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沈志华,男,1971年9月出生,韶山市韶山乡韶光村(现韶润村)人。现因村小组以投票形式否定本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集体经济成员土地分配权益一事请求市相关领导予以解决。
本人曾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成年后以男方出嫁的形式嫁出,后不幸离婚,于2011年9月在原户籍地全体村民同意下返回原籍并落户父母兄弟一起,2016年3月独立分户并建有平房一栋,但至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小组每年进行土地分配调整),且本次村集体土地征收,村小组以小组投票的形式否定给予本人应得8200元/人的征收款,同时否定本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前两年给予了本人每年300元的农田补助费)。
本人经多次协调村组并于2017年12月中旬当面递交报告至信访局,市、乡一致口头回复:“事实清楚有理,但村民自治,只能帮忙联系,建议本人与村组协调,协商不成请走诉讼”。
本人为纯农业户口,本村本组合法村民,于法于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相关权力,虽然村民自治,但村组无权通过所谓的投票来否定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各级发现所属村组有关自治问题与法律明显违背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因经济困难且认为此事不应走行政诉讼途径,可问题没有任何进展,故再次请求市有关领导予以解决,希望能得合理回应。
发帖主人公的你今年应该是47岁吧,一定是儿孙满堂了,虽然离婚但生活的依托可以是崽女那方,离婚后搬回原籍居住这并不意味着你就是本村民组的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份子,要想成为经济组织成员这得经过本组织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同意,本村民组的经济分配权是自治,这也受法律保护,正于你找市乡领导诉求,他们的回答“事实清楚有理,但村民自治,只能帮忙联系,建议本人与村组协调,协商不成请走诉讼”,政府部门都不好硬性干涉,因为你不是无家可归也不是无生存之处,当然也可试试走法律途径,能否会受理就另当别论了。
2018-01-07 19: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