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新平,住炎陵县霞阳镇龙坑村樟树下组20栋1号。2016年6月6日,张朝冠请我做事,主要是帮张发修建房屋。在建造房屋过程中,本人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了重伤。随后住进了医,花去医疗费将近四万元,后来经法医鉴定本人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本人因屡次向张朝冠要求医疗费不得,便问炎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等,共计98000多元,经过几次审判包括株洲市中院一次发回重审,2017年10月19日,炎陵县法院廖超光法官终于在初次起诉后一年多判决赔偿我三万多元,尚不够医疗费,这是……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炎陵县法院廖超光法官枉法裁决”回复如下:
该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审理期限都是在法定审限内完成,并不存在审理期限一年多时间的问题。关于您提出法院只判赔三万多元的问题,是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损失仅为8万余元,且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分担。该审判是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的。另外,该案按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是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作出判决。经查,法官廖超光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的事实。
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17-11-20 0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