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的农村有个村规民约,约定办了结婚证的女儿,不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首先,这个规定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村组在当地人民政府报备村规民约时,就应该指出这违背法律的条约,并责令村组修改,这种条约无效,请问我们湘潭县的人民政府领导,你们这样做了吗? 当地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二三十岁的大龄女人,未婚生子,连结婚证、办婚礼酒席都不敢,这样就能参与分配得到安置,这样就合法合理,对吗?
直到现在,有部分村组的“出嫁女″,得到了分配与安置,理由竟是拆迁项目不一样,这是什么?不要动不动就告诉农民,你觉得不公平就走司法图途检举,如果人民有事有问题找律师,那人民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合法合理,安份守纪,望政府,为我们做主,叩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处理和分配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处理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保护。
是山塘村横塘组吗?说清楚点!村官在哪里???山塘村村干部???吗???干部,干部,先干了一步,农民就是一棵草,
您好,感谢您对易俗河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镇回复于下:
现政府与村委正在积极组织协调,在近期将会组织召开讨论会,共同解决问题。
易俗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您好,感谢您对易俗河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镇回复于下:
现政府与村委正在积极组织协调,在近期将会组织召开讨论会,共同解决问题。
易俗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2017-09-06 09: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