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堰乡政府、甘堰村委私自出售甘堰村4组的集体土地
1.甘堰乡政府、甘堰村委私自出售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甘堰村4组)。出售后,乡政府、村委未给本组成员任何补偿。
2.群众知晓后,政府、村委许诺补偿,但是补偿数额一变再变。直到现场进行施工,本组(4组)老百姓才得知,粮店土地已经被出售。于是,政府、村委答应进行补偿。当初承诺5w,后面又承诺10w。(实际情况是,卫生院为该块土地拿出了60w购买资金)。当地组员不仅没有拿到60w,连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3.甘堰乡卫生院院长贿赂当地群众。院长亲自登门拜访了4组的德高望重的成员,并每人给出了价值600-1000元的礼品。并承诺,如果事成,每户单独补偿2000元。还补充道,卫生局为了此事,前前后后已经花了一百多万。
4.甘堰村委选受贿人员成为“代表”,协商争端事宜。由于4组成员阻碍工地施工,于是村委召集本组中的部分成员作为代表,商讨此事。而所谓的“代表”,全部都是接受了600-1000元礼品的成员。个别收受礼品了的群众,知晓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于是便没有参加“代表会议”。面对此情况,村长说:“对于没来的代表,我以后再去做工作”。
5.许家坊派出所多次威胁当地群众。许家坊派出所声称,阻碍施工,是违法行为,如果继续阻碍施工,他们就会抓人。
2015年3月16日,许家坊派出所再次出警,威胁将要捉人。
6.甘堰乡政府不作为。此次土地争端,持续了将近1年,影响极大,但是始终不见甘堰乡政府出面协调解决问题。
7.甘堰村委不作为,威胁百姓。在整个争端过程中,甘堰村委(村长、村委书记)从来不为老百姓说话,甚至根本不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有五保户阻碍施工,村委成员威胁说:“小心我取消你五保户身份。”村长挨家挨户上门,给4组的群众做思想工作。同时提醒老百姓:不要对抗,小心被警察抓走。
附“粮店”背景:1964年,“甘堰乡粮店”迁址到甘堰乡甘堰村4组,占地大约1.2亩。1974年,粮店大规模扩建,扩建后面积约7亩。1998年,甘堰乡粮店垮台,粮食局在未征收、未补偿的情况下征为国有土地(当地群众根本不知情)。
我是四组附近的,听说粮店早就是国有土地,按政策可以转让的,乡政府出面过多次协调,怎么还没搞好呀!搞老百姓自己受益的建设,何必哟,能得什么。
为自己服务的好事,个别老百姓抄起来闹,能得几个,要有社会正能量,大家站在正义一面,多讲点公话
我反问楼上的两个个问题:
如果粮店是国有土地,村委为什么反反复复提及补偿的话题(虽然没有兑现)?
村委给组员做工作,院长给组员好处,目的在于什么?
shuimu200808网友:
感谢您关心我乡甘堰村四组(原甘堰粮店)国有土地转让给乡卫生院用于院房扩建事宜。我们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公安局后,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于您:
甘堰乡医疗卫生事业自乡卫生院建院以来,在全乡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辉煌成果。为更好改善全乡卫生防疫和医疗服务条件,整合利用国有资产,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原甘堰粮店全部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并划拨给我乡卫生院用于院房扩建,此等惠民大事,理应得到全乡人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本次土地转让过程中,四组大部分村民给予积极配合,我们向所有理解和支持院房扩建公益事业的广大村民表示感谢!
目前,部分村民不理解县人民政府对原粮店国有土地收回再划拨行政行为,多次聚众阻工,要求补偿或收回土地所有权,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也应向广大村民作出如下解释:一是关于原粮店土地权属确立问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计划经济大背景下,全民所有制性质粮店在四组上兴建、发展至今,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发的《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 1、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甘堰政府”网友:
感谢您关心甘堰村四组(原甘堰粮店)集体土地转让给乡卫生院用于扩建事宜。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习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此次土地所有权纠纷事件,理应得到“合法解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甘堰乡卫生院扩建,是惠民大事,全乡人民支持,甘堰村4组村民也是极力支持的。那么,部分4组村民阻碍施工,该怎么理解呢?这些4组村民反对的是,自己的集体土地竟然无端被当做国有土地进行划拨了----这显然与“4组部分村民反对医院扩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具备这点基本的语文功底是很有必要的。
针对您具体的回复,4组村民认为:
1.甘堰粮店的集体土地是何时变更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报批手续在哪儿,是否进行过公示,是否同4组村民进行过商讨?(注:“知情权”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
2.至于你回复的“甘堰政府”:
感谢您关心甘堰村四组(原甘堰粮店)集体土地转让给乡卫生院用于扩建事宜。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总 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此次土地所有权纠纷事件,理应得到“合法解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甘堰乡卫生院扩建,是惠民大事,全乡人民支持,甘堰村4组村民也是极力支持的。那么,部分4组村民阻碍施工,该怎么理解呢?这些4组村民反对的是,自己的集体土地竟然无端被当做国有土地进行划拨了----这显然与“4组部分村民反对医院扩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具备这点基本的语文功底是很有必要的。
针对您具体的回复,4组村民认为:
1.甘堰粮店的集体土地是何时变更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报批手续在哪儿,是否进行过公示,是否同4组村民进行过商讨?(注:“知情权”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
2.至于你回复的读书出理人,文盲出刁民。以前所有单位使用的土地在80年代国土所成立以后,对单位的用地只要给了你经济补偿(哪怕当时给100元经济补偿或其它粮食指标补偿)都视为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事当时的政策规定。
"依法治国"不但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所有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否则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甘堰人,对甘堰原粮的事,有几个问题想和你共同探讨:
一、大家要把握好事实发生和法律效力的时间点,尊重历史和事实。
一是甘堰原粮店使用土地是在1982年5月以前(1964年、1974年)实际使用的事实,按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甘堰粮店原本是集体土地,就怎么变成了国有土地的?!
2、“1982年5月以前甘堰粮店使用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办发证确认为国有土地,不需要给村民补偿”,补办证件不用补偿,那集体变更为国有要不要补偿?再次发问,甘堰粮店是何时何途径变更手续的?
3、“读书出理人,文盲出刁民。以前所有单位使用的土地在80年代国土所成立以后,对单位的用地只要给了你经济补偿(哪怕当时给100元经济补偿或其它粮食指标补偿)都视为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事当时的政策规定。”三问:这是哪门子政策!胡说八道!
4、把原始手续公示不就一切真相大白了吗?
您好像蛮有学问的,且懂法!您在转移矛盾焦点,4组村民就只关心一点:粮店的集体土地是哪年哪月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当时若按法定程序变更(有公示、告知等程序)那么矛盾当时就会凸显!4组社员没得到补偿,就白白无端丧失自己的集体土地,每个人都不会服气!
某贼c盗窃主人g一摩托车,做了一套假手续,转让给w,后办案单位查处该案件,w说,他有合法手续,失主g不得追回原物!要求g诉讼发证单位。g的行为是属于不依法维权、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50325:多学政策法律
第8楼
读书出理人,文盲出刁民。
看8楼好像是读了大学的公职人员,自称“读书出理人”,但胆子不小!敢骂农民百姓是文盲和刁民!如此公职人员德行怎么这么差!若果通过ip查出来,这样的职员不处分还让他猖狂到何时!
2015-03-18 1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