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法院罗珊办案太不严谨
2015年9月某日,被告肖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16年4月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年多的审理应该是铁案。可是案件受理以后,经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原告刘某为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也就是说原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有监护人,其民事行为应有监护人代理。其不能为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诉讼行为是知识含量或技术操作要求极高的行为,显然与其智力能力不符。罗珊不经过法定程序,允许其参加诉讼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真不知道有朝一日如果刘某的监护人提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办,那不都是做的无用功。无用功是小事,后续问题怎么解决啊。我认为罗珊同志办案还是要严谨一点。办案不能照本宣科,就算罗珊读了一点书,也要谦虚低调,也要结合实际活学活用。
对于益阳各级法院判的一些案子,尽管我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但益阳法院尽可以找出顶尖法律高手,回答我手上掌握的一些你们办的案件中出现的一些荒唐问题!所以,我对益阳法院系统是有看法的!
2017-09-21 11: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