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2016年3月16日因病进入岳阳市二医院血液科住院,经医院检查为白血病,在3月19日、3月20日两天化疗后于3月21日清晨因颅内出血出院回家,下午去世。在两天的化疗药品中有医生要家属通过医院药剂科联系到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六支“艾诺宁”药品,(每支5毫升)总价格7939.38元(医药公司只开了一张销售清单,没有开具发票,是不是医药公司偷税呢?)。
不知为什么医院不用中标药品,而要家属购买非中标药品。我向岳阳市12345热线反映后于3月28日有医生向我打电话说中标药品药房没货。为什么岳阳市卫计委不向家属反映调查结果。我后来又向12345热线表示不接受这个结果,还反映了医药公司不开发票,药品是不是有问题,二医院里面很多非正规120急救车。我姐夫就是用非正规120车送回去的,单程50公里,收费600元。反映的问题从此石沉大海。
衷心感谢网友对我院的关心,楼主反映的事情,我院立即组织由医务科、药剂科、医院120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患者李继新,男,48岁,2016年3月16日入住我院血液科,经骨髓穿刺涂片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m4),3月21日因并发颅内出血出院回家。
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后,必须负责任的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多种治疗方案及各自利弊,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李继新入住我院血液科后,血液科医生根据其专业诊疗指南,告知患者可以采用(1)柔红霉素(商品名:艾诺宁)+阿糖胞苷联合化疗,(2)去甲柔红霉素+阿糖胞苷方案两个方案中的一个。其中去甲柔红霉素+阿糖胞苷方案为最新、最佳方案。患者家属反复考虑后,要求使用最佳方案(去甲柔红霉素+阿糖胞苷方案),并请求医院帮助外购去甲柔红霉素(商品名:艾诺宁)六支。
艾诺宁为湖南省中标药品,但并不在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内。血液科医生考虑到患者病情较为紧急,且家属要求使用此最佳方案,本着服务病人、方便病人、治病救人的态度,向我院药剂科汇报此事并请求帮助,药剂科在接到汇报后,本着服务临床、服务患者的责任心,立即与湖南省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在长沙)联系,请这家公司以最快速度将患者所需的药品送来,并要求该公司向患者提供正式发票。湖南省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天上午即将该药品送来我院药剂科,患者将药品费用共计7939.38元交给我院药剂科工作人员转交该公司,我院工作人员将该药品和所附的单据交给患者家属,送到患者所在科室为患者使用。
艾诺宁是合规合法的正规产品,是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但临床上使用较少,很多医院都没有将该药品列入采购目录内。湖南省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并非零售机构,一般不对外零售药品,出于为患者提供紧急协助的想法,才临时派遣工作人员在第二天上午就将药品从长沙专程送来岳阳,事出紧急,湖南省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只带来了销售清单,却并没有按照我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的要求,随药品开具正式发票一并带来直接交给患者。
我院尽到了要求医药公司提供正式发票给患者家属的义务,但疏忽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医药公司交给患者的药品所附单据是销售清单,而不是正式发票。
我院是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对药品使用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也绝不允许医务人员私自介绍患者外购药品;此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且患者的最佳治疗方案需要使用这种临床使用较少的药品,经过科室主管医生、科主任按照程序向药剂科汇报后,医院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应患者家属的要求,为患者联系了紧急药品的供应,医院和医务人员并无主观错误,仅仅是疏忽没有发觉医药公司未按医院要求向患者提供正式发票而只是提供了销售清单;医院已经联系该医药公司,将正式发票立即送来,由我院代为保管,患者家属可以随时来院领取。
对于网友反映的医院内非正规120急救车送人的事情,经调查,2016年3月21日,我院120急救车没有送过李继新患者,我院的120急救车都是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合法车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至于李继新家属请什么车送的,费用多少,我们并不清楚。医院属于公共场所,患者家属自行联系的社会车辆不属于医院管理范围,医院无权干涉,更没有相关执法权。
2016-04-12 1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