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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检察院不作为

2018-8-21 5:17:01发布115次查看
不要扛着人民的名义耍着愚弄人民的权利
——记邵东县人民检查院一份奇葩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朝着日趋完善的方向前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个别人、个别部门凭借着人民赋予他的权力,为了某些不为人知的目的,置党的号召于不顾、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公然、枉然地做出有违司法秩序的判决、决定等司法行为,严重挫伤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笔者近日收到一分邵东县人民检查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邵东县院民(行)监[2017]43052100001号,如图。
案情简述:笔者对杨某所“借”的款项毫不知情,即不知道她什么时候“借”的,也不知道她“借”了多少,更不知道她用到什么地方,那些被杨某所骗款项的人及杨某本人案发前,从未将他们的经济往来情况透露过任何信息给笔者,笔者就此情况曾在法院庭审时做过陈述,并将搜集到的出借人在网络和媒体上揭发杨某的行骗、赌博等资料,及杨某多达几十次的港澳通行记录提供给了法庭,以证明出借人已知道受了杨某的骗及杨某所“借”的款项是用于她个人的非法赌博挥霍,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xx2009年从别人手里借钱投资失败后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为填补债务窟窿,2011年至2014年10月间,陆续从他人处借款,骗取被害人孟xx、姚xx、彭xx、金xx等24人资金共计3016.1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支付他利息以及澳门、邵东赌博和其他消费挥霍”的事实相符,但在一审法庭中,法院未采信笔者所提供的证据,在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资金流明显流向他人而没有流向笔者的家庭生活),简单机械地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判定笔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对笔者的再审申请也予以驳回。故此,笔者按司法程序到检察院提请司法监督申请,前后累计跑了不下十趟,结果却看到了更奇葩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大家可以看看其中奇葩的论述:“这一查明的事实表明,杨xx从金xx等人处借款,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此前的投资还债,①投资还款应属②合法的③家庭投资经营范畴。且当不同的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时,④不能简单地以之后的生效的判决来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此番论述我不得不“佩服”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个决定书的“勇于创新精神”、“敢于挑战精神”、“善于杜撰能力”。先看下他们的创新精神,大家可以百度下“投资还款”这个词,在邵东检察院某些人的笔下,可以开天辟地的创新一个新的经营行业,笔者认为,他们可以申请国家专利、获取创新发明奖了。重点看看他们的挑战精神,这可算得上是司法界的神来之笔,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中,已明显判决杨xx骗取孟xx等24人的资金属于诈骗行为,是经过邵东县公安局侦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家司法机构认定的,属于非法的犯罪行为!而邵东县检察院在此决定书中竟然可以公然决然的认定其为合法行为!即如此,邵东检察院发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检察院对杨xx的有罪判决有错,就更应该为杨xx提出无罪抗诉,真的为邵东检察院这种敢于将有罪合法论的观点、勇于向上级说“不”的精神的点“赞”。再看看他们的杜撰能力,从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到过家庭投资这一经营事实,而在邵东检察院的这一决定书,竟突然蹦了出来,笔者想问下,是不是邵东检察院在哪与杨xx合伙帮笔者搞了个家庭投资项目?至于那句“不能简单地以之后的生效的判决来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怎么看都显得苍白无力,那么典型的犯罪诈骗事实,以及公、检、法三家查明认定的非法事实摆在那里,难道还足以否定涉及笔者民事判决的事实吗?如此种事实不能,我倒想问问邵东检察院还有什么样的事实和依据能否定之前错判的事实,当然,在你们有罪合法论支持下,“神马都是浮云”。
相信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的热度还在人们的心中没有退去,在如今提速法治的社会,司法应是人民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检察系统更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试问法律在某些执法者眼里还有用吗,无非是他们扛着人民的名义,在耍着玩弄人发的权利。
补充图片并更正最后一句话,在耍着玩弄人发的权利,应为在“在耍着玩弄人民的权利”
2017年7月5日,网友“炼凰”在红网百姓呼声论坛“酸甜苦辣”板块发布了题为“不要扛着人民的名义耍着愚弄人民的权利——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一份奇葩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文章,在看到此舆情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详细检查此事,并向社会作说明。
一、该案办理经过。2017年4月20日,彭智华向我悰受理申请与金青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4月25日民行科受理该案后,依法询问了申请人彭智华、债权人金青莲,认真审查了彭智华的申请监督书和金青莲提供的答辩状,并去法院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
二、我院处理意见及理由。 2017年6月27日,我院民行科全体干警和主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认为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正确。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彭智华与杨艳萍原系夫妻,2014年7月14日离婚。2013年1月9日,杨艳萍向金青莲借款700000元,2014年8月4日,彭智华通过其本人从银行汇款65000元给金青莲。在庭审过程中,金青莲向邵东法院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及彭智华于2014年8月4日向金青莲还款65000元的转帐凭证。该借款发生在杨艳萍与彭智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青莲提供的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彭智华称其对杨艳萍借款的这七十万元不知情,但事后彭智华通过转帐65000元给金青莲的这份书证直接、客观的证实了彭智华对该借款的知情和认可。因此,邵东法院将该笔借款认定为杨艳萍与彭智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2、彭智华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经审查债权人的借条等证据查明,杨艳萍从金青莲及金青莲丈夫龙军手中分多次借款共240万元,因为本案的这70万元是离婚之前借的,且彭智华进行了还款,所以债权人金青莲只起诉了这七十万元。其他是彭智华与杨艳萍离婚之后借的,所以未提起诉讼。
申请监督时,彭智华提供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申请主张。但在该刑事判决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杨艳萍2009年从别人手里借钱投资失败后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为填补债务窟窿,2011年至2014年10月间,陆续从他人处借款,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姚某某、彭某某、金青莲等24人资金共计3016.1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支付他人利息以及到澳门、邵东赌博和其他消费挥霍”。该查明的事实清楚写着,其骗取的巨额资金部分是用于偿还投资所负债务,因投资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该份刑事判决书并不能够推翻邵东县法院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内容。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不是邵东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上诉审,其不具有高于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之后生效的判决来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该表述并无不当。在邵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后,申请人彭智华未依法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对上诉权的放弃,上诉期满后,邵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智华断章取义的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院民行科在工作中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多次被评为市民行工作先进单位。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6日
2017-07-03 0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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