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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网友反映自己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遇到的困难

2018-8-18 17:43:45发布76次查看
我叫黄明宇,益阳市资阳区人。我在2016年2月6日被刑拘,同年9月14日以不构成犯罪被释放。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呆了223天。在家休养4个月后我申请国家赔偿。先后跑了区检查院、市检查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省检查院,信访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第一巡回法庭。耗时一年多。
对于益阳市公检法的执法公平我本人存在异意:
一、资阳区公安局在办案中存在胡乱作为、强行治罪。
取证方面
1:公安现场取证不力,用办案刑警的话说:人派去了未取到证。
2:周边不远有公安监控,当事人提出调取但遭到警方拒绝说:没必要。
3:现场明明听到受害人打电话说:来人,并带东西。而??方却说给受害人打电话的人在深圳,是个老板。而黄明宇父亲掌握的是刘伟打了两次电话,第一个电话是打给一个叫超几的,他在流源桥家,没来。第二个电话是打给一个以前在深圳打过几天工的人,他到现场还对黄明宇动了手。现场升级都是受害人第二个电话来人造成的。
4:现场明明来车来人,而警方办案人员说:不是受害人找来的人,而是恰巧路过。试问路过的人有必要动手去打黄明宇吗??
证词方面:
1:目击证人郭年春到刑警大队取证完毕后对取证刑警说:你们这样做不好,我讲的一些没写,我没讲的一些你们写了。事后也告诉了黄明宇的父亲。
综合种种情况,黄明宇的父亲每天都去区公安局向局长放映情况,最后局长换了办案干警,黄明宇的案件才得以昭雪。
问黄明宇笔录的徐姓干警曾说过这样的话:人要是没死,你就没事,死了的话你??少有责任,你最多判2、3年。试问:这是一个干部的当担吗?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二、检查机关失责失察,法律条文运用错误。
1:案件被区公安局送到去检查院批捕时,区检查院一女性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黄明宇,没问几句关于案情细节的事,反而问里面过的好不?没人打你不?干部找你谈话了没?作为检查官办案就这么草率?
2:市检查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已明确黄明宇不构成犯罪,其不起诉决定为法定不起诉。此案由区检查院移交市检查院,且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在明确是不构成犯罪且补充侦查两次的法律文书上为何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要将黄明宇强行治罪吗??
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区、市检查院对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检查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陪他字31号文件视而不见,也无法说出一条让我信服的法律依据。
三、法院枉法裁决,有失公允。
1:黄明宇父亲先期赔付受害人家属18万元并签定协议,以法院判决为准,但后来受害人家属主动放弃要求赔偿。而法院却强行将18万认定为赔偿款。
18万赔偿的起因是黄明宇的父亲在不了解案情、黄明宇被关押,正直过年等情况下一种被迫、无奈的赔偿。
2:在行政诉讼中黄明宇一再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做出的批复,认定该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而中院确不予采纳。案是你们办的,文书是你们发的。法律就不是公平的了
依据宪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国家无罪羁押赔偿制度,我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出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向一个代表国家权力的组织挑战??过程,想要一个代表国家权力的组织向个人认错低头其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在法制建设水平、作风建设水平相对不高的有关地区和部门。
虽困难重重,漫长且艰辛,但我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公平正义迟早会到来。我对此充满信心,也相信有关部门会还我一个公道。
谢谢
在益阳,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屡屡还被无端侵害,为什么???
2018-06-08 0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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