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要求对零陵区七里店小学补习班老师打人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2018-8-18 0:36:45发布27次查看
我叫唐丽华,永州市零陵区人,我有一女儿现就读于零陵二小。学校老师吕巧玲自办补习班,自2017年9月1日开学后,她多次去学校招生,并单独多次在学校或到我家找我,要我女儿进她的补习班上课,还说这补习班是与二小有关老师合办的,对小孩的学习有好处,让我女儿先去试一下,不行可以不去。在吕某的花言巧语游说下,我女儿进了她办的补习班。 我女儿进补习班学习一周后,发现这个补习班不是与二小有关老师合办的,而是吕某私自开办的补习班,无任何正规批准开办补习班的有关手续。因此,我就不要我女儿进这个补习班了。在吕巧玲的多次纠缠下,我女儿仅上一周的补课时间,就要我交了800元的补课费(一学期全部补课费为2800元)。吕某为了要我女儿继续在她那里补课,就找其他学生来拖我女儿,并对我女儿进行威胁。 2017年12月26日,一蔡姓学生看见我女儿,便打电话告知吕某,让她马上过来。我在临下课时去接我女儿回家,正好碰上了她们。后来,我与她们一起去吕巧玲办公室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吕某还要我交纳不合理的补课费,并辱骂我。在争吵时,双方发展到肢体冲突,造成双方轻微伤,并报了警。在接警后,七里店派出所来警察进行处理。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有学生已明确对处理问题的警察指出,是吕巧玲先动手打人的。可吕某另找一个当时并不在现场、与我存在矛盾的蒋某到派出所作假证。吕某还威胁我,要我不要与她搞,她说公安局的邓文华是她亲戚、她女婿在中级法院,她要搞死我!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不顾现场证人依据事实做出的客观公证的证明,证实是吕某先动手打人,以致经鉴定我受轻微伤的事实,却听信吕某求来她的学生和好友作对她有利的假证。而吕某求来的证人当时根本不在场,还有一个证人是与我有矛盾的人,这种证人证言极不客观公正。七里店派出所依据对吕巧玲单方有利的、不站在客观公正立场的证人证言,仅对我开出零公(七)决字〔2018〕第0044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拘留我十天,并罚款500元,而对吕巧玲不做任何处罚。这种处理结果,对我是极不公正的! 按规定,我向零陵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多次申诉,区政府已受理了我的请求,受理号为:永零政复受字〔2018〕第004号。我的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撤销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开出的零公(七)决字〔2018〕第0044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因派出所做出的不公正处罚,造成我上诉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故向政府申请赔偿以上费用共计5000元; 3、追究蒋某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4、对吕某私办补习班,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查处; 5、退还我向吕某交纳的800元补课费中多余部分的款项。 对于我以上诉求,希望能得到政府的公正处理!
学校周边的补习班乱象,必须要加大引导的力度。
硬拉强要黑心钱,目无法纪胆包天。人民政府要做主,为人师表德为先。
老公是司法调解部门的干部,老婆打了人、违规办补习班乱收费,就可以不受处分,不追究责任,而只对没有关系的老百姓强制做出不公正的处罚,这就是永州公安的真实作为吗?请上级关注重视此事!
教育部门反复禁止教师课外补课,现在学生家长举报,反遭打击,太不公平,有关部门应该处理,将处理结果公布社会,给当事人、社会一个交代。
关于吕巧玲与唐丽华因小孩补课导致民事纠纷双方致份一事,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公正调查和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以体现党和政府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宗旨。力戒拖拉推委之风。
  2018年4月11日,我局接到《要求对零陵区当事人吕某不是二小老师!
当事人吕某不是二小老师!
当事人吕某不是二小老师!
看了前面的贴子,零陵公安局也很快作了回复,政府机关这种认真办事的态度及办事的效率值得肯定,应该点赞!但细看其中内容,也觉得有些疑惑。 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我相信当事双方都应该是有责任的。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应该与人友好相处,做和谐社会的维护者;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德服人。有什么问题,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找政府有关部门配合调解、公正裁定。造成这种肢体冲突情况,都是大家不愿看见的。 从发生事件的主要原因来看,不合规办补习班及收费不合理,这是起因。在处理时不应作为依据之一吗?当事人唐某在陈述中也说,有在现场的人指出是吕某先动手打人的,办案时是否应该也要取证?是否也有记录?是否也应该参考?难道这是假的? 公安部门在回复中说:“唐某先动手欧(应为:殴)打吕某,致使吕某头部、手臂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唐某陈述自己也被吕某打伤,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唐某被吕某殴打致伤是否是事实?具体的伤情如何?是否也有伤情鉴定证明?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说明看,吕某殴打唐某也是事实,并致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既然是事实,办案时是否也应作为处理时的依据?是否也应同样对造成唐某伤害的当事人吕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本人对零陵区公安局2018年4月18日《关于七里店小学教师打人事件调查报告》的看法 1、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片面执法”之嫌。《调查报告》承认当事人都给对方造成了侵权损害(鉴定双方均受轻微伤),执法处理时却仅对其中一方进行处理,难道对另一人的处理结果还有另行行文?否则社会公众难以理解。 2、执法机关分析纠纷的起因时,本末倒置,“吹毛求疪”。众所周知,引起本次纠纷的主要而直接原因是吕某非法补课、违规收费。而执法机关对此视而不见,处理决定书只字未提,却纠结于双方拉扯过程中的细节(况且依据的是不在场的所谓证人所言)难免使社会舆论对其执法的公正、公平性产生怀疑。 3、非法补课尽管不是公安部门监管的职责,但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现象,也有义务告知(或举报)教育主管部门(普通公民尚且有此义务),此案中公安部 门却以不属于自身管辖为由一笔带过。这其中的真正原因是“行政不作为”还是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包庇)关系,留给社会公众无限思考和想象的空间。
零陵公安局回复时间上出了问题,“2018年12月28日.......”,赶紧更正!
我叫唐丽华,永州市零陵区人。因我女儿补课一事,本人与补课老师吕巧玲发生纠纷,并导致肢体冲突,造成双方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的伤情,这是我们不愿看见的结果。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我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妥善处理好双方的矛盾,我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就事件处理的整体情况看,我要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吕巧玲非法办补习班、违规收费,强拿硬要地向我收取不合理的补课费(证据确凿),这是起因,在处理问题时,是必须要考虑的,执法机关仅凭此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古以来,儿女打父母、学生打老师被千夫所指,眼前的这位“大英雄”不仅以携子殴师为荣,还状告老师教子有罪,博得了忘恩负义之流的喝彩,戾气如此之重,难道这不违背倡导尊重教师的教导吗?难道这不是与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相悖吗?
大家拭目以待,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让这出“无理搅十分”、还以为“爱哭有奶吃”的闹剧被唾沫所淹没!
晓了显火,永州出了位“打师英雄”!!!
2018-04-11 10:40:14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