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赵琳,女,39岁,益阳市长春镇接城堤新巷口村民
被控告人:接城堤资管会员
控告事由:
控告人是新巷口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该村民组。2002年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大部分承包地被长春工业园征用,剩余部分经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分给村民作自留宅基地。控告人分得0.36亩。2015年,被控告人口头通知控告人“你的土地被征用,快来签字领钱”控告人当时回复说“一未看到用土地方案公告,二不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我们不同意征用也不会去领钱。”并要求依法进行公告。时至今日,控告人仍未见任何书面公告。2016/8/2被控告人突然调来挖掘机将控告人土地上的五棵大樟树,3棵小杉树,5棵椿树挖断,水泥地面挖至墙角,农作物全部被废。强行侵占控告人的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控告人出面阻拦,被不明身份人欧打。控告人打110报警求助,被告之征地纠纷公安不介入。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光天化日之下,强占控告人土地,毁坏控告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 控告人拒绝征地补偿登记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人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书面形式公告。”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故控告人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 被控告人无《强制腾地》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腾地》必须先由国土部门对当事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国土部门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强制腾地》只能由法院执行。“法无授 权不可为”这是行政法中一个基本原则。被控告人,实施《强制腾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控告请求:
1、 要求被控告人停止侵害;
2、 返还控告人土地,恢复原样;
3、 赔偿财产损失三万元
稀里糊涂被证收又稀里糊涂被施工了。要求查看相关公示公告应该是合理的要求吧
“强行侵占控告人的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控告人出面阻拦,被不明身份人欧打。控告人打110报警求助,被告之征地纠纷公安不介入”。
真是天大的笑话,明显是强盗行为,公安尽然说不介入,是不是要被拆迁户拿刀砍死他们这些人渣公安才介入啊。
2016-08-18 20: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