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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公安局干警办案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

2018-8-18 20:06:22发布109次查看
致湘潭县公安局彭世辉局长一封投诉举报信!
投诉举报干警楚宇峰办案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系列行为
尊敬的彭局长:
干警楚宇峰当年在办理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一案中,存在如下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行为
行为1:当年刘艺云以复印件诬告郭某诈骗集资,楚宇峰起码应该查实一下欠款原件吧,举手之劳即可立马戳穿虚构事实真相,为什么没有查?是楚宇峰故意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还是办案能力素质水平所致?答案是肯定的。
行为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教师内部集资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记要,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辖区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明明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可楚宇峰削足适履,削去以上种种相关不适履的连带事实成因,公然舞弊断章取义仅拿集资行为去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履。
行为3:楚宇峰自定涉嫌集资诈骗案为湖南省督办案,吓骗并用,“---你的案子掉我手里死定了,不死也要脱层皮,至少一辈子别想出去了”,对当事人实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连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联系家属解决的合理要求都遭拒绝,如此办案,毫无法律依据。
行为4:本来一个简单的主管部门倡导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子,却因周本顺一个暗示,蹊跷改变办案方向,两年内,对上,极尽阿谀迎须巴结讨好之能事,以求提拔上爬;对下,视当事人如案板之物任由宰割,2年从不谈集资主题,犹如健忘症一般,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极尽恐吓利诱手段,威逼交代行贿孔某市长数额,这倒不厌其烦,记忆专一,一拖数年。立功心切,但违背实事求是的起码法治思维。
行为5:极尽阿谀迎须巴结讨好上级之能事,楚宇峰自己造成对当事人超期羁押,不是以理性和法制思维对待,让问题负面影响最小化并达到当事人谅解目的,而是反向反思维把问题汇报推给县政法委,2003年2月28日第一个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最多能判一年】;县委政法委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专题联席会议拍板定案定指标罪,“巧妙”掩盖超期羁押问题,自己巧而脱身脱责!
行为6:联席会议后,把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增加8.4倍,还要为安全起见,歹毒心狠加进一个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注册商标侵权案。楚宇峰利用职权,藐视当事人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把嫌疑人玩于股掌之间,超期羁押问题平了,疑难杂案办成了。楚宇峰风光无限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背负莫名其妙罪名十多年,夫妇双双被开除公职,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老年保障,深渊井底苦不堪言。
行为7: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了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侵权案,该不该再追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撤销(侦办)案件,即要么依法自行撤销案件,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侦结案件。明知撤案不撤案非当事人责任和所能左右的应该撤销的社会危害轻微的并已赔偿厂家22万,罚款3万的侵权案件,为掩盖超期羁押楚宇峰之私利,利用职权欲加其罪违法重复追究当事人。
行为8:外地公安近7年前已事实处理过一次的社会危害轻微的注册商标侵权案,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有立案和躲避逃避侦查审判情节的两个必要条件,故虽立案,但没有逃脱和躲避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故此案就算漠视已处理一次的事实,但邵阳公安虽然立案,但事过7年中当事人随叫随到没有躲避逃脱情节,是受追诉期限制的。楚宇峰为掩盖超期羁押过错之一己私利,置实事求是原则不顾,冒违法处置之风险,足见楚宇峰处心积虑、肆无忌惮、待人阴险歹毒。
行为9:如何对待上级或者高层领导的批示时可能存在事实相符于事实不符的情况,事实相符当然不必谈论,但事实不符时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态度和执行办法:一是高度无条件顺从领导旨意同时又借势领导批示千方百计先入为主人为创造条件办成批示案件而毫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毫不忌讳冤假错案发生,二是客观实事求是向领导反馈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可能会出现查案不力能力差的评价,更没嘉奖没提拔。楚宇峰义无反顾选择了第一种办法。
楚宇峰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系列行为该清算清算了!该还受害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了!
投诉举报人:郭志强
2017、8、28日
《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帖中所提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该案已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13年4月1日作出了(2012)潭中刑再终字 质问湘潭县公安局,既然贵局对于帖中所提问题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事实如何?反应的问题到底存在不存在?如果问题确实存在,则不能以判决如何如何来忽悠敷衍当事人呀!
