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利县,高桥镇枧潭村13组村民,我家邻居王共华丈着有兄弟王江华在市政府工作,在家拉帮结派欺负我家,我家门前有个池塘,他要搞养殖,把池塘堤挖了一部分,下雨天池堤露水,他怕负责把责任推到我们家,后来没有得逞就说我家建房把排水沟留小了,从我记事起这池塘就没有排水沟,再说我家房里建就十多年了,他没挖堤之前从来没有谁说沟小了,现在他怕自己负责池塘堤就想法设法说是我们家的责任,还拉帮结派想把我家院墙撤掉,因沟是建在我家塔下面,后来他告状叫来了政府,水利局的人处理,结果要我家在院墙外面加修一条排水沟,可现在我们自己出钱出力修好了,他还是不安好心,不让水从新修的沟里排,现在下雨,不是特大雨,水还是从我家踏下排出,他是想把我家塔用水洗垮,去年过年我家就把塔下沟封了,心想新修的排水那么大肯定够用,在说我家自己修沟了,干嘛还要水从踏下排,可没过几天村长来我家说有人告状说你家把水沟封了,要么自己撤掉,要么王共华带人撤掉,还说什么要同时使用,不然排水力不够,几十年了没有人说不够,难道几十没下过雨吗?再说同时两条沟使用,可新修的沟要比我家塔下沟高出很多,下雨天新沟根本没有水排出,还是从我家塔下排出,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当天下午王共华就带人把我家封的沟又打通了,后来我家找村里,找政府看看现场,给我们处理,评评道理,可根本没啥用,村长是他姐夫,政府的人,我想是因为有他兄弟王江华的原因,处理事情根本不怎么公平,我长年在外面打工,我家就我妈妈一个人,这几年三天两天王共华就找我家岔子,有时真的好气,难道家里有人做官就能不讲道理,难道家里有人做官政府处理矛盾就偏向谁方,我只希望政府处理矛盾要公平,公证,让矛盾双方都能接受处理结果,而不是偏向另一方,希望网友们支支招。
关于高桥镇枧潭村的排水沟纠纷能得公正处理相关问题的回复
一.镇村两级处理矛盾纠纷公平、公正,没有偏向任一方。
1.枧潭村13组在1958年由生产队修建一座堰塘,用来灌溉喜儿湾及春木榔溶里共30余亩农田。后因责任制到户,该塘无人管理,至2000年已不能正常发挥原有作用。2013年百日大旱,农田歉收,群众向上级提出整修堰塘的诉求。2014年,县水务局下拨专项资金予以整修。
2.堰塘原有泄洪道(排水沟)因全春秀家于1991年打水泥塔时被置于塔下,造成疏浚困难,每遇山洪暴发时排水不畅,塘水翻堤,致堤外农田毁损。群众依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的相关规定,强烈要求全家自行拆塔现沟。镇村两级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为了减少全家的损失(群众要求挖塔),经反复调解,达成在全家塔边新修一条备用泄洪道的书面协议。
3.该处堰塘储水主要靠雨水,平时有涵管排水。雨量稍大时,塘水才由塔下的排水沟溢出(目前无水过沟)。新修的备用泄洪道主要是为了应对山洪暴发、塔下排水沟泄洪不及的时候的举措。因此,全家于2014年腊月三十堵塞塔下泄洪道(排水沟)是不对的,该村村主任在群众的投诉和催促下上门做了两次工作,要求全家主动拆除封口未果。该组群众遂于2015年正月十四将封口强行拆除。
综观上述原因及调解情况,镇村两级并无徇私偏袒之处。
二.王共华与全春秀家有矛盾属实,且短期之内难以调和。
1.王共华的儿子王岳奇于2009年和该组签订堰塘承包协议,拟用来发展养殖。考虑到交通不便,遂出资开挖100余米长的车道一条(道路受益户4户,含全家),王岳奇在修路过程中把堰塘堤损毁一部分(宽高均有2尺多)。但因技术问题,王岳奇后没有在此发展养殖。
2.该塘在雨量不足时无隐患,在山洪暴发时因泄洪道问题极易翻堤冲毁堤外农田(王共华的承包田),由此王共华对全家将原有泄洪道(排水沟)置于塔下疏浚不便的行为极为不满,两家经常因排水沟和道路通行的问题发生争执,积怨颇深,实与他人无干。对于王、全两家的矛盾纠纷,镇村两级也曾多次调解,但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此也希望王、全两家能早日冰释前嫌,和睦相处。
高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日
我也听说了说他们家搞养殖业时,他儿子打电话给你要从你们家菜地跟田里过,说路都到你家了你就同意了,最后养殖业没搞成说他家门口十几米路要两千块钱,还把路拦了现在说钱不要就是不让你家过,要你家旁边那家给他打了两千块条子,每次他家还是让过,真是太欺负人了,赤脚不怕穿鞋的要你妈去市政府,要么拿被子睡到乡政府看他们处不处理公不公证!
