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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五建公司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18-8-19 3:52:09发布36次查看
质疑“企业行为不合法、行政机关无权处理”?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株洲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建公司)是省属国有企业;我是该公司职工,于2008年退休。
今日发帖,公开投诉株洲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导致省五建公司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事实经过如下:
2009年11月16日,省五建公司填写《株洲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表内信息显示,当时退休人数2545人,其中参保人数40人,未参保人数2505人。2009年12月,株洲市人社局向省五建公司人员发放《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2010年3月又发放《社会保障卡》,但从未向省五建公司人员《社会保障卡》划入“个人帐户金”。(省五建公司人员“个人帐户金”一直由该公司按不同年龄段、分别以0.7%,1.2%,3.4%的比例划入《内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本》(见附件2),只供公司内部医疗单位使用或报销划帐。)
2016年4月5日,省五建公司医保办发出《通知》(见附件3);同日,省五建公司退休管理处向公司各退休职工发出《关于退休职工额定门诊医疗费采用现金实发制通知》(见附件4),该通知显示,省五建公司将按2015年该公司退休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3.4%的比例计算2016年退休职工“门诊医疗费”。(因不是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改变了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计算依据,降低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侵害了数千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4月18日,我向株洲市人局举报省五建公司社会保险基金违法,侵害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请求株洲市人社局、责令被举报人(省五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发放退休人员“额定门诊费”。
4月25日,株洲市人社局作出株人社信访字〔2016〕11号《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见附件5),该答复称:“您所反映问题主要是指您提供的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退休职工发出的《关于退休职工.额定门诊医疗费采用现金实发制通知》的内部通知,而该笔资金是由企业自行筹集并发放,属企业自身行为。因此我局对企业该类行为没有管理的职权,且该类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因此我局无权处理该举报。”我对以上答复意见不服,5月6日向株洲市政府申请复查。
5月10日,株洲市政府作出株政信复告字(2016)05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6),该告知书称:“经审查,省五建公司向退休职工发放门诊医疗费属于企业自行筹集发放的自身行为,不是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发放、管理,属于公司内部工资福利纠纷,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件基本事实:1、没有任何法定机关有效文书认定省五建公司为困难企业。2、株洲市中级法院〔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至2014年11月20日,省五建公司合计拖欠社会保险费7074万元(来源于株洲市人社局的证据)。3、《关于退休职工额定门诊医疗费采用现金实发制通知》中所指“额定门诊医疗费”,其实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
我的三个观点:1、“企业行为”不能成为行政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众所周知,任何公民或法人的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行为”不是法外之地,关键是看“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处理。企业招聘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是“企业行为”,但必须合法。如果企业招聘未成年人、或确定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依法为企业职工按期申报社会保险等企业行为,一当被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就应依法处理,不能以“企业行为”进行推诿。省五建公司未依法向退休人员发放“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行为,已违反《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2、因为株洲市人社局未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省五建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7074万元,省五建公司人员未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株洲市人社局收到我举报材料后,既不依法办理,又不依法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也不依法告知我有处理权的单位是谁,其行为已违反《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总之,省五建公司及株洲市人社局均涉嫌违法,任何遮掩和躲闪都于事无补,唯有坦然面对、亡羊补牢。
“社会保险”是国家推行的民生工程之一,关系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本文所涉事实表明,用人单位存在“有法不依”,监管部门存在“违法不究”,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疑似猫鼠同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遭到破坏,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预防不测,我只得将相关文件发到网上,供热心网民评参考、评论;我呼吁株洲市人社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帖作出公开回应。我只求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律尊严得到维护。
附件:
1、《株洲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2、省五建公司《内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本》
3、省五建公司医保办发出的《通知》
4、《关于退休职工额定门诊医疗费采用现金实发制通知》;
5、株人社信访字〔2016〕11号《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6、株政信复告字(2016)05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还是狼狈为奸
团结就是力量,联合起来抗争。
2016-05-16 1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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