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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司法执行难还是不敢“亮剑”?

2018-8-16 9:49:10发布59次查看
执行难还是不敢“亮剑”
——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不作为
法院的执行案为什么越压越多,执行越来越难?一少部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被执行能力,多部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造成执行难,是因为权力、关系裙带给申请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造成当今人民法院的一部分执行法官不作为,已成为申请人头上压着的“泰山”。下面来看一个真实的执行案件。
一、基本情况:
原告当事人:向 东、蒋小亮系湖南省吉首市人(简称:原告或申请人),被告人: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周 梁,系湖南省湘潭人(简称:被告或被申请人)。
事得从2012年说起,被告进驻吉首市开发房地产“步步高”项目;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专为被告成立了:由市公安、市场局、市执法局、市住建局、市维稳办、市教育局、镇溪街道办事处抽调30多人,组成了协调领导小组专为被告服务。因被告“步步高“项目施工,给周边近300住户的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该协调小组对200多住户进行了“协调”与“补偿”。有一部分被损坏房屋的住户,2014年、2015年,经上访到湖南省信访局,也得到了被告的相应房屋损坏赔偿金。
原告的住房损坏情况,当时也向被告和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了多次反复的反映,均不受理。2014年5月,原告将该情况信访反映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长信箱;2014年8月,经州信访局出面协调,被告同意补偿金定为8000元人民币,无法修复损坏的房屋,建议走司法程序。
2014年8月,原告将被告诉讼到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协调、取证、司法鉴定,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4)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向东、蒋小亮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证红私字第00013977号)的七处裂缝以《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和《水泥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混泥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242-2008标准予以修复处理,使其恢复原状。二、被告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向东、蒋小亮检测费4000元,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1000元,共计5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拒绝履行生效的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产生的法定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二、有法不依:
1、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在执行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吉首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吉执字第461号执行通知书,违背了法院判决,致使申请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与损失,申请人的房屋长期不能居住。有法不依,这是其一。
2015年11月10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吉执字第461号执行通知书:⑴ “……修复处理,”没有“使其恢复原状”一词,失去了修复标的达到的标准;⑵“……”没有迟延履行给付赔偿的义务条款;其三,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强制履行期限限制措施,为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撑起了保护伞。
2、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王法官、师局长拒绝按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执行,并制造谣言四处撒布“申请人不配合执行”。有法不依,这是其二。
师局长是该案的主管司法执行官,师局长曾扬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执字第461号执行通知书上有的就执行,没有的就不执行”。因执法不公,申请人诉过师局长,后来就以此为由拒不执行该案。
王法官是该案的主办司法执行官,从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执字第461号执行通知书签发,到被申请人账上刬回5000元执行款后,就再也没有按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该案,并多次要求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1.5万元补偿结案,申请人申诉不同意,就这样王法官四处撒布“申请人不配合执行”,拒绝执行该案。
三、司法不作为:
强制执行一年来。被申请人拒绝不履行、拖延不履行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这与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不作为息息相关。
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王法官、师局长认为“我们”就是法院,“我们”就是法,判决执行不执行我们说了算;“我们”不执行该判决、不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拖个几年,这个案子“我们”就是不执行,看你申请人能怎么样?
王法官现在(2016年11月14日)还振振有词的对申请人讲,你们不是把我们告了吗?怎么样,你们告得响吗?告到中院执行局唐局长那里,执行还是不执行,还不是我们说了算;告到市政法委,我们不作为,黄书记还不是听我们法院的;我们法院不配合执行的案子,就是市检察院一样没办法……,我们不给被申请加入到最高院执行失信人员黑名单库中,被申请人拖延不履行,我们对被申请人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你们能怎么样?
申请人曾经2016年6月二度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执行,都被立案厅吴代双和该院执行局唐局长不予立案,拒绝受理。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吉首市人民法院不作为,被中院(2016)湘31行初59号,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执行官“在法院方面来看“他们”是法、是判决;在被申请人来看,他们是上市公司,法有钱有势力,欺压百姓,一个电话,看还有谁敢执行此案。确实是这样,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王法官、师局长不执行、不作为,院长领导不管,视法律和判决不顾,为被申请人撑起拒不履行的保护伞。申请人是上天无路,上诉无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874号民事判决,而是拒绝不履行、拖延不履行生效的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唯一住房长期不能居住,司法执行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有这样的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官,有法不依,官商勾结,司法不作为,在司法队伍中存在这样的败类,百姓有冤还能到那里去诉?
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加大力度,督促吉首市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惩治腐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 11月 24日
联系电话:13974309394
执行不到位的确实有但是楼主所说的这个应该也跟你不配合有关系!
请被告方答辩。
2016-11-24 1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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