人在做天在看,这事过年回家奶奶也跟我说过(我家和13组离的很近),都纠缠几年了还没处理好啊,希望政府能秉公无私的处理,老百姓造个房子容易么,别寒了贫苦百姓的心
顶,求政府作主
一.镇村两级处理矛盾纠纷公平、公正,没有偏向任一方。
1.枧潭村13组在1958年由生产队修建一座堰塘,用来灌溉喜儿湾及春木榔溶里共30余亩农田。后因责任制到户,该塘无人管理,至2000年已不能正常发挥原有作用。2013年百日大旱,农田歉收,群众向上级提出整修堰塘的诉求。2014年,县水务局下拨专项资金予以整修。
2.堰塘原有泄洪道(排水沟)因全春秀家于1991年打水泥塔时被置于塔下,造成疏浚困难,每遇山洪暴发时排水不畅,塘水翻堤,致堤外农田毁损。群众依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的相关规定,强烈要求全家自行拆塔现沟。镇村两级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为了减少全家的损失(群众要求挖塔),经反复调解,达成在全家塔边新修一条备用泄洪道的书面协议。
3.该处堰塘储水主要靠雨水,平时有涵管排水。雨量稍大时,塘水才由塔下的排水沟溢出(目前无水过沟)。新修的备用泄洪道主要是为了应对山洪暴发、塔下排水沟泄洪不及的时候的举措。因此,全家于2014年腊月三十堵塞塔下泄洪道(排水沟)是不对的,该村村主任在群众的投诉和催促下上门做了两次工作,要求全家主动拆除封口未果。该组群众遂于2015年正月十四将封口强行拆除。
综观上述原因及调解情况,镇村两级并无徇私偏袒之处。
二.王共华与全春秀家有矛盾属实,且短期之内难以调和。
1.王共华的儿子王岳奇于2009年和该组签订堰塘承包协议,拟用来发展养殖。考虑到交通不便,遂出资开挖100余米长的车道一条(道路受益户4户,含全家),王岳奇在修路过程中把堰塘堤损毁一部分(宽高均有2尺多)。但因技术问题,王岳奇最后没有在此发展养殖。
2.该塘在雨量不足时无隐患,在山洪暴发时因泄洪道问题极易翻堤冲毁堤外农田(王共华的承包田),由此王共华对全家将原有泄洪道(排水沟)置于塔下疏浚不便的行为极为不满,两家经常因排水沟和道路通行的问题发生争执,积怨颇深,实与他人无干。对于王、全两家的矛盾纠纷,镇村两级也曾多次调解,但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此也希望王、全两家能早日冰释前嫌,和睦相处。
高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日
片面之词不可信,没有证据指名道姓要负法律责任的。
帖子漏洞百出,为了私人利益不顾水库安危。还好意思发贴。
我看了半天,不晓得看明白没,请围观的看看:
一个是,这个堰塘到底原来有没有排水沟?楼主说“从我记事起这池塘就没有排水沟”,政府的回帖说原来有。那到底有没有呢?据我分析,如果原来没有,楼主家修房子的时候,把自家屋前面的水泥塌下面修个排水沟干什么?你有毛病啊?所以,我觉得楼主在扯谎。
网络不是万能的,网友永远只会支持正义的一方。
清者自清!相信广大的网友眼睛是雪亮的!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是不是片面之词,我想应该要看了现场,了解实情就知道了,啥为了私人利益,不顾水库安危,这应该是他家吧,为了养殖连池塘堤都敢挖,楼主家私人利益不顾池塘安危何在呢?
没看明白你应该去现场看,去事发地了解,这么几年的事不可能就一个帖子能全部说清楚,
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就不要乱评,你不用强调啥啥跟这事有关系,有卵关系,我有说过这事和他有关系吗?没必要在这里澄清了。
没看懂就去现场看,去事发地了解,好几年发生了很多的事,不可能一个帖子能全说清楚,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就不要乱评,你也不用澄清啥啥跟这事有关系,有卵关系,我有说过啥啥跟这事有关系吗?
我相信没依据的人不会在网络上乱讲,都懂法,别小看小老百姓,6楼,人家政府都说去调解过没说什么片面之词的话,你怎么就确定是楼主的片面之词,笑的我
回复网友20150504131809
你说我撒谎,那我们房子修了十几年,为何王共华前年才告我们沟小了,难道他是瞎子傻瓜吗?房子又不是一天两天修起,如果真像他所说是排水沟,又会影响到他跟村民的稻田,为何当时没人阻挡呢!没有聊解清楚,别乱污蔑人!
建议楼主澄清真相,不要歪曲事实,否责对方有保留追究上诉的权利。
九楼说的好,网友眼睛是雪亮地,如果我们这些网友要是能都去实地了解情况,看到底是咋回事的话,我们不是眼睛更亮,你还很懂法律吗。说的这么井井有条是吓唬楼主吗?哈哈哈
1.按政府所说,池塘是灌溉农田,可通往木榔口墉里的沟何在,现在王共华门前的沟根本不通,老沟在他建房时占用,以照你们所说啥农田水利法是不是也的撤房现沟呢?此问题我家多次向政府反应,可根本没有啥明确答复,我家问题一追到底,他家问题咋就这么难处理。原因何在?
不讲理由,在镇政府闹,大家免费看把戏,不知廉耻。政府去调查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谁非群众说了算!
慈利风情,你这么说你知道真相,说来听听,你这么说楼主,肯定是个知情人了,你们别动不动就啥,法律责任,事情还没搞明白呢?
2015-04-30 10: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