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母亲、我妹妹三人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第六组村民,因我市兴建南湖公园去年征收跃林路,我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征收款30040元。村里以我母亲是“外嫁女”之由,只分得5900元,以我与我妹妹是外嫁女之女为由,只是空挂户,按照村规民约,没有任何补偿。我母亲自1983年嫁于我父亲以后,村里收回责任田,也没有宅基地,没有资格建房,生育结扎却由村里罚款、管束。履行了义务,却被剥夺了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各项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管区第六村民组提起诉讼请求:1.按组民同等待遇分配三原告每人土地征收补偿款30040元,扣除已分得5900,合计还应分配84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雁峰区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3日下达了判决书。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不支持我们母女三人要求同组民享受同等待遇,判决书里有这样的一段: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按其组民同等待遇的50%即15020元,分配给王诚香土地征收补偿款,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分配给王诚香5900元,还应分配给王诚香9120元。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管区第六村民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诚香土地征收补偿款9120元。驳回其它请求,受理费1906元由原告承担。
先不说补偿款没有到账,“被告自愿按其组民同等待遇的50%即15020元”,这句话非常值得推敲,如果我母亲自愿按50%,我们为什么还要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人打官司?因为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就像太阳,照亮每一个人,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即使是村规民约,也不能有悖于国家法律。
同样性质的案件,在衡阳市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等,结果都是非常公平公正的。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所判决的结果,我认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不是吐嘈,没有请律师之前一直是我60多岁的老父亲在写申请材料,法院受理开庭之后,雁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的我们的诉讼主体错误!几个月的心血全部付诸东流!劳心劳力还劳钱,种种无力感!为什么诉讼主体错误法院还要开庭呢?也许真的是我读书少!不专业吧!来龙去脉只有当事人心里才能明白这样的感受,我也没有抱多大的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帮助。但是我希望社会弘扬正气!如果很多人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自己又能好到哪里去?
如果你母亲和你们的户口都不在本村了,自然是不能收到那么多征收款的。如果户口还在,那就理所当然了。
关键是户口在不在该地
我们母女三人户口一直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村里少赔一个是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拉拢法院,法院里的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当然要对村干部态度好了!像那什么方芳,这样恶心的人太多了!
现在村官比那都黑,忽视国家法律,践踏国家法律,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以他们为中心,真是无法无天。雁峰区法院明显就此事做不到公平公正,明显官官相护,国家一直提昌男女平等,为什么到利益上女人就得不到平等的对待了,国家就没人管事了,难道国家法律.男女平等都是在喊口号吗?希望国家监管部门彻查此事到底,还老百姓一个属于自己的权益,做到真正的男女平等.公正.公平的对待,对那些亵渎法律的官员要严惩。
你好,你们母女三人都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村里不得以村规民约排除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就包括了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但是,你们没有享受同等待遇,在法律面前没有做到人人平等,明显官官相护,令人作呕,希望此事得到关注,希望国家监管部门彻查此事到底,希望社会弘扬正气。
你的户口在那里就肯定要赔的,凭什么不赔?现在贪腐现象依然很严重,村规民约就是让村民坚决抵制分给外嫁女,让他们以为可以多分,愚蠢可怜的小村民!其实大头都被分走了
我朋友也是你这种情况,但是只要户口在本村,就理所当然有钱分,哪怕是外嫁女的女都有,根本用不着打官司!法院居然判你们没有,拿就别打官司了,去市政府拉个横幅,把雁峰区法院打个免费广告🙋
依法合理上访,请到岳屏镇备案,然后到雁峰区信访局反映实情。祝福你能得到公平解决问题。
2016-09-08 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