哪一个冤假错案不是由法院判决的?关键是不是违背了客观事实,偏离实事求是,如果是肯定的,则必须推翻判决平反的,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就是做的什么饭,就决定端什么饭,吃什么饭,做的饭好坏,公安是 当今,一般冤假错案受害人,都是一种走投无路的境况,各级公检法基层政法委官员最大最普遍的表现方式:本来实事求是法律之精髓,却都打着法律的旗号,披着法律的外衣,实际上根本不讲依法办事,不讲实事求是,等同于把他们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超人,至于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违法裁判等等并不在乎!遇到问题案件,故意回避事实证据,回复最省事,就是几个字:已生效判决裁定。至于这些所谓已生效判决裁定是不是与事实证据相违,不论及。
多次投诉了,这样的回复早是意料中了,就是要看看湘潭县公安局冤假错案的盖子到底要掩盖多久?能掩盖多久?
湘潭县公安局的回复好可笑,法院判决难道当事人不知道,要你来答复一次?申诉举报内容是,干警办案过程中居多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的造假的卑鄙行径。专门调查后,是事实就应该公开处理,反之诺不是事实,也应该追究楼主的相关法律责任,这才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义!
当今,一般冤假错案受害人,都是一种走投无路的境况,各级公检法基层政法委官员最大最普遍的表现方式:实事求是本是法律之精髓,却打着法律的旗号,披着法律的外衣,实际上根本不讲依法办事,不讲实事求是,等同于把他们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超人,至于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违法裁判等等并不在乎!遇到问题案件,故意回避事实证据,回复最省事,就是几个字:已生效判决裁定。至于这些所谓已生效判决裁定是不是与事实证据相违,不论及。
此案一开始就是一种欺人太甚,办案中的程序上又是一种欺人太甚,判决中依然是一种欺人太甚!形成这种离奇冤假错案后,又始终受到了基层政法公检法等的欺人太甚的敷衍对待!
此案一开始就是一种欺人太甚的湘潭县教育系统腐败操纵的阴谋,办案中的程序上又是一种欺人太甚的公安司法系统腐败操纵,判决中依然是一种欺人太甚的司法腐败!形成这种离奇冤假错案后,又始终受到了基层政法公检法等的欺人太甚的敷衍对待!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当今的某些卑鄙比以前的更卑鄙!
无处申冤,无人主持公道!
太多阳光下的罪恶在那里赤裸飞舞!
本应主持公道的权力机构却成了看客欣赏者。
敬请湘潭县公安局彭世辉局长甄别,说楚宇锋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绝非凭空说事:
1:蓄意不过问查实诬告者欠条真伪,这是执法犯法徇私舞弊;
2:原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教师内部集资系主管部门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有集体研究决定记要,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辖区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并且有当年湘潭市政府支持勤工俭学企业开展内部集资文件为证,对这些申辩楚宇锋只字不听,仅断章取义仅拿“集资”二字做文章,强加于当事人,这是执法犯法徇私舞弊;
3:私定涉嫌集资诈骗案为湖南省督办案,这是执法犯法徇私舞弊;
4:本来一个简单的主管部门倡导的教师内部集资案子,却因周本顺一个暗示,蹊跷改变办案方向,两年内,对上,极尽阿谀迎须巴结讨好之能事,以求提拔上爬;对下,视当事人如案板之物任由宰割,2年从不谈集资主题,犹如健忘症一般,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极尽恐吓利诱手段,威逼交代行贿孔某市长数额,这倒不厌其烦,记忆专一,一拖数年,极尽阿谀迎须巴结讨好上级之能事,楚宇峰自己造成对当事人超期羁押,不是以理性和法制思维对待,让问题负面影响最小化并达到当事人谅解目的,而是反向反思维把问题汇报推给县政法委,2003年2月28日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
在他们手里法律都是儿戏,弄虛作假的太多太多
格外警惕地方施政时的扭曲、变异行为!
楚宇峰当年执法办案是合法的,只是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故意放弃对举报关键证据的简单核实,故意把形成集资的来龙去脉一概割裂丢弃,仅留集资两字做文章强加当事人头上,为巴结上级领导,求功求提拔心切,自我造成对当事人的超期羁押,为瞒天过海掩盖超期羁押,虽明曰汇报却无形暗暗绑架政法委,以莫须有罪名充数强加给当事人等等,让正当的执法变成“心怀叵测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有点执法水平吗?少一点特权思想会死人吗?国家机器,人民警察,你的权力的国家给的,国家给的权力就是人民给的权力,人民让你来对付人民吗?
2017-08-28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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