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人:覃大文,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务农,身份证号:43312719730930xxxx,住保靖县迁陵镇喜莫鹊溪社区二组,电话:13319639768。
被上访人: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居所地:迁陵镇酉水南路62号。
负责人:王先华(大队长)
第三人:彭世海,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教师,身份证号:433125196209275113,住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36号。
上访的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州公交复字[2017]第20170039号认定复核结论。
2、依法督促,责令被上访人重新对上访人与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3、依法追究第三人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在2017年6月18日19时30分,上访人驾驶湘uh983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乘载其子覃莘程(死者)路经保靖县迁陵东路南侧梭子坡迁陵路横穿人行横道隔桩进入对向车道后与第三人彭世海驾驶的湘u5ph1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第三人的车当场碾死其子覃莘程,并前进68.1米驶停,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利用亲属是州公安局副局长(名叫田仁喜)的关系,疏通此事,无动于衷,而保靖县交通警察大队也未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压制上访人方先埋人,给了上访人方5万元,把死者早入归土,之后,经交警部门、司法调解,先对死者上访人方先预赔偿共30万元,上访人事故发生后受伤住院于州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该院对上访人的伤势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肺挫伤、脑震荡、脑外伤、应激综合症等症状。后来,由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暗地操动,疏通关系,于2017年7月6日由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结论为同等责任。之后,上访人不服此认定书,申请复核于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该队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州公交复字[2017]第2017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其结果是维持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其事实清楚,证据明显,此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划定为何是同等责任,难道不是人为吗?以上事实敬请上级部门依法核实。
一、依法撤销不公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督促责令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与州公交复字(2017)20170039号有损于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对于死者覃莘程来说是一种残无人道的不公,其表现在几方面:
第一,第三人驾驶的湘u5ph18小型车从高速驶入城内,其驾驶c2证为实习期间。第二,第三人驾驶的小型车的车速至发生事故地,速度为75km/h,有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为证。第三,第三人的目击证人孙桃云与第三人自己的询问笔录记载内容证明说:驾驶的期间为实习期间和车速过快,与事故地离开几十米远的距离。第四,第三人路经未有红绿灯之路,其斑马线遇前方有人应及时减速,或停车让行,第三人既没减速不算,甚至此车离事故地前进了68.1米的距离,另上访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第一,具备所持驾驶证为d证驾龄三年,有车辆保险,第二,路经未有的红绿灯注意观察后,无车才横过人行道驶入对方车道。第三,对方的第三人因车速过快,由追尾发生一起事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死一伤。以上这几方面事实,经过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后,经办案人员、勘察现场,调查核实,于2017年7月6日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上访人与第三为同等责任。从法律上说,第三人明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项过多,其有严重的后果性,为什么没有按主次责任来划分,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包庇袒护,第三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其有掩盖性,失职性等行为,所以说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及复核结论是有误的,应依法撤销及督促、责令被上访人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
二、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肇事罪刑事责任
1、第三人因驾驶的湘u5ph18小型客车c2证还在实习期内,路经未有的红绿灯,其超速过快,未减速,及停车让行等等违法行为因素,造成了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罚》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将其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访人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复核结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另被上访人有意包庇、袒护违法的第三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履行其责,有损于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受损,故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民伸张正义,讨回一个公道并支持上访人的请求为谢!
2018年1月25日
典型无理取闹,去好好学学交通事故26种全责情形,要是小车没超速,摩托车就是全责。机动车是遇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要减速避让,摩托车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划同责已经是尽量考虑到死者的赔偿抚慰了,法盲。
2018-01-24 14: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