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报告人:肖超,女,汉族,1984年出生,系湖南省双峰梓门桥镇东湾里村第五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1010****,手机:1817381****。
被控告人:娄底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康国权、胡锡和、张勇及社会人员覃志刚、彭某某。
请求事项
特请求党和政府严格查处娄底市公安人员康国权、张勇及一伙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非法敲诈,骗取他人钱财,请责成法律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查惩处。
事实和理由
我丈夫杨卫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0年11月17日被双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双峰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2月28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双峰县公安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4月14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决定逮捕,2017年8月29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至2018年1月8日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终结此案。
在2014年8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康国权(娄底市公安局治安队工作人员)一伙人在手机上多次花言巧语诱引我,只要出钱能消除在双峰及娄底公安机关的案件,并平安回家。后有一个胡姓警官(胡锡和)(1387385****)反复多次引诱我,(在短信清单上有详细聊天记录),我周密思考,还是不相信,后他们继续用甜言蜜语的动人语言,使我上了当。在2014年9月7日和他们(康国权一伙人的覃志刚、刘杰琼签下了协议:
1、保证在双峰及娄底公安机关的案件一齐消除,平安回家。
2、要我付给康国权他们人民币~452800.00元。
3、我没有在2014年9月10日前借给康国权现金452800.00元,可以不兑现本协议第一条承诺。
4、如没有一次性还清康国权他现金,所欠现金按日利率109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在这样无法的进退两难的情况下,我到处东奔西跑,所有的亲朋戚友都借到。
(覃志刚2014年8月24日借条上给他10000元,2014年9月7日给他40000元)。借条上注明:协议给他们的452800元打包款内,属提前预支费用(如事顺利办成,则此款不予归还,如事情未办成全额归还)后,在银行存款转账:(2014年9月10日转康国权私人账号:200000.00元);(2014年9月10日人民币49900元、50000元);(2014年9月11日人民币6000元、2014年9月10日人民币49900元、4000元)及现金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99800元。(在银行可以查实,有银行活期明细账查询)。加上覃志刚借条上1万+4万=5万=全额骗取人民币449800元。收到钱后他们办案人员就写了一份口供,也不给我丈夫看,就要求签字、按印。说是签了就可以马上出去了。(有当时的看守所审讯录像为证)。
后来因当时同案犯法院判决后,服刑完毕出狱后反复上诉告状,康、张、覃等人怕事情败露。我丈夫在监视居住后一个多月又被叫到娄底市公安局办公室里,进行各种凶恶手段威胁,威逼我丈夫,他们重新写了一份新的笔录,说是当时带了几十万参赌赢了几十万,要我丈夫签字,我丈夫说:“根本没有此事,他们不允许我丈夫走,又要把我丈夫关进看守所,要严厉打击。这样反反复复了几十次,弄得我丈夫头晕眼花,在这种威吓的情况下,他们写的假材料也没有给我丈夫看,就强迫我丈夫签了字,按了手印,完全是假的!!!他们这样做,是康国权为了没有办好事要骗取钱财的高明诈骗行为。
现我丈夫已被服刑,家中有父母年老,身体有病缠身,不能自理,下有两小孩读书,大的十多岁,小的八岁,这笔40多万的债是亲朋戚友手里好不容易才借到的。欠下了债台高筑,我一个妇女哪能承受得住,连家中的生活都难得维持,大人、小孩哭啼不止,过路的人见到十分怜悯流泪。
综上所述,作为几个公安干警纠结一伙人来敲诈骗取钱财,对犯罪事实实在是可恶,他们触犯了刑法,特请党和政府注重责成法律部门及相关单位详查,严厉惩办,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为我追回骗走的钱财,不胜铭感!
如果属实!向纪检反应!不过害群之马还是有的
2018-05-25 1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