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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赫山区桃花仑公安分局归还扣押本人物品

2018-8-22 7:33:09发布69次查看
关于强烈要求赫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桃花仑中队归还扣押本人物品的投诉报告
市政法委:
市纪检委:
市信访局:
市政府 :
本人肖膑,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身份证号:43090319791009****,2013年1月2日,居住在赫山区朝阳市场的张新雨以新房装修急需现金为由与本人达成为期两个月借款4万元的协议,双方签署了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自此之后,借款人张新雨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藏匿不见踪迹,试图赖账。2015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借款人张新雨在秀峰路恰巧被我朋友撞见,随即我朋友迅速通知我的委托收款人曾伟,(刚好几个朋友在一起)当即赶去,与张新雨见面后索要其所欠我的欠款及利息,在此过程中我朋友曾伟要张新雨找个地方商量此债务一事,张新雨不说话,见此,曾伟提出到一朋友农庄吃饭并商量此债务,张新雨拒绝上车因而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张新雨还是一同到农家乐共进晚餐,饭后即由张新雨提出来前往金山路美时美客西餐厅商谈还款事宜。
大约6时许,张新雨叫来各方朋友斡旋(其中有公安干警身份的人士),未果,张的朋友即报警,称我们对他施行了绑架,这时来了一大帮警察将我们带至金银山派出所接受调查问讯,在此期间办案干警将我们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我出具给曾伟的授权委托书等物证全部扣押,但未开具扣押清单。尔后此案移交给赫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办,最后赫山公安分局将曾伟等人以涉嫌绑架罪移送检察院,最终赫山法院将曾伟等人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等不同处罚。
在此过程中,曾伟曾多次向办案警察强调不要把借款合同原件丢失,赫山刑警大队桃花仑中队中队长宁立志等一干警员皆信誓旦旦称办案机关不会把这些扣押的资料遗失。可是令人气愤的是,当我们被关押后委托朋友去办案单位索取该原始借款合同时,办案干警以“办案”为由拒绝提供原件给我们,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份复印件打发我们;到了今年6月份,曾伟本人释放后再次去找赫山刑警大队索要被扣的借款合同原件时,办案干警要我们去找赫山法院,称是交给法院了,我们随即前往赫山法院,赫山法院当即将案卷调出来翻阅,查实他们没有收到过此借款合同原件,法院即敦促我们还是找赫山公安局,至此,皮球又踢给了赫山公安局!
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讨回张新雨所欠我的借款,第一,本人强烈要求办案单位归还扣押我的借款合同原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本人高度置疑此案侦办过程中有公安干警利用职权居中操作,将原本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上升到一起刑案(具体事证暂不在此赘述),于此,本人强烈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之精神:办案机关应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鉴于此,本人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凭据“借款合同原件”丢失这一线索查办某些干警的渎职行为!
报告人:肖膑
2016年10月1日
讨债是正理但是也要讲求方法!
关于“要求赫山区桃花仑公安分局归还扣押本人物品”的声明
2016-11-17 2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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