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误把宫内孕诊断成宫外孕,并实施宫外孕手术,现导致腹内胎儿不保,医院称未生下来的叫胚胎,那不叫生命,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颜忠军律师:胎儿的生命权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在出生之前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权是针对公民(自然人)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医院误把宫内孕诊断成宫外孕,并实施宫外孕手术”,从法律上讲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侵害的是患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定神抚慰金等。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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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森律师:未出生的婴儿也有潜在权利胎儿利益受到损害的保护问题,是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那现在怎么主张权益呢
2015-05-27 15: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