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我在红网上用“平江县水利局解决信访问题的务实行为值得赞扬”反应了平江县水利局解决信访问题的务实行为,今天,我又来看一看平江法院绝缘不同的处事能力,让这种正反二面的活生生故事来检测平江的信访工作,看看平江信访到底有那些值得推广,那些值得反思。
平江县三市镇西南村的王新沅是自卫反击战的战功人员,退伍后安置在万古金矿上班,后因金矿改制,王新沅又被安置在三市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02年10月因机构改革,三市镇政府人员超编,三市镇人民政府就以【三政报(2002)30号】文件形式请示县委政府重新安排,并且要求王新沅等待安置,其后,王新沅同志享受了待岗待遇。但2008年三市镇人民政府的潘典宏镇长决定取消王新沅同志的相应待岗待业。其后,王新沅同志由于没有安排上班,也未支付待岗工资,故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待岗工资,补交纳社会保险费。但仲裁认为:“因被诉人三市镇人民政府是机关单位,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申诉人王新沅也不是工勤人员,依据原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条规定,双方形成的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故此决定不予受理。结果,王新沅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三市镇政府补交社会保险费,同时请求重新安排上岗或者是60周岁退休前发放待岗工资。结果,平江县人民法院以(2008)湘平法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了待岗待遇。结果,王新沅因此下岗而申诉上访不息。
2017年1月16日上午,王新沅同志再次上访到了平江县人民法院,结果院领导要求保安将他强行拖出法院……
本人认为:王新沅的诉求是:补交社会保险费,安排重新上岗或者是发放待岗工资。三市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反诉解除劳动安置关系,也未作出辞退决定,但平江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诉求,该侵权行为让王新沅申诉上访不息,现法院领导又下令将信访人拖出法院。平江法院这样的行为能不能解决信访的实际问题,今天,我请广大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实施及人事组织部门去讨论、去回味,你们的监督与用人有没有出现错误。
官大于民,权大于法
2017-02-09 22: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