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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东茅岭派出所办案不公,不为受害人做主

2018-8-20 7:21:37发布85次查看
2016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朱斌在巴陵东路路段无故逼停我乘坐车辆。下车并带着已经出鞘将近2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意图行凶。
我随即下车被犯罪嫌疑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同车朋友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我方报案后(东茅岭派出所出警)我因身体不适未能当时到派出所,随车同事在二医院就医。警方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朱斌是累犯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对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致人一死一重伤的朱斌进行拘留,当晚就把犯罪嫌疑人放走。不仅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及证据收集。反而对受害人一方行踪调查一清二楚。
11月3日做笔录时,派出所民警刘学及同事警官对我受害人态度非常恶劣。事发当晚,我方因无人驾驶车辆,在询问民警车辆行踪时才得知车被民警开至停车场(邦田)。告知我乘坐的车辆有行车记录仪并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整个犯案过程。办案民警刘学一行4个警官先行一同前行取证。因车辆无法乘坐我和我爱人。所以我们自行前往。在雷峰山等待将近20分钟后,多次询问民警刘学才迟迟到场,询问后且我的车辆并未停至雷峰山停车场。与录笔录的警官说的自己开车去停车场却不知道我车辆停在哪个位置的停车场事实不符。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随后办案民警刘学在没有提供任何纸质文件说明的情况下,在洞氮附近停车场收取了第一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当天多次要求共同查看行车记录仪取证未果,随即并声称已经下班,没有读卡器自己要出差开会两天的为由,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放置“证物袋”保存,我申请自行保管第一证据多次被拒。直至数天后,在民警刘学陪同下进行视频取证,里面只有10月28日和11月2日事发后的视频内容。因为没有取证内容,办案民警刘学将行车记录仪归还我。我找到民间人士对行车记录仪进行了恢复,可以证明行车记录仪是正常工作且其中4个视频被人为删除。11月2日当天有5个视频内容,1至4都被删除,只留下了编号为5的视频内容。取走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后,还有民警特意打电话不问案子,不说后续办案流程”而咨询行车记录仪的恢复情况。在行车记录仪被无故删除后,我申请派出所调取道路监控录像取证。派出所民警直接拒绝,声称:“没有。”11月7日案发后在办案民警曹璇警官的组织下进行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朱斌做笔录时不承认打了人,后再单独协商调节时是承认打我和同事肖定川,与犯罪嫌疑人朱斌随行“老妹”也陈述了朱斌承认打我和同事的事实。协商不成功后,我方申请走司法程序。案件便被搁置。直到同车受害人肖定川拿到验伤报告后组织再一次协商。犯罪嫌疑人朱斌不仅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改,也没有歉意且狂言:“只赔偿三千块。”由于我受的的内伤,通过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膝盖交叉韧带撕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由于高额的手术费实在超出了我的经济承受范围。我便找到曹璇所长要求犯罪嫌疑人先行支付医药费。曹璇所长说:“验伤报告没出之前,医药费都是先行垫付,不然没有理由找对方出医药费。你也看到犯罪嫌疑人朱斌的态度,他是宁愿坐牢,也没钱给。”随后我又筹集医药费自费进行手术。多次询问案件结果,得到的回复就是等我的验伤报告。案子再次搁置。
我于2016年11月30日出院后到东茅岭派出所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经鉴定我伤情为轻伤二级。我将验伤报告交至东茅岭派出所。东茅岭派出所却质疑为什么一个月以后才交验伤报告。直至我们到楼区公安局信访办以后拿着文件东茅岭派出所才将犯罪嫌疑人朱斌叫至派出所。因我方要求走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朱斌当天晚上才送到安置室进行关押。随后却很快被取保候审。每次找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度,就是要受害人重新做司法验伤,却也一直没有收到犯罪嫌疑人书面文件。如果朱斌申请符合重新鉴定要求,我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又一次被搁置至今。
我作为受害人一再被警方质疑,作为累犯的犯罪嫌疑人朱斌却一直逍遥法外。我车上乘坐4个人(三个大人和一个小孩)有两个人受伤,还有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朱斌在办案民警多次组织下到警局进行协商处理。与犯罪嫌疑人朱斌说不承认打人相背离。作为受害人我是配合公安机关取证,东茅岭派出所办案民警刘学删除受害人行车记录仪,毁灭证据。案发后要求调取道路监控被拒。一再将案件一拖再拖。我申请市公安局恢复我的行车记仪并监督或者更换办案机构,并对我的行车记录仪被删除一事做出说明。
恶人先告状_
谁动了行车记录仪?
  我是受害人雷敏。现东茅岭派出所正在积极处理此案。
2017-01-03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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