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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中院聪明法院判聪明案

2018-8-20 14:14:13发布79次查看
益阳中院的聪明法官作聪明判决
近日,我朋友在益阳法院审了七年的供用电合同案随着湘09民终1176号判决终于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聪明审判长曾艳红和主审聪明法官彭青判了聪明案。
事情经过如下:
2017年1月他同电力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因考虑乙方自办玻纤厂及转供用电,年抵扣220万度电量作为自用电,并实行分时段电量互抵;本协议与上级电力部门的政策不符之处,则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桃电营规定本抵扣“自2010年6月10日自动废止”,水力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119号规定“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营的原则,小水电与大电网互送电量在同-时段实行电量互抵。” 水利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规定即“小水电,小火电以及企业自备电厂发送的无功电力,每度一分五厘” 规定线路线损按电量法计算;发改价格(2015)514号文件规定,”电价由省级和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制定”;2009年7月更改高压计量装置后双方确定以此点作为产权分界点计算上下网电量。
可上述两位聪明法官竞判决线路线损按高于国家规定电量法计算近四十倍的3.5%-4.5%计算;无功电费按与水力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明显不符且己作废的湘电公司(2006)183号“关于征求对企业自备电厂, 余热发电, 小水电站等向电网送电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来计算;对于没有进入上网线路和上网变压器的自用电计算线损和变损;对双方认可的自2007年1月9日至2010年6月10日年抵扣220万度电量作为自用电按电厂自用电按时段互抵的约定和水力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119号文件予以否定而不予抵扣;在当时上网电价每度0.185元,用电电价每度0.58元,不顾双方“因考虑乙方自办玻纤厂及转供用电,年抵扣220万度以内电量作为自用电,并实行分时段电量互抵” 的约定和发改价格(2015)514号”电价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及双方合同中没有表述每度0.31元的电价的情况下捏造玻纤厂下网电价为每度0.31元计算;2009年7月在双方确定产权分界点及高压计量点以后和玻纤厂己停产的情况下重复计算低压计量的玻纤厂电量电费。
综上所述,益阳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曾艳红,主审法官彭青对湘09民终1179号的判决是—个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枉法判决!欢迎网友们尤其是新闻界的朋友们传播,留言评论和监督审了七年的供用电合同案的糊涂判决,看看它是否超期违法审理,在国家大力推行司法公正和园额法官制的今天,审判长曾艳红和主审法官彭青作出如此枉法判决是否适合继续呆在审判员和园额法官的岗位?网友们,您如果在益阳中院有类似的遭遇,请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分享,让我们—起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电话0737-4380245。
2017年1月应该是2007年1月
堂堂中级法院法官,不依照合同双方的约定,不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判案,捏造事实,知法犯法,毁坏法官和单位的形象,损害公平正义,制造社会矛盾,罪行可诛!
法官如此胆大妄为,湖南省高院和益阳中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平息社会舆论!
不要放弃,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气候来了!
看了您的叙述,对益阳中院法官捏造事实判决感到非常愦怒,建议您到检察院去举报益阳中院判决法官滥用职权,玩怱职守.
益阳中院只要你们的法官都遵纪守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审案,别搞这种自欺欺人的事了
益阳中院只要你们的法官都遵纪守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审案,别搞这种自欺欺人的事了
2018-02-11 0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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