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工商局、县物价局:
本人于2014年12月14日下午5点在同兴楼餐馆与家人吃饭,餐馆服务员将我们安排在二楼的包间,其随即拿来菜单让我们点菜(其间服务员并未告知我们其菜单是之前旧的,也未告知我们其所提供的菜谱价格不属实或者有所改动等情况),我们按照其所提供的菜谱点了如下菜:香辣口味鹅一份148元(实际端上的是不足一斤的鸭子肉,因小孩子先吃了几块也就没叫服务员换了)、土豆丝一份12元、家常豆腐一份12元、铁板牛肉一份38元、长豆角炒茄子一份12元、野山菌肉丸汤一份18元以及在吃饭过程中加的青椒肉丝(不知道具体价格)两份。吃完饭后,我下楼来到前台结账,其告诉我需要支付331元,给我优惠1元,实收330元,我掏出400元现金给其老板,此时,我家人看见结账单中所列有5样菜的价格与之前菜单所标明的价格不符(家常豆腐实收15元\份、铁板牛肉48元\份、长豆角炒茄子15元\份、青椒炒肉20元\份、野山菌肉丸汤35元\份),甚至野山菌肉丸汤高出菜单价近1倍。
为此,我们与老板理论,其解释为:因为现在菜价上涨,那张菜单是之前旧的,还没有改的,以再退10元来搪塞我们。请问这样的解释和随意定价合理、合法吗?钱是小事,诚信是大。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试问同兴楼餐馆有菜单为何不按菜单价而要另行收费,如此狂妄的欺骗消费者,谁给的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谁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请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对同兴楼餐馆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查处,以保古丈县十几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领导们都去哪儿了?为何一个星期了,事情还未得到任何处理和回复,可见领导们的办事效率是如此之“高”!
2014-12-14 22: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