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再次举报
举报人:罗龙富,男,现年60岁,汉族,冤民,现住龙山县召市镇召市社区7组,电话:15074341699。
被举报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男,系该院院长,住该院。
直接枉法人:李国元,男,系该院执行局局长
被举报人:龙山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辉,男,系该院院长,住该院。
直接枉法人:沈昌明和陈锋,此二人系前后执行局局长
举报请求:
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督促被举报人执行生效的判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符开翠、罗龙富、罗龙成、罗龙运母子不能居住,强烈请求关闭召市牲畜交易行。
举报的事实与理由:
(2006)州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8年了,维护了龙山县法院(2005)龙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龙山县召市镇政府与罗龙富于2009年12月2日在召市敬老院共同达成了协议,召市镇政府得到罗龙富母子的允许,时限为九个月迁址(即2009年12月至2010年九月三十日必须搬迁交易行)。协议签订后,召市镇政府篡改协议,生效的判决8年了也一直不执行,并且目前新交易行已经修好,龙山法院不执行,政府也推诿不执行,罗龙富不服,于2013年1月25日到北京上访得到了湖南省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组的接待,制作了(2013)湘高法驻(京)访字第18号函,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013年5月20日中共湖南省省委政法委员会编号:004583来访转介函叫龙山县法院执行局请加大执行力度,龙山法院抗拒省政法委的转介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访字(2013)第1173号给湘西人大常委会开函,叫州人大督促生效的判决得到执行到位,也没有执行到位。2014年8月20日中共湖南省政法委员会又制作了编号:008786来访转介函,叫湘西自治州执行局督促执行生效的判决,也执行无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3日的回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的回复,都强烈的指定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严肃执行生效的判决,2014年9月15日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以举报信息内容不够详细为由,对生效的判决仍然不执行,举报人已经多年来向国家、省、州、县反映过数十次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州民一终字第270号判决书是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制作的,该判决维护了龙山县(2005)龙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生效,为什么州、县知道自己的判决书生效8年了,还胡说罗龙富反映的不详细呢?在沈昌明担任龙山县执行局局长时,曾经从北京把罗龙富接回龙山,并亲笔写了保证书:回来以后马上执行。把罗龙富接回龙山后,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保证。后任的执行局陈锋局长也跟着沈昌明的老路,前头的乌龟爬坏路,后头的乌龟跟路爬,这些祸国殃民的法官哪里有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法制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纪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对于故意推诿,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执行人员,要严惩不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抗拒生效的判决,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召开,更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的法制理念:“以宪治国、以宪执政”。我们湘西自治州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指示当耳边风,对于湘西来说,湘西是具有600年匪患历史的偏远地区,习主席的声音无法贯彻执行。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湘西的州、县法院生效的判决不执行,偏要和习主席唱对台戏,这样的法官该不清除,该不该给予处分。请高层机关定夺。
我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没有半句虚言,愿承担一切举证不实的后果。
请高层机关给举报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为盼。
此致
礼!
部分证据扫描件附后。
举报人:罗龙富
2014年11月25日
确实,我是召市人,召市的猪行一直在河岸上,没有搬迁,又臭又烂
支持楼主执着维权,中国的法治环境太糟糕了,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法官队伍的素质太差了
建议发给新闻媒体
说白了,就是想从政府搞点钱,不过,为民办事也要积极。
召市镇人民政府和罗的协议人家的协议是法律文书,很严肃的事情.
有语病那是人家文化程度不够,专业水平不高造成的.
你在这里泼凉水显得你很能耐是不啊?语文水平这么高,让你去教小学语文,看你教的下来不?自己也不看看你发的什么狗屁不通的帖子,居然也有脸讲别个有语病...
召市镇的畜牧交易行由私人承包了70年的经营权,国家资产由私人承包那么多年是否合法。正如承包者说:畜牧交易行世世代代都是我屋的了!
2014-11-25 15: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