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桂东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陈利桥、何建平、黄凯频、扶国军、黄书敏、王章平、桂东县沙田镇人民政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原审一审、原审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底将该案发回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郭世彤、审判员郭育生、人民陪审员张业良,法官助理为方琳、书记员为郭梦娟。2018年4月1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本人全部诉讼请求。本人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5月2日向桂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用。
2018年6月14日,本人委托代理人张轶强打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0735-8628776)询问桂东县人民法院是否将该案案卷材料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移送,端午节放假前会移送。2018年6月15日下午临近下班时,本人委托代理人张轶强再次打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0735-8628776)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案卷仍然没有移送。本人委托代理人向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听声音应该是该案书记员郭梦娟)询问承办法官的手机号码,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很不耐烦地告知了承办法官的电话(189xxxx2537)。随后本人委托代理人张轶强打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承办法官称还要过段时间才能将案卷材料移送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通话录音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而从本人5月2日向桂东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至今已近五十天,桂东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却迟迟未将案卷材料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导致二审至今未立案。桂东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以上行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办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本人在此特请求桂东县纪委监察委对此事进行调查,责成桂东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尽快将该案案卷材料移送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对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法院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注:本案2017年10月16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为6个月。对于这样一起不太复杂的案件,桂东县人民法院直到2018年4月16日,也即法定审理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才判决,也明显属于拖延办案,以达到间接帮助被上诉人的目的。)
在我国老百姓来说法院就是公平说理的地方了,可法院这样办案老百姓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上级知道吗?管不管?
更正:是2017年2月3日,笔误。
法院也会违法,偏袒强权,枉法判决!
为何法院胆敢拖延办案?盖因此案系民告官案件
桂东县人民法院6月26日的回复根本难以让人信服,理由如下: 第一,桂东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原审法院应当是在收到上诉状后2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法院(5天+15天+5天),而不是30日; 第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6月15日下午临近下班时打桂东法院立案庭电话询问案卷移送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案卷还没有移送,而回复中称6月15日已经移送,明显自相矛盾; 第三,桂东法院不去追问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拖延办案的主观原因,反而将开展脱贫攻坚拿出来当挡箭牌,而法院的主业是审判执行,并不是脱贫攻坚,桂东法院明显属于主次不分、本末倒置,并且,即便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也不影响移送案卷,因为最多只需几个小时就可以把案卷装订好,然后移送上级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因为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就拒绝正常办案; 第四,桂东法院回复称“二审法院已受理本案,也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简直就是睁眼说瞎话,俗话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桂东法院办案人员有意拖到本案法定审限届满最后一天才判决,且在收到上诉状后有意拖延时间移送案卷材料到上级法院,明显是为了达到袒护被上诉人的目的,因为被上诉人是强大的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这已经实实在在影响了当事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2018-06-22 0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