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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一网友反映儿子意外工亡,盼青天拨迷雾

2018-8-22 2:35:08发布14次查看
我是湖南省隆回县大水洞村村民陈水新。2015年1月21日,我儿陈志飞于汉寿县蒋家嘴镇三丰群湖农庄工程项目意外工亡。
2015年12月31日经常德市人社局做出了《予以工亡认定书》(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1号)。
2016年5月16日,湖南省汉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2016](汉劳人仲字18号),仲裁由四川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7年5月25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四川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16)湘0722执4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2017年7月3日,本人委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向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申请先行支付。
2017年9月7日,本人收到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作出不予支付的回复。
2017年9月,本人委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汉寿县工伤保险处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六条,实施先行支付政策。
2018年3月6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竟仍然以陈志飞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作出拒绝支付答辩。
2018年4月19日,本人收到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一、确认汉寿县工伤保险处对陈水新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不予支付的回复违法;二、驳回原告陈水新,罗石容要求被告汉寿县工伤保险处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劳动仲裁确定的工亡保险金项目的诉讼请求。
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一个在汉寿县境内发生的工亡事故,历时两年有余,历经市人社局工亡认定,县劳动人事仲裁,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仍然梗着脖子辩称工亡人因未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竟然采信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诡辩,驳回本人依法依规的诉讼请求!
若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依照有关中央部委颁布的明晰法令,湖南省汉寿县工伤保险处责无旁贷,无可推卸;汉寿县人民法院不能罔顾国家法令法规,而采信汉寿县工伤保险处对地方性意见的曲解以及诡辩,作出错误判决!
一个施建数月的工程项目,农民工未能参与工伤保险,则由弱势的工人个体一切后果自负,明显有碍“执政为公,执法为民”。不论工伤保险处是否负有辖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职能--是否救助为下,民生疾苦置中,人命关天至上!他至少应当指出该项工作属于哪个政府职能机构,或究其懒政怠政责任,或积极主动协调妥善解决,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认为民工未有参保便能置身事外。事先不做督查征缴,事后把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根本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毫无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有违政府职能和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一路走来,究其主要原因,只有以下三点:
一、就是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勤政,不亲民,不作为,乱作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比如阿尔文公司没有给职工上保险,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没有监管,没有督促,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他们笑纳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工作职责却远远没有做到位!
二、阿尔文公司没有财物可以执行,还可以找有连带责任的建设单位,为什么直接掐断,匆忙终结本案执行?
三、陈志飞工伤待遇问题,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等进行解决。然而事发至今,汉寿县相关政府职能机构仍然是本位主义,官僚作风,串通推诿,漠视民生民苦,漠视生命,漠视法律法规,漠视党风廉政建设!
二0一0年,中央领导在中央党校秋季开学典礼上讲过戏剧《七品芝麻官》中有一句台词,叫做“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肯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越多,党和人民的事业就越有希望。
“党组织把我们放在领导岗位上,给我们提供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这是对我们的信任,一定要珍惜使命、不负重托,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尽心尽力干好工作”。
中央领导说过: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
而对于我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是何等悲哀凄苦!自我儿横遭不测,这数百个日日夜夜,草民与老伴拖着病体,身负巨痛和迷茫,踯躅而行,未有一日安歇。但我一直坚信,党和政府一定会给我儿一个交代,给草民一丝安慰。
中央领导曾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无比的庆幸,当有的党员干部不能为民请命,有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民做主,我还能从中央领导的讲话当中感到温暖,看到希望,汲取力量!
如果必须--我将穷尽有生之年,以中央领导的话为引路明灯,坚定的走在信访的路上。请求党和政府依法依规解决我儿工亡赔偿,还我我儿用生命回报给我的孝道!
注1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条原文: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注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注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法院做出的判决肯定有他的理由,也相信最后能找到更合理的方式来解决你的困难和死者父母受伤的心。
要相信政府,相信法院!
汉寿县有关部门应给一个说法
网友“jianchidaodi”
您所反映的“汉寿县一网友反映儿子意外工亡,盼青天拨迷雾”一事,我局收悉,局党组十分重视,要求汉寿县工伤保险处认真调查,还实事真相,并认真做好回复,现将基本情况回复如下:
一、发帖人陈水新为死者陈志飞父亲,经查明死者陈志飞系湖南省隆回县人,2014年9月3日被聘用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技术员,负责该公司承建的位于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三丰群湖农庄项目工程技术工作,2015年1月21日,陈志飞在该工地溺水身亡。经调查发现,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在我县没有办理过任何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工地,也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我县工伤保险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支持支付相关待遇。
二、发帖人陈水新已委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7年10月将汉寿县工伤保险处告上法庭,汉寿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判决(2017)湘0722初21号,已驳回原告陈水新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陈水新不服现已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
2018-05-09 1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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