多月,一不审理,二不宣判,三不释放。故据此实况,黑恶势力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故意拖延时间,有意残害我儿刘志明的人身健康及性命。故特此报告前来恳求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维护挽救公民的性命及人身权利及政治权力。并严查严处黑恶势力的策划者和主谋,及依法追究邓志敏的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谨呈
2018年5月2日
只手遮天,只为一己之私,利用职务之便不惜一切手段打击冤枉无辜村民的最低层村级干部多有如此手段!这是茅塘镇府部门的无能及包庇!所谓官官相互!体现的淋漓尽致!
2018-05-02 1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