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县政法委、省市县人大、政协、省市县检察院、省委巡视组:
现我们湘潭县法院判决生效的7名刘曦一案债主,检举揭发湘潭市中院、韶山法院、湘潭县法院执行分配暗箱操作、导致严重不公平!违反《执行法》!
《执行法》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的债务,无论是哪一个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都应当由全部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湘潭县2015年3月17日“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打击各类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打非工作要“统一指挥协调、涉案财产统一处置、接待宣传统一答复口径”,尽最大努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刘曦一案涉及的债主多达19个,其中刑事案债主11个,金额:182万元;民间借贷债主8个,金额:124.2万元。但是可供执行的房产共计3套,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此案根据《执行法》和工作要求,理应在案发地湘潭县法院统一阳光、公开公正执行、分配,只要是按照《执行法》,由全部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大家都没有意见,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公正合法的。
但是,湘潭市中院却蓄意指示湘潭县法院将其中楚志伟一人的民间借贷案移交偏远的韶山法院执行,抢先执行3套房产中的2套,将50余万元执行款分配给了楚志伟一个人,堪称神不知鬼不觉!令其他18名债主全都蒙在鼓里,得到消息后,大家都十分震惊和愤怒!!
楚志伟根本不具备优先执行受偿权,请问市中院:这不是瞒天过海、掩人耳目、知法违法、蓄意制造矛盾、引发不公,又是什么?
目前,湘潭县法院又在执行最后一套房产,根本没有告知房屋法律所有人,执行过程存在明显错误。韶山法院分配方案仅针对11个刑事案件债主,将其余7名民事债主又拒之门外。这7名民事案件债主于2017年6月6日就已经分别向县法院和韶山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请问三家法院:这7名债主不能参与分配的理由何在?法律面前还是不是人人平等?!
我们强烈要求三家法院有错必纠,市中院理当牵头,要求韶山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分配!对楚志伟执行回转!3套房产的总执行款应当由全部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县法院执行程序和韶山法院的分配方案要向全体债主告知,不要再暗箱操作,违法违规,损害公民的利益,让守法公民对法院法律绝望!
请求上级纪检等部门彻查此案,究竟谁在失职渎职、知法违法、徇私枉法?!
刘曦一案的7名债主:
邹孝发13975257508刘自身13327322332刘丽珍
周志林13873234381陈建军刘日上13973299388谭继红
2018年4月12日
此案7名债主无数次找到湘潭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执行局领导生硬地回答:“我们只管判决,执行分配不公要找韶山法院。” 债主们只好车途劳顿找到韶山法院,韶山院执行局却说:“我们又不知道这个案子这么复杂,涉及这么多债主,分配不公怪我们咯?这个锅我们不背,我们会把这个案子退回县法院,我们不再趟这滩浑水了,你们去找县法院。” 债主们又找到市中院,中院执行局的回复:“你们认为哪家法院存在错误,应该向哪家法院提出异议,不能直接找中院。” 至此,没有一家法院对此案负责,都在找借口、推卸责任、踢皮球,要不就是干脆不理睬,让老百姓有冤无处伸,义愤填膺,只能无数次发帖、信访。 难道就没有人能管一管这些任意妄为、知法违法、徇私枉法的法官了么? 问题不解决,我们将一直信访、维权到底!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呼吁公平正义55”发出的“湘潭市中院、韶山法院、湘潭县法院执行分配,违法”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我院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志伟诉被告刘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对刘曦所属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雪松路拐角三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于200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曦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070元。该判决生效后楚志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楚志伟认为我院执行期限太长,久未执行到位,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潭中执监第17号裁定书,指定该案交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据上级法院的指令,本院将楚志伟申请执行刘曦民间借贷纠纷案移交至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一并将该案原财产保全中查封刘曦所属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雪松路拐角三处房屋的处置权移交至韶山市人民法院。
经我院查明,2012年9月14日刘曦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11月19日由湘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5)潭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刘曦退赔被害人龙建平等11人共计182万元。
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中止(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据(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5)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先后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5月4日处置刘曦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的房屋,并准备处置刘曦名下位于雪松路拐角处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在2016年3月已被我院立案执行的刘曦诈骗罪刑事退赔案查封,2016年8月1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向我院送达《关于刘曦民事执行及刑事退赔一案的函》,征求我院意见,并建议我院将所有涉及刘曦的执行案件情况造表统计,待拍卖刘曦名下位于雪松路拐角处房屋后,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
我院收到帖中所述龙建平等18名债权人的执行立案时间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5月18日,其中11名刑事案件受害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另外7名民事案件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规定,于2017年6月9日将本院所有涉刘曦案的债权人信息及债权金额造表后送达至韶山市人民法院,且告知所有债权人所涉刘曦的案件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分配。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具体分配,应当由财产处置的法院主持进行,而不是本院进行分配。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违法行为,未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如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
2018-04-12 22: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